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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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煤矿企业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供服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其服务。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伍的企业,应与就近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包括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应急救援服务费按年度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五条 矿山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商自治区财政、安监部门,根据矿井核定和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条件、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抢险救援投入的人力物力实际消耗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符合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到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煤矿企业收取费用,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协议期限由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一年为一个周期,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签订服务协议。煤矿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当年应急救援服务费。

第九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为煤矿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方式和协作事项,应在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条款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合同文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签订协议后的煤矿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处理矿井火灾、水灾、顶板、瓦斯、煤尘等灾害事故,并负责遇险、遇难人员的救援。

(二)协助矿井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

(三)参与审查服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有计划地对协议矿井进行预防性检查。

(五)每年对所有签定救护协议煤矿职工进行一次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

(六)参加煤矿石门揭煤、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七)救护协议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接受救援技术服务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前3日与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进行联系,提供矿山相关资料,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煤矿企业向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由于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或事故信息失实而导致救援工作受到损失的,由煤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处理时,煤矿企业必须积极配合,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灾害事故需要救援时,由煤矿企业提出请求,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调度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基地或专业救援队伍接到事故救援召请电话,必须立即赶往事故矿井开展救援。事故抢险救援费按照核定标准和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消耗结算。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按救援协议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实施救援与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及费用使用的规定:

(一)收费方式。应急救援服务费由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向签定协议的煤矿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由应急救援基地或者应急救援队伍向事故发生单位收取;也可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协调,从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二)费用使用规定。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收取的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专项技术设备器材、组织开展矿山预防性检查、救护技术比武演练、业务培训、救援技术研讨、应急救援工作会议、救援队伍标准化考核达标、基地建设、事故救援专家费用及抢险救灾人员的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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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具体实际,以建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资金或捐赠赞助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列入整合各类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第六条 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在全面推开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补助40%、省补助30%、市级负担10%、县(市、区)负担2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开展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对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分项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三)奖补资金的申请。

(1)补助资金申请。先补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农业部门审批或备案。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县级财政、农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由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四)资金拨付。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五)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村应选派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计量、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及虚报工程计量的,不得兑现补助资金。

(六)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乡镇领拨款申请,按建设项目分批预拨部分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乡镇财政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验收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再由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重新验收。市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验收意见书、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三条 实行奖补项目月、季、年报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进度、资金安排使用进度和开工、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情况按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分解目标,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牵头、农监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市政府对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监控,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财政奖补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第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坚持“两公开三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公开”是:一是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二是公开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三公示”:一是拟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申请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经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定的项目予以公示,内容为财政奖补的比例和数额等;三是已竣工验收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1式4份,县级财政、农监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周口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县区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户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以公历年为建设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遏制和惩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当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
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是指单位、个人违反规定获得或者给予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购物卡等行为。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接受和赠送“红包”。
对不易拒收的“红包”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主动登记上交的,不追究接受“红包”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
(二)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数额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和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红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将赠送给单位或者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介绍或者代为赠送“红包”的,与接受“红包”同等论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红包”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以“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
(二)索要或者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
(三)接受和赠送“红包”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