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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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1985年9月21日川府发〔1985〕165号)。
二、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7月23日川府发〔1987〕138号)。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罚款标准(1988年2月24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布)。
四、四川省社会办医管理办法(1988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
五、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1989年7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发布)。
六、四川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1989年8月30日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厅发布)。
七、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9日省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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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体外字〔2002〕111号2002年5月15日)


一、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拓展我与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对外宣传我改革开放的成果,扩大我对外影响,为我总体外交服务。
二、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
(一)申办城市的场、馆设施已具规模,在接待、交通、通讯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备条 件:
(二)申办项目的选择要"以我为主",在我国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动该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和提高;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统筹规划,避免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
(四)可望得到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及其多数会员的支持;
(五)参照国际惯例,符合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六)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七)以申办国际体育活动为契机,展示我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体现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和"团结、友谊、进步"的精神风貌。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务院批准:
1.国际或亚洲、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二)申办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须征得外交部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报外交部备案:
1.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2.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四)申办其他国际体育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四、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须经国务院批准的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与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一般应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1个月上报。报文中除请示文件外,还应有申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意见,以及外交部签署的意见,并附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
(二)须向外交部备案的活动,经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报外交部备案。上报的文件中除正常的请示文件外,还应提供活动承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或同意函。
(三)须经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请示中须注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名称、举办日期、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内容,并附活动承办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同意函.
五、经批准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活动准备方案和接待安排计划。
六、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或综合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委会组成情况:
(二)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三)竞赛组织计划;
(四)接待工作计划;
(五)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筹备计划。
七、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报总结报告,并抄送外交部。
八、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1个月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总结报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体委《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其他涉及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规定或通知,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