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8:08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等;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资源)取得垄断性收益,包括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及广场租赁、桥路冠名权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市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河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借;车辆等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局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招租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市财政局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批复。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评审或者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使用收益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特此批复。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

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十一五”时期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167起,上述事故初期遇险人员为263人,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暴露出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等问题。

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是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减少和控制事故扩大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计划。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尽快提高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履职能力,全面提高广大企业职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坚决杜绝由于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培训计划和组织指导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资格培训班课程,扩大培训范围,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应急管理人员和中央企业总部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分局应急管理人员,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指战员的培训。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编制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划,对全体职工进行有计划、分层次的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培训计划实施工作

应急管理培训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培训的部门及责任人,做好培训计划实施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培训,按照培训计划指导承办单位组织好每一期培训班。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数据库,建立受训人员培训档案,强化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好不同层次的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方面工作需求。要发挥具有培训资质单位的积极性,组织和支持其开展社会性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范围,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创新培训工作方法,通过座谈、演练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和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手段开展网上视频专题讲座和远程教育培训,扩大培训教育范围,树立培训典型范例。

四、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质量

要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考核大纲,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培养一支精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熟悉培训业务、热爱应急管理培训事业的教学骨干队伍。要从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中选聘一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兼职培训教师,建立培训师资队伍数据库,为开展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选择、培训师资选聘、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环节,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应急指挥中心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范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职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编写适应不同类别人员需求的培训教材,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体系。要支持和指导大专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读本,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服务。

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应急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并每年对全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结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