法学院学生就业难有必然性/贺胤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6:04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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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就业难有必然性
贺胤应

苏力老师在其著作《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讲到“由于种种广义的利益原因,法学院的毕业生,除非不得已,一般都拒绝进入法院系统,特别是拒绝进入基层法院系统”(第341页)。对此,苏力老师的基本分析逻辑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计划经济分配毕业生制度已经废除,法学院的学生面临着更多的选择,这些选择在各个方面都要比去基层法院收益更多。
若从苏力老师求学经历和地位来看,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苏力老师先在北大读本科,后又在北大读硕士,读硕期间赴美国留学,92年回国之后,一直在北大法学院任教,现在又任北大法学院院长。可见,苏力老师一直在一流大学里学习和工作,他此处的分析也是高度“语境化”的,即从一流法学院的角度来分析“法学院学生都去那儿啦?”,而没有或在无意中遗忘了二流、三流甚至更差法学院学生的就业意向及概况。
根据笔者对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2001级部分学生在大二暑假实习报告的调阅。发现大部分同学都去了公检法实习,其次是律师事务所,而到企业或其他部门的学生则少得可怜。这反映了作为一般的普通法学院的学生,就业的第一要选还是以法院为住的公检法系统,其它的职业或行业才是其次要的甚至是无奈的选择。
但是,现在,进入公检法又面临更多的困难。一是僧多粥少,一些公检法单位里本身就养着许多没有合法身份的编外人员;二是台阶不断提高,已经形成了基层本科,中层硕士,高层博士的局面;三是暗箱操作严重,没有“关系”根本没有希望。在此种情况下,法学院的学生都不得不另谋职业,这种“令谋职业”是痛苦的、需要付出代价的,而非苏力老师所说的“种种广义的利益原因”。因为中国是一个迈向法治的后进国度,法治环境十分欠缺。进而,不能不说,法学院的学生找工作很难,但还有一定的必然性。若不然,中国岂不是法治国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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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查询和下载相关内容。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4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江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管理,及时准确地了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的变动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门的统计制度,尽快调整内部相关统计系统。2005年12月1日前,各行继续按照原有格式和程序报送相关数据,同时报送新版格式的纸质报表。自12月1日起,各行应按照要求正式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见附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汇发[2005]69号文),不再报送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重点说明本行当日大额结售汇情况和即期外汇市场大额交易情况。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每一工作日的挂牌汇价日报表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3:00前报送。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银发[2005]250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制表、复核、主管签发的程序逐级审核签字报送,以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将负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人员情况报送我局,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七、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外汇牌价、结售汇头寸数据和信息的外汇指定银行,我局将视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任海舰

  联系电话:010-68402304 传真:010-68402303


  附件: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