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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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五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七条 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或者津、补贴标准的,必须经财政厅会签,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中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备案;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报省长备案;
(四)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由省长或者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召集的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省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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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街、乡、镇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长、镇长担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第三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一)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口整顿、复杂地区的户口核查清理和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并提交有关人口资料;
(三)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超生、瞒报人口的如实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六)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工作;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
(八)房管部门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警备区以及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第五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等。
第六条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第七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第八条 人口普查,实行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街、乡、镇进行登记:
(一)居住在本街、乡、镇,并已在本街、乡、镇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街、乡、镇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街、乡、镇以外的人;
(三)在本街、乡、镇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街、乡、镇,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街、乡、镇,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街、乡、镇,但已离开本街、乡、镇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常住人口数内。
第九条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为一个家庭户(含寄居者、保姆等);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人,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第十条 特殊人口普查工作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以下简称驻津部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该部队负责登记;在驻津部队所属的福利和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干部、战士以及居住在营院内的家属和外来人口,由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
(三)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登记;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部门于2000年10月31日21时至24时负责一次性登记。
(四)在各类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员和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登记。
(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居住的人口,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
(六)驻国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七)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要在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单位负责办理。
(八)居住在租赁房屋、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医院、招待所、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等属于普查登记对象的外来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该场所所在地的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九)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河东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农场区域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农垦集团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特殊人口普查登记表移交指定的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必须按照规定如实进行登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拒绝。
第十二条 第五次人口普查表由长表、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暂住人口调查表组成。
长表由按10%的比例在每个调查小区随机抽中的调查户填报;被抽中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短表由不涉及长表的其余户填报。
死亡人口调查表由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暂住人口调查表由在本街、乡、镇居住不到半年的人口填报。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下列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0年10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区、县普查试点;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区域图和编制地址代码;进行户口整顿;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和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
主姓名底册等。
(二)普查登记阶段。2000年11月至2000年12月完成普查登记、质量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工作。
(三)数据处理阶段。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完成普查表编码及全部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等工作。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完成普查的评估与报告,主要数据的发布,人口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普查资料的编辑出版、开发利用以及人口普查的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地域管理原则进行。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各调查小区的界限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调查小区连接起来,必须覆盖全市。
第十五条 每一个调查小区应当配一名普查员,每五个调查小区应当配一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区、县人民政府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农村
地区主要以中小学教师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从各单位抽调的普查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机构改革中不被分流的,其所在单位必须保证他们原有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建立和实行领导及普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当地人口普查质量的全面负责人;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是当地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负责人;各级普查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质量承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人口普查登记结束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对抽中的样本重新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区、县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第十九条 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应按照统一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街、乡、镇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关资料报送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二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必须对各户的申报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人口普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5日
  [裁判要旨]

  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强奸的罪犯,帮助犯是通过帮助行为使实行犯易于着手或易于完成的罪犯。尽管二者皆属于共同正犯,但实行犯却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帮助犯仅起协助作用。因此,对实行犯一般视同主犯从重惩处,对帮助犯则视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

  2011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X、李X林、李XX因赌博赢了钱,相约找卖淫小姐未果。其间,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在电话中相约见面。见面后,被告人王X提出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王X、李X林询问被告人李XX是否搞(奸)得被害人李X,被告人李XX表示没问题。于是被告人王X、李X林在吃饭过程中积力对被害人李X劝酒,被告人李XX未加阻止,致被害人李X醉倒。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李X背至奉节县永安镇架空步行街611号梦缘宾馆8号房间,被告人王X、李X林随后赶到。趁被害人李X酒醉无反抗能力之机,被告人王X进入房间关上门,对被害人李X实施奸淫。被告人李X林、李XX即在门外等候。被告人王X奸淫后,被告人李X林欲行奸淫时被被告人李XX阻止。随后,三被告人离开梦缘宾馆。当晚,被害人李X家属将其解救回家。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人李X林、李XX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虽系被告人王X、但三人自始有预谋,且被告人李X林、李XX明知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行为未予阻止,故三被告人成立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是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在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作为本案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恶性较大,理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三被告人自始有预谋的证据不足;二,两上诉人均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X、上诉人李X林的供述证实了二人问李XX搞不搞得被害人李X,李XX回答搞得,三人将李X灌醉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X三人的主观犯意与其客观行为一致,三人预谋强奸后,又共同实施了用酒灌醉李某,致李X不能反抗的行为,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X三人共谋后将被害人李X灌醉,然后王X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X的行为,李X林、李XX则在门外等候,在这一共同犯罪中,王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X林、李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上诉人系从犯,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一,维持原判一项即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临时性简单共谋形成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一审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二审驳斥上诉人认定共谋证据不足的辩解以及采纳上诉人系本案从犯的上诉理由,并进而确定主从关系,都是正确的。本案对于分析认定类似案件性质,发挥二审的审判监督功能,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共同强奸犯罪中实行犯与帮助犯之界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分类,实行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王X三人均系十八、十九岁的刚成年不久的男性青年,因赌博赢了钱即相约找小姐玩,反映了青年人步入社会后的不成熟性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当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相约见面到来时,引发了强奸犯罪的发生。被告人王X直接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又是被告人李X林、李XX共同对被害人劝酒致其醉后无反抗能力、并在李XX将其背到宾馆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王X系实行犯,其行为决定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共同犯罪的直接后果,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依法重处罚;被告人李X林、李XX系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本案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二审的改判是正确的。

  二、强奸犯罪案件中共同故意内容之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内容;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对本身行为认识的基础上,参与犯罪,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对他人行为的作用、希望或放任他人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分析,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三被告人赌赢了钱后,都有找小姐玩的想法,这一想法是促成本案发生的共同原始动机。其次,当被害人李X应约到来后,王X和李X林即在吃饱过程中询问李XX是否搞得被害人,李XX表示没问题,此时三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三,三被告人极力对被害人劝酒,劝酒的行为已将共同犯罪故意付诸实施。第四,当被害人醉酒呕吐且重度昏迷后,被告人李XX将其背至宾馆房间,由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二被告人则等候在门外,直至王X达到奸淫目的。这一过程,二审判决对二上诉人所谓“共谋的证据不充分”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是十分正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