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
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标语、地名、建筑物墙体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注册商标、广告、指示牌及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等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文字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本市社会用字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市社会用字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用字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实行分部门管理:
(一)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权限负责牌匾、标语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名牌以及建筑物墙体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出版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影视屏幕及演出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广告、指示牌和企业铭牌、商品包装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公文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国土部门负责地名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各种公章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教学、教材、校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路标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社会用字由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8年国家教委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七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所确定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其它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八条 下列情况如有不规范用字暂时保留:
(一)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成”的);
(二)已故文化名人(如鲁迅、郭沫若等)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以及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写”的);
(三)上述题字中书写人亲笔签名;
(四)一些建国以前创立的老字号企业的招牌;
(五)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全国统一的招牌、匾额中的不规范字,由国家统一处理;
(六)近年新制的造价昂贵(单字制作费5000元以上)的大型招牌中,如有不规范字,应尽可能改正,确实有困难的,报请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改动,但用字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挂上精美的非临时性的规范字牌,并保证在适当时候改用规范字。
第九条 一般书写行款,必须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必须横行,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 涉外使用社会用字,如外文与汉字并用的,必须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社会用字,各文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对在限期内确实难以改正的,经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依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字每日50元处以罚款,直至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不按要求书写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