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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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五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因病去世,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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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科: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规范我市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精神,认真实施公务员培训工作。

         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做到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有关工作能力的训练。
  第六条 初任培训
  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主要是使新录用人员了解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程序,熟悉国家的行政法规及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初任培训的公共必修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民族宗教政策和勤政廉政教育;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行政机关常用公文写作;计算机基本知识及操作等。根据新录用人员的实际需要也可增加一些业务必修课和选修课。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学时。
  3、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进行,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在确定新录用人员后,按录用名单下达初任培训计划,各区、各部门的新录用人员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未参加初任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或暂缓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
  1、任职培训是对晋升为领导职务人员(包括调入任职和晋升为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旨在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处理政府工作的实际能力,提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水平,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职位的需要。
  2、任职培训公共必修课内容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市场经济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领导科学与领导艺术;现代科学发展概况;工商管理基本知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行政能力建设等。选修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3、任职培训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各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确定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4、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中青年后备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
  1、专门业务培训是对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以达到专项工作的需要。
  2、专门业务培训由主管该专门业务的工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协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过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
  1、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
  2、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或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由人事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协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共同组织实施。
  3、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在同一周期内,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期培训。在同一周期内,对参加过任职培训的人员,其参加任职培训的时间可视为更新知识培训时间;对参加过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内容若与更新知识培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免修。
            第三章 施教机构
  第十条 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相互协作、功能完善、各展所长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结合我市实际,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有关培训中心相补充的公务员培训施教体系。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和定期审验制度,各类施教机构必须履行申报程序,经资格审查批准后,方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公务员培训的具体任务。其职责是: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进行教学研究和公务员培训方法的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师资的构成必须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应当包括专业教师、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各施教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办学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纳和教材,在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在国家和自治区各有关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各专业工作部门商得人事部门同意后确定。选修课的内容由各培训施教机构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公务员培训工作。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安排,协同人事部门共同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编制下达全市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行政学院、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审查、认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公务员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对参加各类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作出培训鉴定,填写《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建立培训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培训的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在培训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培训经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1.5%的标准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或冲减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各区、各部门按规定要保证公务员参加相应培训的时间、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学校办工厂是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一项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事业,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在组织
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共同把校办工厂办好。
为了发展我市校办工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办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之一。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要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经营、管理好校办工厂。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学校办工厂应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学校自办、系统内联办,以及与工厂、科研单位联合办厂等形式。各部门要新生校
办工厂的经济法人地位。
二、要加强对校办工业的领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市、区、县都要建立校办工业的管理机构,作为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代表所属校办工厂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促使校办工厂健康地发展。乡政府也要有专人负责校办工业。
三、市各综合部门,各工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企业都应积极支持学校办好工厂。
四、校办工厂的优质产品,计、经委应纳入地方指导性计划,归口管理,样办工厂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要有一部分列放计划。所需要的电力,要尽量给予照顾,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地方财力的许可和有偿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校办工业的发展。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优惠照顾。
六、校办工厂所需要的外汇,校办工业公司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七、校办工厂的纳税按政策规定执行。可免缴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申请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工厂所得的利润按规定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一部分上缴主管部门作调节基金使用。
八、校办工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干部、技术人员,以加强生产组织领导。校办工厂的职工,原属学校全民所有制的,按学校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其劳保福利、粮食定量
可根据有关政策及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工种标准执行。
原有集体所有制工人应有计划地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新吸收的合同制工人应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人员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一定的编制。
校办工厂急需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中和社会上招聘。有关单位要尽量给予支持。被聘用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性质不变,其工资、劳保福利由校办工厂支付。
九、校办工厂要从育人的目的出发,安排好学生参加劳动和职工业技能训练,校办工厂要逐步成为学生学习劳动技术的基地之一。
十、校办工厂要按照会计法和参照国营企业的成本条例,加强财务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校办工厂的资金、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随意抽调、私分或变相私分校办工厂的资金财物。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市属地方高等院校可参照执行。



198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