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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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2115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870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附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共2985名)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发〔2010〕11号文件附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
(共2985名)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目  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央直属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在京直属单位
  军队直属单位
  法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

北 京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刘宏(女,满族)  首钢运输部维检中心工电务作业区修配二班焊工
  宋涛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泵分公司调整工
  吴金焕(女)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赵郁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装调工
  崔允(女)  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自动化科科长
  田建英(女)  北京五洲佳泰新型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总调度
  席东升  北京送变电公司机械处架线队队长  
  何军  中铁电气化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化分公司班长
  李双军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城维修所内审员
  徐伟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工人
  韩伟  北京邮政投递局永安路投递部投递员
  韩庆芬(女)  中国联通北京市门头沟区分公司工人
  高黎明  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服装设计首席技师
  王庆海  首汽集团商务车分公司国宾队驾驶员
  李春国(蒙古族)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驾驶员
  王迎(女)  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主管助理
  郑秀生  北京饭店行政总厨
  秦英瑞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验光师
  刘美莲(女)  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104路驾驶员
  张润秋(女)  北京铁路局北京站客运值班站长
  赵巨孝  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毛泽东号”机车组司机长
  朱志英(女)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复兴门站区站区长
  金爱丽(女,回族)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总经理
  韩香臣(女,回族)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聚德烤肉宛饭庄经理
  佟丽华(满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永立  北京市电力公司变电公司继电保护自动化处副主任
  陈蕾(女)  中国建筑一局工程技术部副经理
  高春梅(女)  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刘荣(女)  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技术设备部经理
  钟连盛(满族)  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总工艺师
  赵秀丽(女)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东光轨道板场总工程师
  张兴文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柳浩(女)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总工程师
  李久林  北京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部总工程师
  黄昌富  中铁十六局北京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
  赵秋萍(女)  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沙仲达(回族)  北京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邢洪杰  北京城建集团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赵凤奇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经理
  魏振民  北京祥龙物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郭凤梅(女)  北京王府女子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刘文顺  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冯运生  北京市陶瓷厂经理、党委书记
  王永健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和谊(回族)  北京汽车工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安  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福平  首都农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和平  首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功伟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赵志良  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刘迎建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丽君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志强  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维昌  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高峰  朝阳区八里庄街道朝阳无限社区居民委员会保洁员
  鲍凤珍(女,蒙古族)  北京安康乐月嫂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朱良玉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艾建龙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北京蒙派克汽车厂工段长
  王茂春  丰台区花乡草桥村党委书记,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于广云  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口村党支部书记
  王连明  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胡国卿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杨淑清(女)  北京长园虹鳟鱼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立滨  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全国先进工作者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姜全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课题组长
  李宁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
  王成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青藏高原地质研究中心主任
  陈冬亮  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主任
  路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主任
  张勇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刑事技术支队政委
  李瑞华(女)  北京市女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
  李有毅(女)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校长
  缐红卫(满族)  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张俊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
  李文凯  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花卉工
  王克荣(女)  北京地坛医院护士长
  周宪梁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门诊部主任
  欧阳中石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名誉院长
  岳慧青(女)  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康佳(女)  鼓楼中医医院院长
  王川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警长
  王宗生  崇文区永定门外街道民主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刘永泉  崇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龙潭分中心水电维修段段长
  郑丹娜(女)  朝阳区垂杨柳中心小学教师
  钟蔚莉(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刘爱英(女)  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芍药居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王钢成  石景山区公厕粪肥管理处班长
  魏长朋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朱德友  门头沟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王北榆(女)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主任法医师
  金大庆  平谷区医院医生
  孟记来  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

天 津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孔祥瑞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操作队队长
  张建生  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驾驶员
  李宝年  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高缆工区运行一班班长
  王秀红(女)  天津市邮政投递局大直沽分局投递员
  万文雅(女)  天津764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导航事业部装配班长
  付玉玲(女)  天津市燃气集团第二销售分公司红桥营业所收费员
  李刚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工部电点作业区作业长
  夏明和  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高炉首席作业长
  张志华  中国交通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架桥队长
  李会明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成型四车间主任
  付涛  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棉纺织工厂新技术车间工人
  周利军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化工部大芳烃车间技术组组长
  宫克勤  天津市交通集团金陆通运业有限公司商用汽车维修分公司工人
  李宝勤  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班长
  贾瑞兴(回族)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数控车间工人
  陈斌  天津一商公司友谊商厦女服商场经理
  乔卫东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第三修井分公司306队队长
  尤立红(女)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作业一区油水井组长
  张秀生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第六中药厂一车间班长
  刘宝荣(回族)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物流分公司卷烟成品库主任
  王磊  中国联通天津市河西区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李蕾(女)  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吴宝恩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制盐场四工区工区长
  李伟  天津港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
  周铁征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兴刚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一卡通事业部部长
  杨桂江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生产技术组组长
  刘桂华(女)  天津钢铁集团棒材厂高级工程师
  张荣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化学事业部塘沽基地工程师
  李加旺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瓜研究所育种第二研究室主任
  马广礼(回族)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副总经理
  刘玉全  天铁冶金集团副总经理
  窦宏仪(女)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副所长
  刘伯军  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郭太现  中海石油天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玲(女)  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大寺支行行长
  侯焕昌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徼桂玲(女)  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秦永和  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许红星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白文彬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大为  天津市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远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永红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总经理
  柴宝成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辉忠  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邢艳萍(女)  银博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练海  滨海新区中塘镇甜水井村养牛专业户
  王海龙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曹体君  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党支部书记
  穆祥友(回族)  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党总支书记
  李德明  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冯书军  武清区白古屯乡东马房村党支部书记
  金万昆  宁河县芦台镇换新村党支部书记
  李锁  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贾春影(女)  天津天纺投资公司棉纺织工厂二纺纱车间工人
  程制国  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队长
  王金刚  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模具维修班班长
  刘俊刚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保洁队长
  张良喜  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希芹(女)  宝坻区大口屯镇张疃村党支部副书记,天津胜利集团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立福  静海县团泊镇张家坊子村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华源工业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唐云洪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宝泉  天津市体育工作大队教练员
  吴卫凤(女)  天津市付村体育训练基地教练员
  王浩  和平区万全道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李淑英(女)  南开区第一幼儿园园长
  李秀英(女)  天津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白岚(女)  天津市红桥医院院长
  王静康(女)  天津大学化工系统工程研究室主任
  赵建伟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院长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
  郭志刚  天津市胸科医院心血管外三科主任
  王平  天津京剧院院长
  陈宝贵  武清区中医院医生
  牛萍娟(女)  天津工业大学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中心主任
  王宏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海岸带与第四纪地质研究所所长
  黄晶涛(满族)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柳建军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张凤鳌  东丽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 北 省

  全国劳动模范
  李春雷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
  许秀峰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杨普(女)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恒盛分公司工人
  李丽(女)  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站长
  仇淑芳  石家庄市邮政局速递物流分局营销员
  郭文  河北钢铁集团承德钢铁集团公司提钒炼钢一厂段长
  刘纪华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师
  张元泽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公司铸钢车间工程师
  康晓春  张家口卷烟厂设备管理部主任
  韩醒田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件分厂副厂长
  曲岩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马志伟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调度员
  王余禾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电气主管
  张雪松(回族)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工人
  邢军  唐山曹妃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司机
  马晓勇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金结公司生产调度
  刘超(女)  唐山宾馆国宾楼餐饮部副经理
  富君(满族)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工人
  高庆辉  华北电网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林玉泉  唐山冀东水泥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电气室主管
  杨志伟  唐山港集团公司第一港埠公司安全技术科长
  李小莉(女)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白玉军  阜平县邮政局城南庄邮政支局投递员
  赵克芳(女)  保定市商业银行天威路营业部经理
  田淑君(女)  中国人寿保险保定分公司健康险部经理
  陈文增  河北省曲阳定瓷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
  田志忠  中国联通沧州市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王振华  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张梅(女)  衡水市商业银行新华支行行长
  秦海斌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班长
  刘恋沙(女)  邢台方圆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细纱车间挡车工
  申宝生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
  王元良  冀中能源集团公司邯郸矿业公司陶二煤矿采煤二区区长
  韩保国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华信汽车队队长
  张红艳(女)  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培训中心教师
  吴明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技术经理
  吴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54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靳占忠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作业大队工人
  张吉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国内事业部副总经理
  史文峰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务段电算室主任
  杜为红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玉锁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
  王怀国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海  河北钢铁集团宣化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志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勇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文学  开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建恒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刘存柱  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贾然  河北蓝鸟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社平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明忠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伟  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总经理
  曹慧贤(女)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金来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化工专家
  刘建辉  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筹建)项目管理处处长
  刘建华(女)  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会计
  于新立  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厚义  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立学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延卿  河北钢铁集团邯郸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陈红祥  冀中能源集团峰峰有限公司万年矿总工程师
  贾长河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冯兵辰  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严峰  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塔里木经理部总工程师
  冯志华  石家庄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郑淑芳(女,满族)  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农民
  郭建仁  宣化县东望山乡元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爱军  张家口怀来县瑞云观乡东湾村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蔡德宽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新建村党总支书记
  李志刚  滦南县姚王庄镇李营村党支部书记
  高铁中  大城县留各庄镇西留各庄村党总支书记
  解国胜  文安县新镇镇芦阜庄村党支部书记
  国宝莲(女)  雄县龙湾镇袁家园村农民
  吴伟(女)  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农民
  卢怀玉  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会长
  刘继成  青县清州镇司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李存合  冀州市周村镇增家庄村党总支书记
  王德英  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玉锋  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南塔庄村党支部副书记
  宋福如  永年县广府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
  侯二河  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
  杜庆申  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玉锋  邯郸供电公司黄粱梦供电所农电工
  郭宝群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钢筋班班长
  褚现英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建得  唐山贝氏体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西波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建忠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保发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范秀菊(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殷玉波  栾城县殡仪馆馆长
  王生池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秀荣(女)  石家庄市评剧院青年评剧团团长
  王新满(女)  辛集市总工会主席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孤山小学校长
  赵治海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
  刘中华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赵刚  唐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程民  迁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素娟(女)  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教师
  陈国荣  廊坊市安次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夏长黑  容城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队长
  张会琴(女)  保定市中医院院长
  王金兰(女)  沧州市第二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
  张文茂  河北衡水中学校长
  孙兰萍(女)  邯郸市眼科医院副院长,眼科主任
  董建华(女)  邯郸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
  田彤颜(女)  河北省公安厅缉毒总队科长
  李登瑞  河北省胸科医院院长
  孙大业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王铭维(女)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赵志武  石家庄市建设局调研员
  张富强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培福  沧县总工会主席
  田留双  邢台市建设局局长
  李健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

山 西 省

  全国劳动模范
  伏军  西山煤电杜儿坪矿一采区机电队电钳班班长
  王学平  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掘进队队长
  安建香(女)  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第三汽车分公司司机
  范春燕(女)  太原供电公司保护自动化工区工人
  郭生龙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采煤机研究所所长
  王宏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刘奇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三线线长
  孙秀兰(女)  大同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洁一公司清洁工
  李国栋  阳泉煤业集团二矿丈八区综采一队副队长
  时素枝(女)  长治金威商贸集团金威名店经理
  李红(女)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乔宇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设备维修中心钻机车间副主任
  贾向东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高压焊工
  康文忠  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大别山项目部班长
  张华滨  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工人
  王正前  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馆长
  赵巧云(女)  运城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站长
  张峰杰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薛金良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吕全林  忻州市环卫处清运中心主任
  胡红华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沙永玲(女,回族)  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东城环卫所清扫工
  武胜耀  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主任
  乔建平  中阳县乔氏新生林场场长
  金长福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96工程部电器维修电工
  周建民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钳工
  刘变英(女)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张建忠  祁县公路管理段班长
  程利甫  太原铁路局湖东电力机务段副主任
  郭文斌  大同供电公司变电工区主任
  卫红光  太原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乡邮员
  刘复兴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军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
  贺贵元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兴银  平遥煤化集团董事长
  马达卡  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马长江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秋喜  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荣  中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检修公司副总经理
  赵秀莲(女)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洪福生  临汾市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靖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蔚明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董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分行矿区支行行长
  赵建庆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荣  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
  郭占君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李乃珠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党支部书记
  卢保国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三村党总支书记
  冯立康  沁水县嘉峰镇五里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蔡兆锁  灵石县静升镇椒仲村党支部书记
  朱苏海  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志忠  夏县庙前镇西村党支部书记
  张有根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小平  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程建红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党支部书记
  赵成书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楼东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郭德明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樊正强  五寨县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生祥  五台山五峰宾馆总经理
  董林  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掘进一队综掘机司机
  赵贵廷  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行政总厨

  全国先进工作者
  牛惠芬(女)  清徐县实验小学校长
  曹晓斌  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总工会主席
  谢涛(女)  太原市实验晋剧院演员
  温圣哲(女)  大同市第二中学教研组长
  罗艳梅(女)  盂县西潘乡联合学校均才中心小学教师
  张素珍(女)  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
  刘桂芝(女)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赵万科  太谷县第二中学校长
  景雪变(女)  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演员
  严耀国  临猗县孙吉中心卫生院院长
  曹国刚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永旺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宋建成  太原理工大学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
  李保  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院长
  张振国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
  宋柳红(女)  沁水县统计局局长
  巩红中  和顺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苏建庭  山西省实验中学校长
  张芮红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全国劳动模范
  李翠琴(女)  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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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孝华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放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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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晋龙  呼和浩特铁路局焊轨段电器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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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山(蒙古族)  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人造板厂工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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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总工程师
  何大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41所副总工程师
  满都拉(蒙古族)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息科技部开发组组长
  杨小虎  内蒙古通达利影视器材商店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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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建国  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裴国庆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工会主席
  武国平  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选煤厂厂长
  王树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秀山(满族)  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王小海(满族)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程海涛(回族)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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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志顺(满族)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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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199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涉及规划、城建、房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或军队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军队进行查处。



第二章 土地监察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监察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权属变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土地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六)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七)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察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有权进行现场勘测;

(二)责令违法者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条 土地监察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指导。

第十一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晓业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第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时,须佩戴标志,持有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立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十四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管辖除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处理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案件应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案件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本部门有管辖权的。

重大、复杂的案件,立案后应抄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书面通知案件提起人。

第十九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有关领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有关领导作出决定。案件有关领导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行为人,行为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陈述意见。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不构成违法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行为人和案件提起人。

第二十三条 案件提起人认为未予立案或撤销案件错误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诉复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送达案件提起人和未予立案或作出撤销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审理报告》,报土地管理部门审议结案。

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束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复议机关复议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附复议决定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抄送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土地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挠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J10mm〗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对于证人(包括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证人)的作证问题,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


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稿。二稿在不少方面比一稿有所进步。但是,在近亲属作证的问题上则没有任何的变化:“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上述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规定,被不少媒体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有些人可能都没有来得及细读这个条文的内容就兴奋地将其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来解读,并力求从“本土资源”(中国法律传统中有“亲亲相为隐”的规定)和“他山之石”(不少据说已经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都有亲属作证豁免的立法或判例)中挖掘素材来论证这个规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现在,媒体对该规定的关注已经明显降温。所以,我写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很多人对这个规定的解读是过度的乃至是错误的。这里我将侧重论证,这个规定即使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意义也是微乎其微的,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要提醒读者反思,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究竟有哪些是无法实现而只适合观看的权利,以期对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
之所以说这个规定的意义微乎其微,是因为,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此种审判方式下,法官不仅在开庭前要充分研读案卷,庭后仍然要反复研读案卷,从而既不可避免地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庭审判本身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究竟还有多少耐心去费时费力地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来出庭证明他认为已经胸有成竹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其证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又哪里会有动力去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作证呢?所以,中国的刑事法庭上鲜见证人,板子不应至少不应主要打到证人身上。相应地,靠法院强制证人出庭或许并不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如果说,将来法院对不愿意出庭的普通证人都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出庭作证的话,那么赋予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个乍看起来比较人性的制度设计又有多少实质意义呢?在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与否都不影响其证言效力的情况下,又哪里能够真正维护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呢?因为,作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只要他(她)向控方做出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证言,只要这个证言在法庭上被宣读并最终被采纳,都不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任何影响,也不会导致许多人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结果。这哪里有“亲亲相位隐”的影子呢?又怎么能够颠覆“大义灭亲”呢? 
问题可能还不在于这个规定的意义不大。我担心的是,如果这个规定被曲解的话,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证人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这里的证人证言,显然既包括普通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也包括被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的证言。这意味着,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其如向检控方提供过证言,如果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辩护方也有异议,那么,法院在认为该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是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只不过,出庭不出庭全凭被告人近亲属的自愿。在其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也不能对其适用拘留措施。这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少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亲属都做出了对其不利的证言。对于这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有时被告人还是有着不同意见的。但是,大都因为其近亲属的不出庭而无法对其展开有效质证。我推断并相信,有些近亲属之所以没有走向法庭,并不是其不同意,而是根本得不到法院的准许。因为,基本的社会常识告诉我,绝大多数被告人的近亲属是不愿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其之所以会选择向检控方作证,多多少少都带有“强迫”的性质。这些被“强迫”做出了不利于自己近亲属之陈述的证人大多是愿意走向法庭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推翻”之前不太情愿做出的证词。但是,他们的出庭要求几乎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典型的例证就是,在很多贪贿案件中,近亲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出庭作证的案例我却素未耳闻。而且,即使其真的走向法庭并做出新的陈述,法官通常来说也不会相信至少也不会轻易相信(所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个基本的共识就是,真正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诉讼阶段,是侦查而不是审判)。
基于这种司法现状,我有理由担心,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可能甚至必定会发生假借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之名来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的情况。而确保被告人的对质权,这无论如何都是维护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在公正审判和家庭伦理之间,我想,最需要维护的还是公正审判的价值。也因此,对于证人(包括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证人)的作证问题,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法经此次大修,若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算得上是“重大突破”了。
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箭在弦上。我们在反思“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这个权利之余,似乎还有必要认真检索,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究竟还有哪些权利只适合观看而实际根本无法实现?结尾之际,我先带头举个例子。在我看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就是这样的权利。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显然,这个权利,根本就不具有实现的可能。在中国的侦查讯问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整个的讯问节奏实际上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手中,因而,“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判断权不可能掌握在处于绝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手中。如果有谁真的认真对待这个权利,其结局或许更为悲惨。
所以,法律人在考虑引入某项权利时,既要认真研究是否真的需要在法律上设置这个权利,还要深入思考实现这项权利的条件(包括但远不限于制度条件)。这样的立法,才有可能更科学,也更可能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