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39:37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行系统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管理,适应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分行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均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核准并授权后,方可加入外汇交易市场。
二、根据我行目前实际情况,我行人民币与外汇的买卖业务采取以总行为主体、总行为总中心主会员,同时授权部分分行作为分中心分会员的两级交易运作机制。在交易中,实行系统内优先、大额集中交易的原则。
三、总行对分行的授权限额和业务范围分为甲、乙、丙三种授权等级。各分会员行一律不准做自营性(即投机性)的交易,只能办理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各行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另文下达)。总行将首批授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作为分会员参加当地外汇交易中心。其中:
1.授权甲级的分行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四个分行除办理本身及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外,还应接受下列分行的委托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分行及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北京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上海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自治区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天津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湖南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广东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资金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上述省级行下属的地市级分行和县级行办理结售汇所需资金的交易,由省级行平衡余缺后,统一委托指定的会员行办理资金交易。
2.授权乙级的分行有:福建省、四川省、浙江省、深圳市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4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三家分行只办理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3.授权丙级的分行有:厦门市、广州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3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六家分行只办理其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上述各分行超过授权限额或委托限额的资金交易业务应通过总行办理。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买卖结售汇资金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方法,按“工银发[1994]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交易价格按受托行在外汇交易中心实际成交价执行。除了外汇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费用外,受托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人民币远期外汇买卖、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掉期交易等业务,因风险较大,一律通过总行办理。
六、凡已授权参加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分会员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具设备。会员或分会员行的交易人员需经考核培训并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七、各分会员行办理人民币同外汇的买卖业务量,必须按照工银发[1994]41号、42号文件的要求,按日准时向总行报告。外汇交易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4]43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海洋监察员守则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么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负总责。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对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各园区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由园区管委会指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管职权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原则,对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职权做以下划分。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以下对象:

  (一)药品、药包材、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公司、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体药店;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疾控中心、血站、计划生育用药用械单位;

  (四)医疗器械法人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五)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公司及零售连锁公司、专卖店、超市专柜,专业美容院。

  除上述对象外的食品药品监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城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由科学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事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其规定出台前,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受理、审批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其他餐饮服务许可暂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受理、审批。

  第七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规定。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园区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单位。

  涉及跨县(市、区)、跨园区案件的,应及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报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或决定管辖。

  第八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