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8:46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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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根据会计部意见修订稿)20101231.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B%F9%BD%F0%B9%C9%D6%B8%C6%DA%BB%F5%CD%B6%D7%CA%BB%E1%BC%C6%BA%CB%CB%E3%D2%B5%CE%F1%CF%B8%D4%F2%A3%A8%B8%F9%BE%DD%BB%E1%BC%C6%B2%BF%D2%E2%BC%FB%D0%DE%B6%A9%B8%E5%A3%A920101231.1296009368812.doc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附件:参考范例 9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021 结算备付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 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 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 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二)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三)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 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① )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①)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金额⑦)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 (金额⑧ )
贷:结算备付金 (金额⑧)


附件:参考范例
A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2
贷:结算备付金 61.82
(三)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250.00(金额① )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27.77
贷:结算备付金 127.77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50.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50.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35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350.00(金额⑦)

B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30.91
贷:结算备付金 30.91
(三)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即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5
贷:结算备付金 62.85

(四)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2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25.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25.00(金额⑦)

C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92.73
贷:结算备付金 92.73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250.00(金额① )(四)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89.62
贷:结算备付金 189.62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7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75.00(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25.00(金额⑦)



C组合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证基01表
单位名称:C组合 日期:2010-4-30 单位: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 产: 负 债:
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7.6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赎回费
衍生金融资产注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托管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收利息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红利 应交税费
应收申购款 应付利息
其他资产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5
资产总计 17.6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7.65
编制人: 审核人:

注: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销后的净额为0,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在报表附注中按下列格式,对衍生金融资产项下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作相关披露和说明。

股指期货投资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IF1005 IF1005 4 12800.00 550.00
IF1005 IF1005 -2 -6400.00 -325.00
总额合计 225.00
减:可抵销期货暂收款 225.00
股指期货投资净额 0.00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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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货币) 以上 (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地财政、 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 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 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20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4日,中国和尼泊尔在加德满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

(2012年1月14日,尼泊尔加德满都)


  应尼泊尔总理巴布拉姆·巴特拉伊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对尼泊尔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尼泊尔总统拉姆·巴兰·亚达夫,同巴特拉伊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回顾了久经考验的中尼友好关系,满意地指出,1955年建交以来,中尼关系始终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两国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相待、和睦共处、世代友好、全面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关系对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巩固和深化中尼友好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尼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互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尊重和理解彼此主要关切和核心利益。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结盟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分享发展经验和先进技术,加强全方位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认为,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双方将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并利用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双方将充分发挥外交磋商、经贸联委会等机制的作用。双方同意建立外长磋商机制。

  三、尼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方坚定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尼领土从事任何反华分裂活动。中方高度赞赏尼方立场。

  中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坚定支持尼泊尔为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和稳定所作的努力。作为亲密邻邦,中方对尼泊尔和平进程取得的进展感到高兴,衷心希望尼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早日制定新宪法。尼方高度赞赏友好邻邦中国在尼历史转型时刻所表达的善意。

  四、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社会经济发展、贸易、旅游、水电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尼方衷心感谢中方多年来为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宝贵援助,表示尼泊尔正处于转型期,期待中方继续提供支持。中方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尼泊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快实施加德满都环路改造、塔托巴尼旱港等发展项目。

  应尼方请求,中方同意增加对尼经济技术援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双方签署了《中尼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确保中方提供优惠贷款建设的上崔树里水电站项目的顺利实施。尼方欢迎中国参与尼博克拉国际机场建设,中方对此持积极态度。

  双方对中尼第二条陆路通道沙拉公路正式开通表示祝贺。双方同意,发挥两国地理相邻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特别是改善中尼间陆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加强双方交流合作和经贸往来提供更多便利。双方认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应充分发掘潜力、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边民往来,促进贸易和旅游,扩大物资和服务流通,拓展互利合作。

  中方表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资企业赴尼投资兴业,并为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提供包括优惠性质贷款在内的融资支持。尼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欢迎。访问期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尼泊尔财政部签署了关于贷款合作机制的备忘录。双方同意继续就商签《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保持沟通。

  五、双方认为,加强边境管理和利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营造一条和平、安宁、友好、合作的边界。双方签署了《中尼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和《中尼边民过界放牧协定》。

  双方积极评价中国公安部与尼泊尔内政部门开展的合作,愿完善两国执法机构的会晤制度,深化在边境管控、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维护中尼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人文领域的交往势头感到满意。双方宣布2012年为“中尼友好交流年”,同意进一步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青年、媒体、智库、学者、友好团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签署了《中尼文化合作协定》,同意进一步加强中尼文化交流与合作。双方认为,中方在尼泊尔定期举办“中国节”,对两国文化交流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意继续举办上述活动。双方还将邀请文化、艺术团组互访。

  双方注意到,自2009年建立青年交流机制以来,两国青年代表团已实现互访,双方对此感到满意。双方同意将两国青年交流互访团规模从30人增加到50人。中方将于2012年邀请100名尼泊尔青年访华。中方将继续向尼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欢迎尼泊尔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和项目来华深造。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中尼旅游合作,支持对方在本国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七、双方认为,中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其他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诉求的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中尼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双方积极看待并支持对方参与区域合作进程,同意加强在各个地区合作机制中的协调与合作。

  八、双方认为,温家宝总理对尼泊尔的正式访问标志着中尼关系提升到新水平,是两国友好合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中方对尼泊尔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温家宝总理诚挚邀请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中国。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