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伍仔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17:11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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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


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项目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等.)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指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未来一定年限内财产收入的“逸失”,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17条3款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由本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它各项费用是与死亡赔偿金并列的,而不是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的。其它的费用只是死亡赔偿的项目而不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狭义的不是广义的,而今天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也是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
死亡赔偿金现行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相关法律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条例构成:
(一)民法基本法律和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这里的死亡损害赔偿只是规定了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费赔偿项目,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主要针对《民法通则》颁布[法释(2003)20号],在第17条、1条、29条、30条中比较详细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从这一法律解释整体规定上讲,以20年为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期限具有比较高的赔偿水平,一般的死亡赔偿金都按这一解释进行处理。正因为这只是一些法律释,在效力上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还有针对民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废的为残废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形式的精神抚慰金”,这也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性规定,与前面的[法释(2003)20号]同时并行就显得有些两头大了。在《产品质量责任法》中也有提到死亡赔偿金,不过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一般关于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以基本的司法解释为主。
(二)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27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后,职工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外,还可以按民事法律请求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死亡赔偿,没有具体的计算规定,一般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思考
(一)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间接赔偿制度缺乏对人的生命权保护的思考
死亡赔偿金的间接赔偿制度,赔偿的是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灭失所致其家庭收入损失。关于这一赔偿理由的理论学说主要是“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的学者认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侵害的是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因分割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供给来源,而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继承丧失说”的人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不仅死者的生命利益本身遭受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收入的“逸失”,给受害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①我国目前?取的是“继承丧失说”这一间接赔偿制度,它是在2004年5月实施的[法释(2003)20号]得到正式确认的。这种间接赔偿制度与过去持续了几十年的“家属抚恤制度”相比有了不少进步:
首先间接赔偿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水平。以前的家属抚恤制度,其赔偿标准主要立足于死者死后,能够保持其家属继续生存。如果死者家属能够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继续维持生存则不予给付抚恤金。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那些因死者死亡而不能继续维持生活的死者家属,不是所有的死者家属都能获得。所以当时的“家属抚恤制度”是不考虑死者未来收入的,当时的赔偿标准只是停留在“生存标准”这与当时

①参见张胜先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版158页-161页
的经济水平状况、生活水平状况是分不开的。而间接赔偿制度不仅充分考虑了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还把死者未来一定的收入列入了死亡赔偿金,使死者家属在死者死后尽量能够保持与死者不死相当的生活水平。间接赔偿制度的这一改变,使死亡赔偿金赔偿水平从以前的“生存水平”提高到了“生活水平”,这不能不说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其次间接赔偿制度使现在意义的死亡赔偿金得到确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一定的赔偿,而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从来都不是对死者来来收入的赔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费用补偿,更没有出现过“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抚恤金只是属于死亡赔偿里的一个个别项目,并不是死亡赔偿金。在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对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死亡补偿费”,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很规范,但它仍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进行的赔偿是死亡偿金,也是间接赔偿制度最原始阶段。所以说现在意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是在间接赔偿制度中得到确立的。
与家属抚恤制度相比,间接赔偿制度的确是进步的,种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上面我们已经讲了,目前我国?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直接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的家属。其家属能够获得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原因是,死者是他的亲属是基于“亲属权”。大家都知道致人死亡直接侵害的是死者的生命权,赔偿的也应当是死者的生命权只有死者才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而这种间接赔偿制将死者家属作为权利主体,对死者家属间接的亲属进行保护,却置直接遭受侵害的生命权于不顾否认死者 的主体资格,不仅与逻辑不符而且与“死亡赔偿金”这一名称也不符。支持间接赔偿制度支持死者家属权利主体地位,否认死者主体资格地位反对直接赔偿制度的人认为:死者的主体资格地位已随着他的死亡而消灭,所以死亡的受害人不能主张民事权利请求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是他们反对直接赔偿的理由根据。我认为持这一理由而去抹杀了死者 的主体资格地位,放弃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是不妥当的。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署名权人的署名权在他死后若干年后遭受侵害的,其后人可以请求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护。但署名权人并没因此而丧失了署名权,法律保护的仍然是死者的署名权,而不是其后人其家属的什么权利。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享有的也只是间接的继承权,并没有取被继承人子女而代之。民法仍然保护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他在死后仍然是享有权利的。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生于出生止于死亡,但继承和知识产权中死者死后享有权利,的例外比比皆是。不能不让人对间接赔偿制度这种置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于不顾,保护间接受害人的“亲属权”的这种做法产生质疑:为什么这时就不能有例外呢?没有了生命权,哪来的亲属权。
(四)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名称不一致的思考
在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以及整个《民法通则》中是找不到“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的。最早的间接赔偿制度是以“死亡补偿费”这外名称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发布的现已废止)当中的。那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初探阶段,是从抚恤制度向间接赔偿制度的转轨时期,名称上出现不规范是情有可原的。到了2004年(法释[2003]20号)的实施,间接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死亡赔偿金已有了一些年月的发展,在名称上应该得到统一。而就在这一法释的17条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补偿费’……”。而这一解释的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中又规定“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在同一解释中,有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有的规定“死亡补偿费”,这样的名称不一致不能不让人遗憾呀!这种现象在其它的解释和单行法里也比比皆是。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44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以“死亡补偿费”出现的。死亡赔偿金这种同一解释名称不同,不同解释还是不同的现象,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也许不符合法律形式统一的外在要求。而且在“死亡赔偿”与“死亡补偿”这两词的意义 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首先“死亡赔偿金”这一词通常具有追究法律上责任的尖锐性,强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各处罚作用,是对加害人侵害他人生命行为的否定;使用“死亡补偿”一词表达了一种温和的态度,不一定非要论及法律责任的处罚和制裁作用。①
其次死亡赔偿金里的“赔偿”二字折射的是加害人一种被动赔偿行为,是被法律迫使而为的。而“死亡补偿费”里的“补偿”二字隐含了一种加害人了自觉性、主动性。
死亡赔偿金名称的统一是法律统一的一个外在要求,法律和谐的一个内在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的区别上,进一步提揭示了统一死亡赔偿金名称的必要性!
(五)对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之没有统一赔偿标准导致法律适用冲突的思考
前面我已经讲了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律体系包括了民不法基本法单行法、各行政法规条例各司法解释上的规定。因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起步较晚《民法通则》上只有死亡的一般赔偿项目,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法律冲突都是与(法释[2003]20号)的冲突。《国家赔偿法》虽然有自己的计算标准,与(法释[2003]20号)有一点差别但不大,再加上它只适用于行政领域内,(法释[2003]20号)上也有规定与它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就不会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但没有规定具体计算,就直接适用了(法释[2003]20号)它们也不会存在冲突。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再规定具体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都直接适用了(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所以了不会存在冲突。而目前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和发生工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法律适用的冲突。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11项规定了造成患者死亡时,按户籍地或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计算,不得超过6年,这明显低于(法释[2003]20号)上的标准。(法释[2003]20号)没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不适用此解释,那么发生死亡医疗事故适

①参见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57页---60页
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有的人认为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他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上的特别规定,体现了特别法的性质,适用应当优先于一般法律性质的(法释[2003]20号)。有的人认为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他们认为(法释[2003]20号)是属于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一个小小的行政条例属于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所以应当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正因为两个不同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结果悬殊,它们的效力也不一致,发生死亡医疗事故时有的适用了(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有的适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就导致了一样的医疗事故,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在最后的金额上相差好几倍的尴尬现象。
其次,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况一样,《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最高限额为4万元,明显低于按(法释[2003]20号)计算出来的金额。同时它也只是个行政规定,(法释[2003]20号)也没有排斥适用于发生铁路旅客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所以发生这种死亡事故时,有适用《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也有适用(法释[2003]20号)的,最后在死亡赔偿金数额上的差别也是令人汗颜的!
上述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冲突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法基本法立法的落后,各单行规定制度和解释的颁布都没有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各自的标准相差过大,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三、死亡赔偿金制度之完善
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整体上是进步的,是可以得到肯定的。问题与缺陷是不可避免的,致力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去发挥法的效益,通过一定的措施去改善问题是十分有可能的。以下是我对改善上面诸多问题所提的一些小小建议:
(一)确立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地位
改间接赔偿制度为直接赔偿制度加强对生命权的保护。这种赔偿直接赔偿制度应当与当前的经济水平保持相当,保持有限的赔偿,计算期限应当保持20年的原则不变。将死者作为第一位的直接的赔偿对象,承认死者的主体地位,死者家属只是因继承代死者行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而不是享有其权利。同一人格说正是这一直接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二者的人格在纵的方面相连,而为同一人格。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由继承人继承并不 丧失。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代位继承和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署名权的立法规定,就是很好的确立死者权利主体地位,改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为直接赔偿制度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相对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制定相对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就是要避免法律冲突,取消(法释[2003]20号)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计算界线。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是目前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冲突的根本原因所在,只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才能解决这一问题。统一不是绝对的统一,是在保留地区差异情况下,不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的,以一地区的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或平均消费水平指数为计算依据的统一标准;同里也保留了行业领域差别的统一标准,是不能过于悬殊,特殊行业与一般民事死亡赔偿金数额相近的差别的统一标准。这种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应当从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得到正式确认,119条中加上死亡赔偿金和具体的计算赔偿标准以弥补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基本法在立法上的空缺,也为其它领域内的死亡事故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避免法律冲突。《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是没有城镇农村差别的赔偿标准,为取消民法体系中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划分计算界线的赔偿标准避免法律冲突,实现死亡赔偿金制度公平性和平等性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提供了立法体例。2004年贵州省开始实行统一的“平均生活费”标准和2006年浙江省取消了城镇、农村户口之分,而实行统一的浙江户口,证明了制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实践上的可行性和趋势所在。
(三)从立法上界定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界线
从立法上界定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界线,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修改,,是解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界线不清的根本措施。所以应将(法释[2001]7号)修改为:(一)致人残疾的为,为残疾精神抚慰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精神抚慰金。(三)其他损害形式的精神抚慰金。将(法释[2003]20号)第18条修改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予确定,这与死亡赔偿金相互独立没有种属关系。”
(四)将“死亡补偿费”统一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强调的是加害人法律上的责任,是从法律对加害人的惩罚,不是加害人自愿的可以选择的给或者不给的“补偿”。应该将(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3款改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还应将其它解释和法规中的“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结束语:
促进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促进法律的完善是每个学习和运用法律的人应尽的义务。以上是本人对死亡赔偿金制度所发表的一些拙见,希望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还请老师和同学指教!
参考资料:
1、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2、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3、曾兴隆.《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1版.
5、张胜先.《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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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监督”是否切实可行

张锋平


引言:
据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实施“干部监督进社区”活动,在南昌社区将20多位处级以上干部的姓名、照片、所在单位与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在社区内公布,以便社区群众对这些干部的“8小时以外”进行监督。南昌社区的党委书记曲月媛说干部8小时之外大部分时间在社区,一些腐败现象也会发生在社区里,随着社区功能的日益完善,这里已成为另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阵地,因此决定在南昌社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进社区”的试点。
争议观点:
那么领导干部接受社区的监督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就是防止干部腐败的一剂良药呢?针对此情此景,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可谓争议甚大。
赞成者认为“社区监督”切实可行,是防止干部的一剂良药,是在新时代下防止干部腐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新举措。他们的理由是:1、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纪检部门的监督也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缺少群众参与的监督是不完整的,因此只要不是涉及个人隐私,这样的监督有利于群众及时发现问题和反映问题,对于制止和减少腐败行为是有其一定意义的;2、在一定意义上说,社区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的行为扩大了监督的主体,拓展了监督的时空,也丰富了监督的方式,将“8小时以内”和“8小时以外”的监督结合起来,将“单位表现”和“社区表现”结合起来进行监督,是对监督形式的一种有益尝试;3、“社区监督”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约束”氛围,有利于营造廉洁文化。
而反对者认为“社区监督”并不能有效的防止、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也有可能侵犯干部的隐私权,导致干群关系的紧张,更可能给那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方便之门。
法理分析:
那么社区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暂缓进社区,“社区监督”存在严重的弊端,应暂缓推行。
所谓的“社区监督”,就是把干部的有关信息在社区里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参与监督。让我们来看看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是如何让社区监督干部的。据报道,南昌社区对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一是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这里的信息主要包括干部的姓名、照片、所在单位与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通过展板在社区内公开,在各栋居民楼设立举报箱,进行群众监督;二是成立干部家属助廉协会,进行家属监督;三是邻里监督;四是聘请社区监督员进行监督;五是由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监督。社区还规定领导干部“8小时工作以外”的行为规范“八不准”,其中包括不准用公款出入各种娱乐场所、不准参与社会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在任何场合耍特权以及不准奢侈浪费等。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朝阳区的领导干部为了能有效的抑制住腐败现象,可谓是费劲了心思,动员了干部的家属、邻居、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其出发点是好的,这个我们无须否定,但是其想问题的立足点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从法治的要求出发了呢?笔者认为朝阳区的作为有所欠缺。
法治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依法办事。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我们的一切行为只有在法制的框架内才能进行,但是,在此事件中,朝阳区的行为可以说不仅侵犯了干部的隐私权,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更有学者指出这是对干部的一种歧视。
一、朝阳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干部的隐私权。
隐私有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三种基本形态。其中个人信息包括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社会关系、肖像、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范围十分广泛。个人私事包括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领域包括身体部位、行李、书包、日记等。
现代法治对普通公民的隐私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对公众人物(如影星、球星等)隐私权采取相对保护原则,而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采取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因为政府官员是社会公共事物的主持者和管理者,一举一动常常关系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其隐私权应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开。
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是应受到一定限制,但政府官员仍应该享受一定的隐私权,在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我们要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加以限制,但对其基本的隐私权仍不可随意剥夺。在本事件中,如果未经干部本人同意,而公布了其姓名、住址、照片、所在单位与所任职职务,尤其是公布其家庭住址的作法更值得商榷,这不仅是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而且也给那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方便,给那些找不着“庙门”的“上贡者”提供方便,为给官员的安危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
有人认为,作为人民的干部,理应接受人民的监督,无隐私权可言。我认为干部的隐私权是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其财产状况等在一定情况下就得接受监督,就得说明来源,但是官员的正当的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行政法专家、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景斌所言:“‘8小时之外’是个人的私生活空间,除国家司法机关侦查需要外,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干部也是如此。作为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空间要小一些,但并非所有公务人员、机关干部都是公众人物。” 同时,社区公开信息这一行为本身要依法。不能将他人所在单位、所任职务和家庭住址都公布出去。《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休息权和隐私权,同时某些干部的身份也不宜公开,如刑警队、缉毒队队长,其本人及家属的安全需要保护。
二、朝阳区的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也是对干部的一种歧视。
政府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力才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作为政府权力的末梢,街道有监督自己干部的权限,但就社区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其性质是居民自治组织没有实体权力,因此社区监督住户干部超出权限。任何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宪法、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才能行使其正当的权力,而朝阳区作为一个社区,却行使起了监督干部的职权,请问其权力是谁授予的,是经过合法程序授予的么?
而且对于干部随意进行监督也是对干部的一种歧视行为,是对干部的一种不信任行为。从法律层面分析,发动群众监督干部的前提思想肯定是“先假定所有的干部都有腐败倾向”,这与“无罪推定”的法理相悖;国家应该注重培养人们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社会需要良性互动,需要人际间的彼此信任,只有社会信任度达到极其低下的程度,才会出现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控的管理做法。而这么做,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对建立全社会以信任为基础的良好人际关系产生巨大杀伤力,破坏良性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贻害深远。
三、盲目的依赖群众的监督只会增加监督的成本,并不能有效地抑制腐败行为。
先来看看现阶段我国的监督机制吧,现阶段对干部的监督主要有5个层面:一是侦查机关依法监督;二是纪检部门通过正当程序在法律权限内监督;三是人大、政协、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四是媒体舆论监督;五是群众自愿协助政府监督,但这种群众监督要有严格限制,不能侵权。
而每一种监督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才能使监督行为有效进行,侦查机关的监督需要资金,纪检部门也需要财政的支持。如果法治的成本太高,将有可能使人们不希望借助法治,而求助于制度建设,甚至人治,山扛爷、秋菊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如果法律能治理好那穷山沟,山扛爷他也不会被逮捕了。法治的成本只有低于人治的成本时,才能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群众监督在一定的情况下的确可行,但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尚没有达到那种“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群众的法治意识并不是很强,有时候还需道德加以制衡。尽管干部“8小时之外”大部分时间在社区,尽管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但某些干部要搞腐败交易,绝不会傻到在光天化日下进行,“社区监督”有可能流于形式,成为干部追求政绩的一项“面子”工程,却不能真正得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那种认为社区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的行为扩大了监督的主体,拓展了监督的时空,也丰富了监督的方式,将“8小时以内”和“8小时以外”的监督结合起来,将“单位表现”和“社区表现”结合起来进行监督,是对监督形式的一种有益尝试的看法,单纯得看到了群众在法治中的作用,却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未能看到现阶段我国的法治状况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是片面的,是不正确的。我们无法忽视群众在法治进程中的伟大作用,但也不能完全的依靠群众,要对群众监督进行限制,同时不能侵犯干部的隐私权。
四、从推行的实际效果看,“社区监督”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更多的只是营造一种廉洁氛围的作用。
朝阳区从8月份公布干部信息以来,三个月来只接到了一个举报电话的事实,表明老百姓并没有真正得投入到监督干部的群体中来,更多的居民明确表示根本不认识干部本人,就是贴了照片,也无法有效监督,更多的认为是领导干部
抓政绩的一个“形象工程”罢了。居民不监督,所谓的“社区监督”又怎么能实际得发挥作用呢。
从根本上说,“社区监督”更多的只是想发挥更大的一个群体来监督干部,来塑造一个廉洁奉公的大环境而已。而要塑造这样的一个廉洁环境,关键在于我们的领导干部从自身抓起,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人员的录用制度,从源头上抓好,才是根本大计。我们应少搞“形象工程”,多做实事才是根本。

现阶段我国法治所必需的权利基础尚比较薄弱,缺乏强有力的自身监督机制,法治所必须的权利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过于依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这是我国的不足之处,认识到了不足,就得想办法去改正不足,去提高自身。朝阳区勇于探索的做法是好的,但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才是行之有效的长久之计,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只能靠法制,制度与法律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法治之路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这是我辈中人的不懈追求。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4-11-15



教技[2004]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创新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协调、持续、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知识贡献和人才支持,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高等学校科技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抢抓机遇,迅速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引领和支撑"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高等学校科技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科技创新成为引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创新人才的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在近代历史上,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革命性突破,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文明的兴起,也成为世界竞争格局改变、强国崛起与更替的关键因素。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围绕知识要素展开的竞争更加激烈,这预示着国家间的力量有可能发生新的变化。一个国家不管现在处于何种地位,如果不重视创新,都有可能面临被淘汰出局的挑战与危机。世界经济论坛的《国际竞争力报告》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提升竞争力的途径,已经全面转向依靠科技创新。

  纵观世界近代发展历史,后发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技术的跨越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发展。芬兰曾经是一个以森林资源加工业为主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开始选择发展通信产业,一举实现了国家的战略转型和经济腾飞,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位居前列。韩国也是如此。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后发国家寻求突破与跨越的根本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把促进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把争夺科技制高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美国政府把保持其在科技最前沿的领先地位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英国政府把创新作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加快经济增长的核心,启动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政府主持制定的科学技术长远发展规划。日本政府2001年提出,要以科技创新立国为目标,2002年又进一步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韩国政府于2000年公布了科技发展长远规划,提出到2005年韩国科技地位世界排名达到12位,超过其他所有亚洲国家。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是世界各国提升竞争力的首要选择。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于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于创新人才。人才资源是先进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家强盛、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的根本大计。综合国力强弱与大学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世界一流强国都拥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培养人才和提供科学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学将处于越来越重要的战略地位,许多国家都把办好一批高水平大学作为一项重要国策。美国一直把办好一批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型大学作为保持其强国地位的重要战略。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持续不断地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造就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人才,已成为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特征与趋势

  1.学科交叉融合和技术集成,引发新的科学和技术革命。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学科的交叉融合和技术集成,重大的创新突破更多地发生在交叉学科领域。学科之间、科学和技术之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导致众多新学科领域的诞生。同时,先进仪器和设备的广泛应用,使科学技术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尺度上,向着最复杂、最基本的方向发展,正在突破人类传统认识的极限,预示着科学技术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创新密集时代。

  2.科学技术加速发展,科技成果商品化速度加快。当代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技术更新速度日益加快。著名的摩尔定理和吉尔德定理验证了技术创新周期加快的趋势,即"单位面积芯片的存储量每18个月增加一倍"、"主干网的带宽将每6个月增加一倍"。这充分说明,科学与技术泾渭分明的传统界限已日趋模糊,科技竞争的焦点不断前移。原始性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国家间科技竞争成败的重要标志,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和地位的一个基础条件。

  3.科技全球化深刻改变科学研究的传统组织模式。近年来,科技全球化正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科技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和有效配置,使得传统的科研组织结构和创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国际大科学工程研究方式的出现,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科学家能够在大规模、大尺度或是跨学科的前沿性研究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加速在不同国家建立研发机构,从而成为促进科技全球化的主要力量。

  4.科学技术将更加关注人类自身发展及其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关系。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目的不再仅仅是对改造自然的追求,而将更加考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科技发展以人为本,把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作为出发点,努力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科技进步的福祉和新的发展机会,在不断取得科技进步的同时,建立一个可持续性发展与公平竞争的社会。

  此外,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化趋势不断加强,科技创新出现群体突破态势;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日益深入;科技发展"寓军于民"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与高等教育的结合日益紧密。

  (三)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地位与使命

  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是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力量,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领域原始性创新,特别是有望摘取诺贝尔奖桂冠的原始性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是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主要基地。高校科学研究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领域原始性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对各国未来能否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科技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高校基础科学研究突破和新兴学科交叉成果不断催生出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群体,是提高国家竞争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高等学校是知识创新的主体。高校既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又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在知识创新的过程中产出优秀人才,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产出创新成果。高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互动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高校多学科综合交叉,知识生产和传播相结合以及高校自由的学术氛围,决定了高校是最具活力的知识生产的发源地。纵观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现状,高等学校都是知识创新的主体。全世界的大学获得四大诺贝尔科学奖的人次占同期诺贝尔科学奖获奖总人次的3/4左右;高等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占同期论文总数的2/3左右,如果包括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论文则占总数的80%;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的情况也非常相似。

  高等学校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经济全球化使知识,特别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成为国家重要的财富;政府提供研究资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科学真理,而且是为了新知识带来的直接经济社会效益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贡献,从而,在全球范围出现了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科学研究的国家利益的新格局。将自由探索基础上产生的可能具有重大潜在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跨学科研究等纳入体现国家目标的资助计划,以加快原始性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将更加有效地实现高校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高等学校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美国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杜克大学等对硅谷、波士顿、北卡三角园区等区域高科技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知识贡献和人才支持。

  高等学校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国的高等学校不仅培养了大批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而且取得了大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随着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高等学校成为人们学习和接受各类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学习型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的开放性及包容性,使其与社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从国内到国外,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成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和国际交流的桥梁。高等学校充分发挥其人才学科环境优势,利用其智力集成、创新思维针对国家、地方、社会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对策,成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定内政外交政策的智囊团和思想库。

  (四)我国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重大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获得了巨大发展,科教结合日趋紧密。目前高等学校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达31.5万人,占全国的8.2%;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03个,占全国总数近2/3;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3以上,承担国家"863"、"973"计划项目为2/5左右;全国有8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与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高等学校为国家科技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发表的科技论文,被《SCI》和《EI》收录的,均占全国的70%左右。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获奖项数分别占全国的1/2、2/3、1/4以上,而且总趋势呈现逐步增长势头。事实充分显示:我国高等学校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高新技术研发的重要方面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强大生力军,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体制障碍,国家科教分割、军民分割的体制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某些方面甚至还有强化趋势,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也尚未根本改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渠道不畅,无论科技体制或是高等教育内部体制,都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二是竞争力较弱,高等学校缺乏战略层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组织、引导的调控手段,科技队伍整合、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科技创新平台的综合性、交叉性以及国际化程度普遍较低,科研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现象仍较严重;三是人才和条件不足,缺少科学大师和战略科学家以及缺乏必要的资金和设施,难以开展高水平的重大科技前沿研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高等学校科技潜力的发挥,难以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水平原创性成果;也制约着创新人才尤其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同时高等学校科技发展面临重大挑战,表现为: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挑战;第二,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与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提高缓慢的挑战;第三,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现代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第四,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挑战等。

  二、高等学校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与目标

  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制定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契机,从实施重点突进战略、交叉集成战略、科教互动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入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指导方针

  高等学校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加强原创,鼓励交叉,聚集人才,强化组织,科教结合,贡献社会。

  加强原创。原创性研究往往孕育着科学技术质的变化和发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和科技竞争力的源泉,也是一个民族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重要体现。高校应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高技术研究,大力支持科学家的自由探索和在国家需求与科学前沿紧密结合的基础研究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抢占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前沿高技术制高点。

  鼓励交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综合优势和特色,建立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交叉学科研究基地,支持交叉学科研究项目和群体,促进学科间相互渗透和交叉,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能力。

  聚集人才。深化高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动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改革人才遴选评价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优秀人才施展才华搭建舞台,以事业发展的空间和环境汇聚优秀人才和团队。制定集聚人才的特殊政策,加大对优秀拔尖人才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集聚杰出科学家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能力。

  强化组织。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优势和多学科综合优势,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任务,选择有限目标,组织优势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形成科技创新能力强大的创新团队,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重点任务,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科教结合。大力推进高等教育和科技创新紧密结合,形成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的有效机制,把科学研究作为创新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创新人才培养作为增强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巨大的人才优势和创新潜力。以高水平的研究保证高质量的教育,以高质量的教育保证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贡献社会。坚持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建立多种模式的产学研联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加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的力度。加快建设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市场需求导向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

  (二)发展目标

  2010年目标。建立自由探索式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有组织重大科研相结合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成一批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基地,形成高等学校全方位多层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新格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形成资源优化配置、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

  2020年目标。全面提高、协调发展,建成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学科、基地和若干所世界一流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涌现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人才和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主体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生力军,形成高等学校全面支撑和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

  三、高等学校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

  构建以研究型大学为骨干,各类高等学校为基础,以重点创新平台为核心阵地的富有活力的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实施四大战略,突出四大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点突进战略,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实施重点突进战略,选择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进行重点建设。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使其成为科学前沿研究和重大战略领域攻关的基地。

  根据竞争择优、分期分批、有重点地逐步建设的发展方针,支持一批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集中力量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使若干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实力和影响力快速跻身世界先进大学行列,成为世界知识创新的重要部分,为迅速提升中国科技和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才的评价标准和制度,逐步实行杰出人才的全球公开招聘制度等措施,营造培养和凝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良好环境,汇聚一批学术大师和战略科学家及大批的拔尖人才,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根本保证。

  以学科和创新基地建设为突破口。认真抓好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各自的学科优势,跟踪国际科学发展的主流学科方向,重视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努力形成各自的学科特色,争取在若干学科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创建一批科技创新基地,为高层次优秀人才施展才华提供良好的学术平台,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以拓展学术内涵和提高学术声誉为目标。注重文化底蕴,培养良好学风,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和明确的办学理念,主动适应教育、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计划和国际学术组织,努力扩大国际合作,广泛利用全球资源。通过对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人才培养的贡献,不断提升国际学术声誉。

  (二)实施交叉集成战略,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实现新突破

  实施学科交叉、综合集成的研发战略,发挥高等学校的学科综合优势,克服资源分散、缺乏有效配置的弱点,促进跨学科集成、多学科合作和新学科开创,推动跨校跨系统的联合、协作。瞄准科技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相关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优势力量重点突破。在广泛发动专家预测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科技领域和重大科技问题,作为重大科技研究的战略重点:

  数理科学领域。核心数学及若干前沿应用,非线性科学与复杂系统,深层次的物质结构和大尺度的物理规律,纳米科学技术,空天环境与安全,空间科技系列卫星群,量子调控与未来信息科学技术基础,凝聚态物质及其新奇量子现象,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数学模型和数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

  化学化工科学技术领域。新物质绿色创制科学与现代产业化技术基础,绿色农药与化肥的创制理论、方法与技术,现代药物的合成、精制与靶向可控释放技术,超高纯精细化学试剂制备新原理、新方法与新工艺,超高精度化学计量表征和测量新原理与新技术等。

  资源环境科学技术领域。中国大陆地球系统动力学及其成矿作用与环境?生态演化,我国自然环境宏观格局的形成与变化趋势,水资源?水环境?水循环?水安全系统及其人类活动耦合效应,人工生态系统及其优化范式,城市化进程中资源与环境发展战略,海洋?大气耦合系统,海水淡化等。

  生命科学技术领域。人类和主要动植物、微生物的基因组学与蛋白质组学,生物多样性及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信息学与系统生物学,生物入侵和综合防治,人类重大疫病的生命科学基础及其综合防治,中枢神经系统发育及其损伤修复,社会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与中医药现代化,生物组织工程的科学基础和应用,医学与人类资源基因库、信息库等。

  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生态与抗干旱节水农林业,重要农业生物的功能基因组与分子遗传改良,动植物育种及种质资源基因库、信息库,现代农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食品质量安全,农林业生物质能与生物质材料,农田、草原与森林生态系统及受损生态修复等。

  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未来移动通信理论、技术与体系结构,高性能新一代计算机体系与低价位网络终端,高可靠、高可用、标准化、可扩展的软件,微纳电子和集成光电子制造技术,现代远程教育服务平台支撑技术,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脑科学与认知科学,复杂多源信息融合与智能信息处理,建立在自主技术体系下的信息系统基础平台,信息媒介和人机交互关系研究等。

  材料科学技术领域。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超级结构材料,纳米材料与器件,器件小型化、高集成化用的信息功能材料,材料行为计算模拟和优化设计原理与方法,生物医学材料,重要国防和能源工程用材料等。

  能源科学技术领域。高效率、低污染、洁净煤技术,新一代先进核反应堆,进行可控热核聚变能源技术的基础性研究,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及氢能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互联大电网高效传输和网络安全技术,重大电力装备的关键技术,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技术,节能技术等。

  先进制造科学技术领域。数字化设计制造技术、工作母机、生产系统数字化管理技术,重大装备关键技术与成套集成技术,先进电子制造技术与装备,新一代汽车制造技术与装备,先进医疗设备,机器人技术,现代监控技术与装备,绿色制造理论与技术等。

  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领域。大运输机设计与制造技术,交通运输高速化、重载化和环保理论与技术,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理论与方法,交通运输系统管理理论与技术,智能交通理论与技术等。

  土木与水利科学技术领域。重大土木工程建设关键技术与信息土木工程,工程结构的防灾、减灾技术,大型或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关键技术,土木、水利工程的新材料、新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协调发展,城市与城镇化规划和建设,宇宙空间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现代建筑设备系统及其技术,长江上游巨型水电站群的联合优化调度理论与方法等。

  公共安全科学技术领域。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形成过程及区域规律的研究,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形成过程及预防对策研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传播过程及预防控制技术研究,突发性社会安全事故形成、预防研究和应急机制。

  国防科学技术领域(略)。

  (三)实施科教互动战略,构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实施科教互动战略,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基地,实现科研活动与教学活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完美结合,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部分,为中国早日进入创新型国家做出重要贡献。

  根据国家构建创新体系的要求,建设以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为主要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以行业共性技术、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为主要目标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以公共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基地,形成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三类平台为主体的高等学校创新平台体系。

  创新研发平台。以加强和提升原始性创新能力为重要任务的创新基地体系包括:国家实验室(大学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大学研究院)是包含多个一级学科,汇聚若干学术大师、创新团队和一批拔尖人才,科研设施精良,学术氛围宽松,开放式的大型原始性科技创新基地。在引领中国若干学科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在多年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学科发展的主流方向,完成整合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在其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上,做出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原创性科技成果,加强战略高技术前沿研究和竞争前的技术创新和集成,培养大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该领域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带动高等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基础,力求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学科上形成一定的特色和优势,为提高高等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重要贡献,同时要积极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高等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将应用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需求紧密结合,通过学科交叉和技术融合,加强集成创新,争取为行业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突破做出重要贡献。技术创新基地体系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高等学校技术创新基地,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求,围绕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明确各自的主攻领域和目标,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在国家技术创新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高等学校在源源不断产出大量科技成果的同时,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建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中心、大学?产业联盟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合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和培训活动。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大学科技园,着眼于孵化高素质、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高等学校坚持以为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为己任,根据寓军于民、军民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已有的基础和优势,争取与国防军工部门联合建设国防科技研究基地,开展国防科技应用研究和工程化研究,为提高我国国防科技水平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抓住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机遇,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科研工作现代化,并以此为基础搭建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高水平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以科技成果信息、科技期刊信息、图书馆和博物馆为主体的数字化科研信息资源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

  (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力争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重大项目牵引、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积极支持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的知识贡献。

  加强战略科学家培养。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具有卓越领导才能,善于组织大规模科技创新活动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具有崇高道德风尚和人格魅力,能够团结大批科技人才共同奋斗的战略科学家。积极为战略科学家的成长创造条件,在创新基地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科技宏观决策、重要国际学术交流等实践中,不断地提高其国际学术地位、战略眼光、学术洞察力、领导和组织管理水平。培养战略科学家要注意开拓选才视野,在国际人才竞争中吸引和凝聚战略科学家。

  支持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大力倡导科技人员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创新文化氛围。积极推动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为依托,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群体建设为目标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面向国内外吸引、汇集一批著名学者和专家,逐渐形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成为我国攀登科技高峰和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队。创新团队计划首先要在优先发展的科技前沿领域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领域中组织实施。

  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鼓励青年学术带头人勇于攀登科学高峰,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提高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吸引和稳定大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涌现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造就高水平科研队伍,为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

  研究生和博士后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目前,大学培养了全国90%以上的研究生,储备了雄厚的科研力量,有着明显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和博士后队伍的建设,改善生活待遇,提高培养质量。同时,也要不断激发他们勇于献身科学的精神。积极鼓励大学生尽早介入科研活动。

  积极探索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努力挖掘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将实力雄厚的研究机构与研究型大学合作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纳入高等教育体系。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共同设立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计划,支持企业参与培养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学活动,联合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通过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机制,实现教育和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组合,打破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部门和单位所有制的局限性,提高全国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

  在经济和科技发展全球化趋势下,必须将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作为提高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战略举措。积极支持学术带头人参加国际大科学计划,重点支持学术带头人发起和牵头的重大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和项目,大力促进我国高等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积极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创造条件到国际高水平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和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和吸引国际优秀科学家和教授到国内的大学兼职,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吸引外国优秀青年,特别是海外优秀华人学生和发展中国家优秀学生来我国学习,吸纳其中高水平的优秀科技人才为我所用。

  四、高等学校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体制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的改革步伐,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高等学校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优化教育结构和科技工作结构,创新运行机制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具有各自优势特色的教育、科技体制。这种新的体制要能保障多学科队伍的凝聚、多学科综合问题的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集成的有效连接,有利于解决重大综合性科技问题,有利于将政府部门、产业界和科技教育界的意志与智慧结合起来。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实行分类指导,确立不同的评价标准,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二)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费效率

  积极争取多渠道、多形式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同时呼吁国家加大对高等学校的科技投入,特别是要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强度,至2020年,政府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达到国际上同类投入的比例水平,国家对高等学校的预算拨款中列科技专项。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的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支持力度。教育部在"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与实现国家目标密切相关的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前沿探索和战略高技术育苗,高层次创新骨干人才培养。希望中央财政拨专款支持引导资金的建立,并促进地方财政共同支持创新计划的实施。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自由探索基金"、"专利基金"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等。

  (三)改善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加快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在大学建设一批大科学工程和野外台站,加强科学数据的收集和采集,在部分优势基础科学或特色学科领域建立全国性的科学数据中心,为基础科学研究提供信息平台。支持在高校建立国家大型仪器中心,推动科学仪器和科学数据的共享。择优支持一些能够与国际期刊接轨的高水平的学术期刊。支持大学图书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四)加强组织和协调,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为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人力资源丰富和学科综合的优势,克服力量比较分散、缺乏围绕重大目标凝聚力量有效地组织科技攻关和前沿领域研究的弱点,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专家系统的作用,大力加强重大项目的培育和组织管理。

  (五)坚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高校科技工作坚持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通过联合、共建、融合等方式,加强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多种形式合作,广泛开展人员交流,合作研发,合办科技创新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等,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机制,积极建立与企业、科研机构之间有效的联系渠道,积极参与以企业为核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

  (六)扩大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鼓励高等学校与世界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建立科技机构,乃至战略联盟。支持高等学校参与全球或区域性的双边、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和人员交流,学习世界各国的领先科技,及时分享最新知识、技术创造和研究开发条件。

  (七)大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有生力量、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通过政策引导、计划支持等方式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地方高校融入区域创新体系之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各类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多方面争取对高等学校的支持,推动和组织地方高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高校应制定计划,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