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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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32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确保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会经研究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各保监局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集团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下一步,我会将修改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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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1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推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把新能源产业打造成中山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支柱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产业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和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包括风电、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核电及生物质能等六大领域。
第四条 成立中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及审议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到2012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70%。其中,风电产业300亿元,半导体照明产业500亿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天然气加气站装备)、核电装备、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及其它新能源产业200亿元;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20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2%。
第六条 2010年起,每年从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组成新能源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一定3年,2010年市财政另安排1000万元。通过贴息、补贴、补助和奖励等形式,专门用于支持中山市新能源开发、制造、推广应用及科技研发等方面。
第七条 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的新能源产业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
第八条 加大金融业对新能源产业支持力度。建立新能源产业融资扶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能源产业信贷投放,提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新能源项目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市、镇两级政府给予配套。
第十条 积极引导新能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上市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金融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股权出资范围,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融资。
第十二条 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落实《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融入新能源产业链。
第十三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能源产业项目,预计产出10亿元以上的属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设备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项目“绿色通道”待遇;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项目建设期内支付200万元,投产后实现预期产出目标再支付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在本市建立新能源企业总部。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总部在本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提高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能源产业的研发团队,加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以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实施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对具有行业发展优势或具备形成行业优势的企业,连续支持2-3年,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三)强化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准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获准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四)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攻关计划。以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对象,对新能源产业产生重大意义或影响的,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
(五)成功申报国家、省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孵化器的,给予30-5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国家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给予2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省部(院)产学研项目、粤港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优先配套。
(六)对为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检测、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每个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参与完成相关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吸纳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在中山从事科研或创办新能源企业的专业技术团队给予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对领军人才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领军人才在3年内凭个人所得税税票给予等价奖励。对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3年工资外津贴,并解决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卫生保健等问题。
第十八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的项目用地,从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纳入市级以上的新能源重大建设项目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优、从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证项目用地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首期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优先安排和完善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新能源技术转让、新能源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展新能源产业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新能源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其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七条 对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桔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须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争取我市新能源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的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落实价格政策,促进新能源应用。对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和省补贴的项目,在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新能源技术与示范应用。
(一)实施路灯、景观和室内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
(二)实施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集中采用光电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空气能供冷等综合示范工程,组织在重大工程上优先采用太阳能热利用材料和产品,对使用太阳能产品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三)实施沼气利用示范工程。对垃圾沼气发电、污泥沼气发电等工程,实行项目补贴。
(四)实施新能源公交工程,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实行油气价格联动,在应用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镇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

(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二)各会员应在满足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并强化技术支持手段,通过网上事先收集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评测等,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减轻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

三、认真做好技术系统准备,保障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各会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自身技术系统调整,在10月9日之前完成创业板相关技术系统调整、测试与上线,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直接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于9月19日和10月10日安排举行两次全网测试,并将组织对会员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现场检查。会员应当认真按照要求参与系统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四、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将推进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建立健全客户管理机制相结合

各会员应充分利用落实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契机,认真加强客户联络,完善客户分类管理,积极建立包括投资者教育、交易行为规范及产品业务服务等内容的全面适当性管理与服务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组织实施有效、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得当、服务模式有创新且具行业推广价值的会员的经验做法予以记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可以按照《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创新与成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专业评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问题解答(一).doc
附件二: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doc

附件一 :
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问题解答(一)

1、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否意味着允许投资者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指客户提交申请、客户信息收集及风险测评等工作可在网上进行。为缓解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我们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以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但是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必须在营业部现场进行。
2、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公司所属各服务部是否也可以受理该业务?
答:可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开展方面,服务部等同于营业部。
3、问:对于机构客户申请,证券公司应做哪些准备?QFII客户是否可以申请?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不需要做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工作。对于直接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机构客户,本所将统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QFII客户等同于机构客户,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4、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如何开通?
答:等同于机构客户业务,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5、问:《操作指南》中规定,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为“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则其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的计算。
6、问: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有无统一的评测标准和要求?
答:此次未对证券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提供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收集到的客户信息,从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出发,对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评测,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参考,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也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所在。
7、问: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该作何处理?
答:如果风险测评显示客户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应当将这一判断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如果客户仍坚持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也可以按照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后,可为其办理相应开通手续。风险评测结果以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副本必须交投资者留存。
8、问: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需要一式两份?
答:风险揭示书全文和签署页应当有两份,经客户填写后,一份由证券公司保管,一份交由客户保管。证券公司也可以将风险揭示书印刷成两联的形式,经客户填写后,正本由证券公司保管,副本交由客户保存。
9、问: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且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经公司劝说仍坚持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此类客户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时,额外增加一段风险提示类的说明性文字?
答:从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的需要出发,证券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和程序。协会制订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属于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补相关内容,更好的履行适当性服务的责任。
10、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客户风险评测需不需要保存调查表格,是否可以只保存客户最后的评测结果?交易经验的核查结果是保存数据还是保存查询动作记录?
答:对于证券公司通过网上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评测的,可以将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以电子方式保存在系统里;对于证券公司以书面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和评测的,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进行保存。交易经验核查工作只需要保存最后结果。
11、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及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日如何理解?如客户在周末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开通时间如何把握?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其中,“T日”表示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和第5个交易日。
如果客户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两个交易日和五个交易日的要求,应当分别于次周的周二和周五开始创业板交易。
12、问:对于客户转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如果已在原营业部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在新的营业部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时,是否仍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满足T+2和T+5的规定?
答:客户转移营业部后,如果能向新的营业部出示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确认已满足T+2和T+5要求后即可直接办理交易开通手续。新的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并作风险测评。
如果客户不能出具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自9月2日起,可以通过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实时开户系统,查询客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查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17:00。
13、问:一客户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开有交易账户,且希望均开通创业板交易,则该客户是否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同一客户如果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交易,则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都申请办理开通交易。如果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交易,则只需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根据要求申报个人资料,完成风险测评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客户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同时查验确认满足T+2或T+5要求后直接办理开通手续。
14、问:是否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客户不需要抄录声明,直接签字即可?
答:交易经验满两年的客户,仍需要抄录由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相关声明。
15、问: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是否包括新股申购开通?
答:包括,如果客户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16、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如果其他证券公司已经报送过该客户的开通信息,结算公司的反馈数据有无不同之处?是否会报错?
答:不同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签署日期数据的,结算公司在回报数据(ZHGFHB.dbf)中不会报错,而是提示“数据报送成功”(HBCLJG字段为‘00’),但在统计日期字段(HBTJRQ)会反馈该账户首次成功报送的签署风险揭示书日期。该证券账户的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以最早报送的证券公司的数据为准。
17、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对签署日期信息的报送有何要求?
答:签署日期应以报送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为准。该日期将作为重要的监控信息使用,证券公司务必准确报送。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会员技术准备指南


特别提示:为便于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项业务,并尽快做好证券公司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编写了该指南,供有关单位参考。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除发布的创业板相关规则和相关通知外,参照主板A股的业务规则。
与本技术指南相适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号为Ver4.55及以上。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 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 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2、 交易单元
具有A股交易权限的深市所有交易单元均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含申购)。
3、 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 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T日不得卖出,T+1日可以卖出。
5、 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我所上市交易的中小板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我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5及以上版本)。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中小板股票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基本信息
通过证券信息库SJSXX.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发布给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供其技术系统使用或向投资者发布用。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时,挂牌的证券代码为30xxxx;上市首日,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Y”,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Y”。

2、 竞价交易
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通过回报库SJSHB.dbf返回成交结果。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的具体定义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3、 大宗交易
参照中小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我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交易员可在交易终端上查询确认结果,也可通过回报库SJSHB.dbf查询确认结果。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增发业务。其中,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37xxxx证券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7xxxx证券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F”,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配股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 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网络投票标志(字段名XXWLTP)为“T”、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V”。
与现有A股的网络投票指令一样,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网络投票指令。
通过投票库SJSTP.dbf返回从交易系统所下达网络投票指令的累计预处理结果,详见《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网络投票的实际处理结果最终由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确认。

七、创业板股票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
与现有主板A股、中小板A股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一样,创业板股票的转托管、质押、要约收购等非交易业务指令也是通过委托库SJSWT.dbf进行申报的,申报指令中的证券代码字段填对应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30xxxx,业务类别字段(WTYWLB)填相应的非交易业务类别值即可。

八、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 实时行情信息
与中小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我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接口为行情库SJSHQ.dbf。
2、 创业板的成交量统计指标
在行情库中增加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指标,代码为“395004”,简称为“创业板”,统计口径为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纳入市场总成交量指标395099的计算范畴。
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1更名为“主板A股”,统计口径改为“不含中小板、创业板的所有A股的成交量”;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2更名为“主板B股”,统计口径不变;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3更名为“中小板”,统计口径不变。
3、 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创业板指数的计算及发布将另行通知。
4、 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中小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九、证券公司系统支持创业板的注意事项
1、 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进行技术系统调整,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等信息;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按要求向结算公司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时,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活动。特别说明: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涉及的主要技术修改点如下:
(1) 投资者创业板开通管理
改造投资者账户管理相关系统,使之能处理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申请,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日期等信息,并能汇总生成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数据。
(2) 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
实现创业板账户数据报送功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D-COM系统,利用现有的账户规范数据接口(数据文件ZHGFWT.dbf),每日集中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文件方式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收市后从结算公司接收ZHGFHB.dbf数据文件以获取反馈结果并进行处理。详细报送方案见附件《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方案》。
(3) 账户创业板权限的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实现投资者账户的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前端控制。对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申报的买卖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配股认购等指令,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予以拒绝。
2、 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应通过参数配置或系统调整,并参加本所组织的创业板业务全网测试,确保技术系统正确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3、 关于行情揭示系统
行情分析系统,应能设置“创业板”板块,支持创业板股票行情的专板揭示,并在屏幕下方的指数栏预留创业板指数揭示位。


十、其它说明
1、参考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认真做好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Ver1.02)》
2、本文未尽的创业板技术相关事宜请参照中小板执行。
3、技术咨询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55)25918186 2591820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