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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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局制定了《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

  我局决定自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为期7个月的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宣传,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识,自觉规范交通行为,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同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针对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开展大规模宣传报道,使公众及时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宣传内容
  (一)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宣传“保持安全车速”、“保持安全距离”、“转弯前减速”、“使用安全带”、“减速礼让”、“酒后不驾车”等安全常识和“遵守限速规定”、“谨慎变更车道”、“注意观察前方”、“不上路肩行驶”、“拒绝疲劳驾驶”等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使驾驶人养成谨慎、友好驾驶的良好习惯,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二)针对农村群众,宣传“横过道路左看、右看、再左看”、“靠边行走”、“驾驶车辆不猛拐”、“驾乘摩托车戴头盔”、“拒绝乘坐安全隐患车辆”和“无牌无证不驾车上路”等常识,使农村群众出行守法,保护自身安全。
  (三)针对中小学生,宣传“遵守信号灯”、“遵守停止线”、“行走斑马线”、“各行其道”和“靠边行走”等常识,使中小学生出行有序,关注自身安全。
  (四)针对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需要,宣传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提高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三、工作措施
  (一)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以“迎奥运,文明出行”为主题,通过在中央及省市级报纸和网络上刊登竞赛试题,群众自发答题与组织重点群体参与答题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同时,以组织重点群体参赛答题为契机,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开展面对面宣传活动。
  (二)宣传日活动。每月25日为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4月至6月,开展“平安迎奥运,有序交通我参与”宣传日活动。9月以后,开展“弘扬奥运精神,交通安全记心中”宣传日活动。宣传日活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媒体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专版,定期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电视游走字幕,发布提示通稿、公益短信。充分利用交通广播、分众传媒、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移动通讯等现代传媒工具,采取“交通安全空中课堂”、“交通安全专家讲坛”、“支(大)队长热线”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提示,传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四)公共场所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城市繁华地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建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牌),刷写必要的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挂图(张贴画),播放宣传教育专题短片(公益广告)。要设立集中宣传场所(主题宣传广场、宣传街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五)警营开放活动。进一步完善警营开放活动,加强交警队、车辆管理所、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窗口的宣传设施建设,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园地,集中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招贴画),播放宣传教育专题短片和公益广告,搭建交通事故模拟现场。要及时更新交通安全宣传品,提高针对性,保持对群众的吸引力。
  (六) “五进”宣传。协调教育、安监等部门,结合迎奥运宣传主题和集中整治的需要,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定期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开展宣传活动。制定和完善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
  (七)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集中整治后期,将组织开展第四届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期间各地使用的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招贴画)、读本(丛书)、专题短片和公益广告等4类作品。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征集,组织省(区、市)内评选活动,以评选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作品的应用水平,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宣传作品。

  四、工作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地要制定集中整治宣传工作总体方案,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意见或方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成立交通安全宣传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和安全等部门,按照《2008年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工作意见》的要求,发挥机制优势,组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有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集中整治期间,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考核、检查标准,量化指标,定期开展评比排名。要加强对下督导检查,及时发出简报,每月发出通报,指导各地落实集中整治宣传工作的各项措施。
  (四)促进基础工作。年内,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要层层组织宣传业务培训班,更新基层宣传民警的观念,在宣传组织策划、新闻宣传、面对面宣传等方面不断提高水平。
  (五)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总结集中整治宣传工作经验,定期报告工作动态;汇总相关的统计数据,每周一15时前传我局宣教办。每个专项行动结束前,要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我局决定自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使全国高速公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交通秩序良好。机动车通行有序,按照规定速度分道行驶,故障车辆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不系安全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交通事故减少。因超员、超速(含超低速)、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20%。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隐患得到治理。所有高速公路均能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划标线、设置标志。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警示、警告标志明显,震荡标线、黄闪灯等设施有效。
——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违法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文书规范,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交通民警熟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业务做到“一口清”。能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快速处置、快速处理,不发生因管理和处置不当引发的二次事故,不发生民警伤亡事故。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培训教育
  按照实战需要组织学习和实战演练,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中队长和全体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为集中整治打下良好的基础。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路面执勤执法规范、车辆牌证识别、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交通安全宣传、典型经验介绍等。要大力推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并有重点地加强对民警的培训。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结合国务院“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高速公路交通标线、限速标志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通报给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针对冰雪灾害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造成的损毁和影响,会同交通、安监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路段排查,明确本地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改责任,并建立分级督办制度,督促落实危险路段的整改措施。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认真分析辖区公路危险路段的规律特点,逐一建立公路危险路段档案。
  (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
  认真分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力充实一线,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严格执行24小时勤务制度,做到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每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根据管控路段的实际设置不少于1处的测速点。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测速设备、车载摄像、照相设备、巡逻车喊话等现有科技装备和手段,以及利用收费站发卡计时等方式,扩大管控面。依托收费站、服务区设置客运车辆临时检查点,逐车检查7座以上营运客车。充分利用警用无线查询终端等技术设备,实现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协查通报系统信息的自动关联比对,有效查缉涉牌涉证违法车辆。针对本地高速公路治安状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治安、刑侦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车匪路霸”行动。
  (四)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最低限速的,取证处罚后,还要责令违法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对有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后,责成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卸客转运;对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路肩)停放车辆的,以及因故障或紧急情况停车但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按规定设立警告标志标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时通知清障牵引车辆拖移并依法处罚;对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以及客车在高速公路违法乘客等违法行为,取证后依法处罚;对夜间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强制休息。
  (五)加强交通信息沟通
  在交警队信息平台上建立行驶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的固定台帐,落实源头化管理制度。加强相邻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之间的勤务衔接与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汇总后通报给车辆登记地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督促支队、大队会同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整改。召集途经本辖区的客运车辆单位负责人,定期召集通报会、分析会,共同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动加强与气象、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急救中心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道路管控能力。关闭高速公路省际收费站的交通管制措施,必须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要加强相邻省、市、县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通畅、反应迅速的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网络。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将交通安全宣传贯穿整治工作始终,大造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向社会宣传本地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形势,宣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情况;利用交通安全服务站点、收费站、服务区开辟交通安全宣传角,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窗口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在沿线公路边坡、跨线桥等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整治内容,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把宣传教育与执勤执法结合起来,对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4月1日至4月15日为宣传造势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要围绕集中整治目标,开展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提前组织全体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4月15日前完成培训。
4月16日至6月16日为全面整治阶段。积极协调、组织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警力,针对夏季交通行车特点和事故规律,调整勤务制度,从严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期间,以京沈、京沪、京珠、连霍高速公路为重点,在每月1日和16日的0至24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6月16日至6月30日为巩固深化阶段。要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基本完成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标志、标线全部符合标准。针对长期困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勤务模式、工作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是今年预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有关方案和部署情况报我局。
(二)规范管理,突出服务
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使用执法规范化用语。要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该扣留的扣留,切实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同时,要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过往车辆和群众提供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督导考核,奖优罚劣
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量化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组织检查考核。
(四)加强教育,保证安全
要严格落实民警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意识,积极完善安全防护装备;每个大队至少要有3套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民警执勤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警用反光背心,特别是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隔离锥筒和警戒带,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集中整治期间,各总队要在每周一15时前,将上一周集中整治周报表报我局公路巡警处。每月1日上报一次阶段性小结。6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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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6〕5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暂行办法



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旨在繁荣文学艺术创作,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营造良好的文学艺术创作氛围,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康有序发展,是保山市文学艺术最高成就奖。

一、指导思想

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形式多样化和艺术创新,鼓励文学艺术工作者创作出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学艺术作品。坚持导向性、公正性与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结合的优秀作品。

二、评选范围

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凡评选年度内在国家正式报纸、刊物发表和出版社出版的以保山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歌曲、影视剧本、舞台节目)均可参评。单篇作品以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舞台节目必须是普遍公认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剧目。歌曲必须是在保山广为传唱的以保山为主题对宣传保山有较好影响的歌曲;获云南省政府和国家政府奖的文学艺术作品;在评选年度对保山文学艺术繁荣和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奖励标准

(一)文学类

1.获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的作品:长篇小说2万元;中篇小说1万元;短篇小说0.5万元;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1万元;优秀电影剧本奖励1万元;优秀电视剧本每集奖励0.15万元。

2.获云南省文学艺术基金政府奖长篇文学作品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中篇文学作品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短篇文学作品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

3.获国家级文学艺术政府奖的作品: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篇小说奖10万元、中篇小说奖和报告文学奖5万元、短篇小说奖、散文及诗歌奖3万元;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图书奖6万元;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长篇小说5万元、中篇小说2万元、短篇小说及散文、诗歌1万元;获全国少数民族“骏马奖”长篇 3万元、中篇1万元、短篇0.5万元。

(二)艺术类

1.获保山市舞台艺术节目政府奖:舞台艺术作品综合奖3万元、单个节目奖1万元、优秀歌曲(含电视音乐片)奖0.5万元。

2.获云南省政府奖的作品:获云南省文学艺术政府基金奖综合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单项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元;获云南省新剧节目展演、云南省群众文化“彩云奖”综合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元;获云南省新剧节目展演、云南省群众文化“彩云奖”单项一等奖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

3.获国家级艺术奖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戏剧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舞蹈荷花奖、民间文艺山花奖、曲艺牡丹奖的作品,大型作品(整台节目)金奖10万元、银奖8万元、铜奖5万元;单项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铜奖1万元;获中国文联举办的音乐金钟奖、摄影金象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作品,金奖2万元、银奖1万元、铜奖0.5万元。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歌曲奖2万元。

(三)影视类

1.获云南省政府奖的作品:电视纪录片单集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电视纪录片多集一等奖每集0.3万元、二等奖每集0.2万元、三等奖每集0.1万元;

2.获国家政府奖的作品:获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纪录片“白玉兰奖”、四川电视节“金熊猫”纪录片奖的作品,电视纪录片单集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电视纪录片多集一等奖每集0.5万元、二等奖每集0.3万元、三等奖每集0.1万元。

(四)突出贡献奖

对保山文学艺术繁荣、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根据其成就进行表彰奖励。

四、有关事项

(一)凡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现实、格调健康、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均可入选。

(二)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注重作品的原创性和表现手法的多样性,鼓励艺术形式的探索与创新,坚持作品的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结合。

(三)当年度有作品参加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评奖的作者,不再参加当年度突出贡献奖评选。

(四)同一作品只能参加一项评奖,若同一作品同时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以所获最国家级奖励为奖励标准;若已获保山市政府文学艺术政府奖,后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的作品,以所获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为准,不重复计奖。

(五)作品没有达到获奖水准的奖项,可空缺。

(六)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不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作品仅限1篇(部);突出贡献奖仅限1人;奖励范围仅限本办法所列奖项,获国家、省级奖的作品,市政府不再颁发获奖证书。

(七)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八)评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山市文联共同组织,办公室设在保山市文联。

六、经费来源

(一)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评奖活动的经费按保山市委、市政府保发〔2003〕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保山市文学艺术政府奖评奖办公室(市文联)负责解释。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政策性银行、各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确保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纳缴入中央金库,现将《中央在京行
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及时收纳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指北京海关、北京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收缴以外,其罚款的收缴由被处罚单位(个人)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条 在京各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的对公营业机构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称银行),是代行政执法机关收纳罚款的合法收纳人。
国库经收处代收罚款以及国库所在行收纳罚款的处理手续,比照现行的纳税人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五条 各银行的储蓄机构不办理代收罚款。
第六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向被处罚单位(个人)依法执行罚款,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被处罚单位(个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以现金
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
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50%的罚没收入即,海关缉毒罚没收入和违规罚没收入、外汇管理局的罚没收入等,行政处罚机关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分别填制中央、地方两份“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缴入中央金库的“行政
处罚缴款书”右上角加盖“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左上角加盖“专员之印”章)。
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规定直接收取的零星罚没收入达1000元时,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总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缴款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 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
第二联 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缴现金的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贷方凭证。收缴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报查。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
第五联 回执。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再转送行政处罚机关。
第八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和缴款单位分别记载下列内容:
1.行政处罚机关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缴款单位“全称”,系被处罚单位(个人)全称;
“预算科目名称”,按罚没收入性质填制,例:北京海关分别填431001海关缉毒罚没收入、431009其他海关罚没收入,北京外汇管理局填4350其他罚没收入;
“缴款期限”,系执法缴款的最迟期限;
“填制日期”,系开具缴款书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系行政处罚机关处罚决定书编号;
“缴款金额”,系应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2.缴款单位(个人)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交纳的应填写代收银行的名称);
“银行账号”(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免填);
在“缴款单位公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未在对公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银行不予办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不许更改事项有更改之处的;
2.缴款书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上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超过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缴款日);
5.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到非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在其缴款书第二联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存款不足的。
第十条 因前款所列理由,银行在拒绝办理收纳罚款业务时,应当向被处罚单位(个人)出具拒绝受理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第十一条 被银行拒绝受理的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收证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换开缴款书。
凡属行政处罚机关填制错误造成的拒收,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免加处罚。超过规定时限,从超过规定时限起加收的罚款部分与罚款一并填入“金额”栏。
第十二条 因错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后需要退还罚款的,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办理国库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罚没收入缴库金额,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收款国库、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互相进行核对。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更正。
每月终了5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行政处罚机关向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库的月报、年报、行政处罚机关的“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进行账务核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由征收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代收罚款的各管辖行(分行级)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将全年代收罚款金额报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经核实后,按各行代收罚款实际入库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对行政处罚机关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表1:
罚没收入缴库____月汇总表
执罚单位: 单位:元
---------------------------
| | 本月发生 | 累计发生 |
|-----------|------|------|
| 处罚通知书(份数) | | |
|-----------|------|------|
| 处罚通知书罚款金额 | | |
|-----------|------|------|
| 当场收缴罚款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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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转来的罚没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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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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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表2:
____银行____年度代收罚款收入汇总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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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罚单位 | 罚没金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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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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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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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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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收罚款机构印章)



20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