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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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即征即保,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帐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农户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10元;
(二)土地补偿费(不含提高部分)的70%;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存储和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帐、单独核算,统筹运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地公告发布的同时,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和土地补偿费的70%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并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结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各区政府(管委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集中在市财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向市财政申请使用补充。
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月编制预算,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各区政府(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养老保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辖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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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为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1年12月21日,我们所在的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委托人曹X的委托,为其丈夫冀XX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与委托人曹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曹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冀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8岁,现因染上电子赌博的恶习,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先后在本市XX路XX钢材市场等地,诈骗了各种规格的钢材约200余吨,价值上百万元,现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被以涉嫌合同罪的罪名依法拘留、逮捕。委托人曹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冀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询问了被告人冀XX的罪名,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冀XX。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时,办案律师又前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冀XX的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冀XX。在以上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冀XX的过程中,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冀XX的询问,办案律师得知,犯罪嫌疑人冀XX曾经是一个做钢材生意的个体户,近年来曾经赚了不少的钱。无聊之际迷上了电子赌博,在短短的两三个月的时间里,就输掉160余万元。为了筹集赌资,犯罪嫌疑人冀XX终于走上了合同诈骗钢材200余吨的犯罪道路。
面对此种情况,办案律师立即联想到此前不久,办案律师刚刚回答的一个客户的法律咨询,该法律咨询内容是其女朋友长期迷上打麻将赌博,欠下大量的债务。并且拒不接受家人的劝阻和制止,宁可离家出走,宁可与男朋友分手,也拒不停止赌博。该客户寻求解决此问题的法律对策和解决之道。经过办案律师对大量资料的查找和对医生的请教,得知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该女朋友已经因长期沉醉于打麻将赌博,患上了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需要进行精神病治疗。并将以上结果对该客户进行了告知。
所以,办案律师立即联想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冀XX,在作案期间是否也患上了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随即办案律师立即在会见时,对犯罪嫌疑人冀XX犯罪时的精神异常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冀XX在作案前后过程中,确实存在嗜赌成瘾的精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事实。那么,这种嗜赌成瘾的精神状态是否能够成为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定理由呢?两位办案律师立即借阅并研究了医学院的《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期间还到医学院请教了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得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冀XX因染上电子赌博的恶习,诈骗了价值上百万元的各种规格的钢材约200余吨的行为,确属患上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后,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此期间,办案律师还得知和掌握了有关赌博和病理性赌博病症大量知识,并得知:
赌博在我国社会中是一种不良行为 ,因赌博而引发的道德、家庭和社会问题正日趋严重。寻求刺激或冒险往往是人们参与赌博活动的一个主要动机。我国医学上目前把赌博分为病理性赌博和非病理性赌博两种类型 :
非病理性参赌者往往有明确的赌博动机,并且能够自我控制。他们中间有的人是为着不劳而获或是为赢取他人更多的钱,有的人将赌博视为一种消遣方式,有的人则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娱乐活动和生活嗜好。
病理性赌博又称为病态赌博症、嗜赌癖。属于冲动控制障碍之一,它与偷窃癖、纵火癖等同属一个精神疾病的诊断类别中。病理性赌博者平时充满对赌博的向往和冲动,放弃正当的文娱活动,更谈不上顾及家庭。有时病理性赌博者可发生与戒酒、戒烟类似的“戒断反应”,即一旦停止赌博,会出现紧张、困倦、乏力、失眠、食欲不振等不适。病理性赌博者在受到强制性地戒赌后,为了达到以前同样的心理冲动,即为了使冲动的心理状态持久,赌注会下得越来越大,有的为了筹集赌资,还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犯罪目标指向财物(赌资)的犯罪行为。
美国精神病学会《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SM-IV)》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均把病理性赌博归于冲动控制障碍条目下。
其诊断标准为:1.脑海中总想着赌博之事,追忆着赌桌上的风光时刻,或者计划着下次该到哪里与谁拼个高低。2.赌注越来越大才觉得过瘾。3.屡次想戒或少赌都以失败告终。4.企图控制赌瘾时,会觉得全身不自在,心烦意乱或易发脾气。5.情绪低落或者感到焦虑时,便想以赌来躲避问题。6.输了就会想着什么时候赢回来。7.为了隐瞒自己的赌瘾,不惜向家人或其他人撒谎。8.为了赌,曾涉及欺骗、作假、偷窃或失信于人等。9.为了赌,曾伤害与亲朋好友的关系,甚至因此失学或失业。10.为了赌,搞得债台高筑,家破人亡。只要具备上述中的5种,就可以诊断患了病理性赌博症。
病理性赌博者大都要经历这样一个三部曲:首先是赢钱阶段,大多数人以娱乐的心态参赌,赢钱后经常赌,他们常想赢大钱,并对此过分乐观和自信。继之是输钱阶段,此时他们总想翻本,千方百计筹集赌资以赚回所输,人格也发生变化,对家人不关心、说谎乃至触犯法律。最后是沮丧阶段,此时可出现绝望、酗酒、家破人亡及自责、紧张、焦虑等负性心理状态。
  对于病理性赌博者仅仅采取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往往不能使其放弃赌博,必须配合使用医学手段来帮助他们戒赌。可采用行为治疗、心理辅导及药物治疗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来进行治疗和干预。
到此,办案律师立即想到一个问题,既然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并进行了合同诈骗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冀XX的犯罪行为能力和犯罪责任能力肯定存在问题。于是办案律师据此事实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法医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后该《法医鉴定申请书》及其精神病法医鉴定请求,未得到该检察院的批准。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冀XX的起诉书。同时办案律师再次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法医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过后,该《法医鉴定申请书》及其精神病法医鉴定请求,也未得到该审判机关的批准。
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冀XX犯窝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首先再次:申请贵院对被告人冀XX2009年至案发时嗜赌成瘾期间的各种行为之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其次围绕被告人冀XX具有的其他从轻和减轻情节进行了辩护发言。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冀XX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冀XX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过后,本案被告人冀XX没有上诉,该判决到期立即生效。
以上的对赌博的认识和具体办案经过,就是我们办案律师为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的理由和具体经过,也是律师根据医学中精神病学的发展和进步,而在律师刑事案件辩护中一次创新实践。我们认为此次创新实践不是无科学根据的,而是具有坚实的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根据的。现在我们将此次辩护的理由和根据公布出来,供全体律师和有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参考。希望诸位同行律师和有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坚持不断的进行探索,为确实患有病理性赌博精神病的而发生各种犯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进行不断实践,以最终达到争取为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

张长海、王坤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756306366@qq.com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7号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于2002年5月24日以海安会第MSC.123(7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IV、V、VI和VII章的修正案,以海安会第MSC.1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对修正案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附件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件一: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第1条 适用范围
1 删去第3、4、5、6和7款。
2 将现有第8款重新编号为第3款。
第3条 免除
3 将第2.2款末尾的“;或”换成句号(“。”)。
4 删去第2.3款。
第4条 功能要求
5 将第1.6款中提及的“V/12(g)和(h)”换成“V/19.2.3.2”。
第7条 无线电设备:总则
6 删去第2、3和4款。
7 将现有第5款重新编号为第2款。
第12条 值班
8 删去第4款。
第14条 性能标准
9 从第1款的第二句中,删去“受第2款约束”字样。
10 删去第2款。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1条 国际信号规则
11 将本条的标题换成:
“国际信号规则和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手册”
12 将现有段落编号为第1款。
13 新增第2款如下:
“2 所有船舶均应携带一本最新版的《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III卷”。

第VI章 货物运输
第2条 货物资料
14 在现有第2.3款中,将“第VII/2条”换成“第VII/1.1条所定义的《国际危规》”。
第5条 积载和系固
15 在现有第1款中,将“货物和货物单元”换成“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
16 在现有第2款中,将“货物单元中装载的货物”换成“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
17 在现有第4款中,将“货物单元”换成“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有两处)。
18 在现有第5款中,将“集装箱”换成“货物集装箱”,并在最后一行句子末尾的“《集装箱安全公约》”之前,增加“经修正的”字样。
19 将现有第6款换成以下内容:
“6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在整个航程中均应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在设有第II-2/3.41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上,此类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均应在船舶驶离泊位前按照《货物系固手册》完成所有系固。编写《货物系固手册》所应达到的标准,至少应等效于本组织制订的相关导则***。”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20 在现有第3款中,将“第VII/2条”换成“第VII/1.1条所定义的《国际危规》”。

第VII章 危险品运输
21 将现有A部分换成以下新的A部分和A-1部分:
“A部分 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运输
第1条 定义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
1 《国际危规》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122(7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该规则可经本组织修正,但此类修正案须按本公约第VIII条中关于除第I章以外的附则所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和产生效力。
2 危险品系指《国际危规》所涵盖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3 包装形式系指《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封装形式。
第2条 适用范围*
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
2 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
3 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
4 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第3条 危险品载运要求
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应符合《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单证
1 在与包装形式危险品的海上运输有关的所有单证中,应使用货物的正规海运名称(不应只使用商业名称)并按《国际危规》规定的分类给予正确说明。
2 由托运人准备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附有经签字的证书或申报单,申明所托运的货物已被妥善包装、标记、加了标签或标牌,并处于合适的装运状态。
3 负责货物运输单元中危险品*包装、装载的人员应提供签字的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说明单元中的货物已经妥善包装和系固,且所有可适用的运输要求均得到满足。此种证书可以与第2款中提及的单证合并。
4 如有正当理由怀疑装有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货物运输单元不符合第2或第3款的要求,或没有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则该货物单元不应被接受装运。
5 运载包装形式危险品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按照《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危险品及其所处位置的专用清单或舱单。标明类别和明确船上所有危险品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以代替此种专用清单或舱单。这些单证之一的副本应在船舶离港前交给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机构。
第5条 货物系固手册
在整个航程中,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编写《货物系固手册》所应达到的标准,至少应等效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第6条 报告涉及危险品的事件
1 如果发生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遗落或可能遗落到海中的事件,船长或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应毫不迟延地尽最大可能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给最近的沿岸国。该报告应按本组织制定的一般原则和导则*拟订。
2 在第1款所述船舶被遗弃的情况下,或者在来自该船的报告不完整或无法得到的情况下,第IX/1.2条所定义的公司应尽最大可能承担本条赋予船长的义务。
A-1部分 散装固体危险品运输
第7条 定义
1 散装固体危险品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由粉尘状、颗粒状或任何较大块材料组成,在成分上大体一致的任何物质,这些物质为《国际危规》所涵盖,被直接装入船舶货舱而无任何中间形式的封装,还包括装在载驳船上的驳船中的此类物质。
第7-1条 适用范围**
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的所有船舶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2 除非符合本部分的规定,禁止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
3 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关于安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的详细须知***,包括涉及散装固体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的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第7-2条 单证
1 在与海上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有关的所有单证中,货物应使用散装货物的海运名称(不应只使用商业名称)。
2 运载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列出船上危险品及其所处位置的专用清单或舱单。标明类别和明确船上所有危险品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以代替此种专用清单或舱单。这些单证之一的副本应在船舶离港前交给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机构。
第7-3条 堆放和隔离要求
1 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对散装固体危险品予以安全和适当的装载与堆放。不兼容的货物应彼此隔离。
2 不应载运会自行升温或燃烧的散装固体危险品,除非已经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使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 会产生危险蒸汽的散装固体危险品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货物处所。
第7-4条 报告涉及危险品的事件
1 如果发生涉及散装固体危险品遗落或可能遗落到海中的事件,船长或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应毫不迟延地尽最大可能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给最近的沿岸国。该报告应按本组织制定的一般原则和导则*拟订。
2 在第1款所述船舶被遗弃的情况下,或者在来自该船的报告不完整或无法得到的情况下,第IX/1.2条所定义的公司应尽最大可能承担本条赋予船长的义务。”
D部分 船上运载包装形式核乏燃料、钚和
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
第14条 定义
22 现有第2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2 INF货物系指按照《国际危规》第7类作为货物载运的包装形式核乏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
23 删去现有第6款。
附录
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24 删去第3节中的第7和第8项及相关的脚注。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R)
25 删去第2节中的第7和第8项及相关的脚注。
26 删去第4节。



附件二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
的修改和补充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1 删去第3节中的第7和第8项及相关的脚注。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R)
2 删去第2节中的第7和第8项及相关的脚注。
3 删去第4节。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C)
4 删去第3节中的第7和第8项及相关的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