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⑤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到对口地区考察、交流与产业转移洽谈活动,协助举行招商活动。
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
(3)工作成效
①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②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目标完成情况。
③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
④共建产业转移园区情况。
2.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③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④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⑤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⑥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专项转移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大本市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②人均GDP增长率。
③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④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⑤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1)组织管理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②管理制度完善,职责分明。
③入园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④按规定依时上报园区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
(2)规划建设
①严格实施园区总体规划。
②园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匹配。
③开发建成面积要达到全园总体规划面积第一年在10%以上,之后每年20%以上,5年内开发完成。
④入园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园区规划。
⑤入园项目严格落实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⑥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面积)。
⑦建筑容积率。
⑧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园区创造税收占所在县(市、区)的工业税收比例。
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③主导产业(≤2个)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园比例。
④产出密度(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⑤本地(园区所在地级市)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比重。
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⑦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率。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输入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4)珠三角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达到招生指标的30%,东西北地区负责提供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产业转移进行考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2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报送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
省经贸委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对各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和产业转移园,取消有关表彰;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省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1.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1-1、1-2、1-3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使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
作为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我部即将印发,我部还将抓紧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其他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鉴于各地在物业管理发展上的差异,《条例》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等问题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已经出台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对其中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的内容,要尽快作出规定;三是要根据《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研究提出当地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与过去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相比较,《条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各地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部署,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重视和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要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各自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查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四是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查处不具有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行为,清理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五是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六是全面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没有按照标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充,并加强使用管理。要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
四、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除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之外,公安、财政、民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也依法承担着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五、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条例》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条例》全面规定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从依法行政和实现“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