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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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5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申长友
2012年11月9日


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安全饮水的技术指导;积极组织本系统创建无烟单位。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机制,组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活动;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引导农村新建居民小区和住宅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督促本系统和被监管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积极防治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积极创建无烟学校;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系统、食品流通单位和经营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卫生设施;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卫生管理,保障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沿街集市摊点、早夜市的规范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新闻出版等其他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东营军分区及国家、省驻东营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相应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卫生要求,将垃圾收集设施、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活动;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三)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四)会议室禁止吸烟,有禁烟标志;
  (五)院内无违章建筑,物品、车辆摆放整齐;
  (六)无违规摆摊设点;
  (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八)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
  (九)门前“三包”责任和措施落实,责任区内卫生和秩序良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村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置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粪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村内无散养家畜家禽现象;
  (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公园、水系河道、商业聚集区、早市夜市、农贸市场、停车场、砂石料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专职保洁队伍。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疗养机构、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
  (三)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
  (四)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宾馆旅店、洗浴、网吧等公共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标志明显、管理有序,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警)示标志,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
  第十九条 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禁烟和控烟工作。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条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点纳入监管范围,监督经营场所配置保洁、清洗、消毒设施和工具,落实清洁和消毒制度;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持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城区内限制饲养犬、鸡等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每年四月、九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设立城市卫生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城市卫生日,各单位应当在城市卫生日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体系,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责任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疾病防控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颁发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爱国卫生科学研究贡献突出的;
(三)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将爱国卫生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卫生不达标的,不能推荐评选文明单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爱国卫生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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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委定价的药品,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抄报我委。

  (二)我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我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定价内容是指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格,分为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等。

  (四)我委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五)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后,应及时上报我委审定。我委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正式答复的,视为审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八)《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一)西药部分
1 1 青霉素 36 36 头孢曲松
2 2 青霉素V 37 37 头孢他啶
3 3 苄星青霉素 38 38 头孢唑肟
4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39 39 头孢吡肟
5 5 苯唑西林 40 40 美罗培南
6 6 氯唑西林 41 41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7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42 4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8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43 43 阿米卡星
9 9 阿莫西林 44 44 庆大霉素
10 10 氨苄西林 45 45 大观霉素
11 11 哌拉西林 46 46 奈替米星
12 12 阿洛西林 47 47 妥布霉素
13 13 阿莫西林舒巴坦 48 48 新霉素
14 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49 49 依替米星
15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50 50 异帕米星
16 16 氨苄西林舒巴坦 51 51 氯霉素
17 17 美洛西林 52 52 多西环素
18 18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53 53 四环素
19 19 头孢氨苄 54 54 土霉素
20 20 头孢拉定 55 55 米诺环素
21 21 头孢羟氨苄 56 56 红霉素
22 22 头孢唑林 57 57 阿奇霉素
23 23 头孢丙烯 58 58 琥乙红霉素
24 24 头孢呋辛 59 59 吉他霉素
25 25 头孢克洛 60 60 罗红霉素
26 26 头孢美唑 61 61 乙酰螺旋霉素
27 27 头孢替安 62 62 去甲万古霉素
28 28 头孢西丁 63 63 替考拉宁
29 29 头孢地尼 64 64 万古霉素
30 30 头孢克肟 65 65 林可霉素
31 31 头孢噻肟 66 66 克林霉素
32 32 拉氧头孢 67 67 磷霉素
33 33 头孢米诺 68 68 氨曲南
34 34 头孢哌酮 69 69 多粘菌素
35 35 头孢哌酮舒巴坦 70 70 夫西地酸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 71 粘菌素 107 107 克霉唑
72 72 复方磺胺甲噁唑 108 108 咪康唑
73 73 磺胺嘧啶 109 109 酮康唑
74 74 磺胺嘧啶锌 110 110 氟康唑
75 75 磺胺嘧啶银 111 111 伊曲康唑
76 76 甲氧苄啶 112 112 制霉素
77 77 联磺甲氧苄啶 113 113 两性霉素B
78 78 吡哌酸 114 114 特比萘芬
79 79 环丙沙星 115 115 氟胞嘧啶
80 80 诺氟沙星 116 116 阿昔洛韦
81 81 氧氟沙星 117 117 利巴韦林
82 82 氟罗沙星 118 118 阿糖腺苷
83 83 加替沙星 119 119 泛昔洛韦
84 84 洛美沙星 120 120 更昔洛韦
85 85 莫西沙星 121 121 膦甲酸钠
86 86 培氟沙星 122 122 拉米夫定
87 87 左氧氟沙星 123 123 齐多夫定
88 88 甲硝唑 124 124 去羟肌苷
89 89 奥硝唑 125 125 司他夫定
90 90 替硝唑 126 126 阿巴卡韦
91 91 呋喃妥因 127 127 奥司他韦
92 92 呋喃唑酮 128 128 奈韦拉平
93 93 吡嗪酰胺 129 129 依非韦伦
94 94 对氨基水杨酸钠 130 130 茚地那韦
95 95 利福平 131 131 利托那韦
96 96 链霉素 132 132 奈非那韦
97 97 乙胺丁醇 133 133 沙奎那韦
98 98 异烟肼 134 134 乌洛托品
99 99 丙硫异烟胺 135 135 小檗碱
100 100 利福喷汀 136 136 大蒜素
101 101 异烟肼/利福平 137 137 吡喹酮
102 102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 138 138 硫氯酚
103 103 氨苯砜 139 139 乙胺嗪
104 104 醋氨苯砜 140 140 伯氨喹
105 105 氯法齐明 141 141 蒿甲醚
106 106 沙利度胺 142 142 奎宁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143 143 氯喹 179 180 辣椒碱
144 144 双氢青蒿素 180 181 来氟米特
145 145 乙胺嘧啶 181 182 罗非昔布
146 146 磺胺多辛 182 183 洛索洛芬
147 147 咯奈啶 183 184 氯诺昔康
148 148 哌喹 184 185 美洛昔康
149 149 羟氯喹 185 186 萘丁美酮
150 150 青蒿琥酯 186 187 萘普生
151 151 青蒿素 187 188 尼美舒利
152 152 甲苯咪唑 188 189 塞来昔布
153 153 阿苯达唑 189 190 舒林酸
154 154 氯硝柳胺 190 191 双氯芬酸
155 155 哌嗪 191 192 吲哚美辛
156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 192 193 别嘌醇
157 157 左旋咪唑 193 194 秋水仙碱
158 158 喷他脒 194 195 苯溴马隆
159 159 葡萄糖酸锑钠 195 196 丙磺舒
160 160 双碘喹啉 196 197 芬太尼
161 161 依米丁 197 198 吗啡
162 162 阿司匹林 198 199 哌替啶
163 163 布洛芬 199 200 氨酚待因[I号,II号]
164 164 索米痛 200 201 苯噻啶
165 165 吲哚美辛 201 202 布桂嗪
166 166 安乃近 202 203 草乌甲素
167 167 氨基葡萄糖 203 204 丁丙诺啡
168 168 白芍总苷 204 205 "对乙酰氨基酚羟考酮
(氨酚羟考酮)"
169 169 贝诺酯 205 206 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
170 170 吡罗昔康 206 207 复方丙氧氨酚
171 171 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 207 208 罗通定
172 172 对乙酰氨基酚 208 209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
173 173 复方阿司匹林 209 210 美沙酮
174 17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210 211 曲马多
175 175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211 212 舒芬太尼
176 176 复方氯唑沙宗 212 213 双氢可待因
177 177 汉防己甲素 213 214 四氢帕马丁
178 179 金诺芬 214 215 恩氟烷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15 216 异氟烷 251 252 烟酰胺
216 217 七氟烷 252 253 脂溶性多种维生素
217 218 氧化亚氮 253 254 葡萄糖酸钙
218 219 硫喷妥钠 254 255 混合微量元素
219 220 氯胺酮 255 256 氯化钙
220 221 丙泊酚 256 257 碳酸钙
221 222 咪达唑仑 257 258 维生素D3碳酸钙
222 223 羟丁酸钠 258 259 硒酵母
223 224 依托咪酯 259 260 精氨酸
224 225 布比卡因 260 261 丙氨酰谷氨酰胺
225 226 丁卡因 261 262 复方α-酮酸
226 227 利多卡因 262 263 复方氨基酸[18,18F,18AA,18AA-1]
227 228 普鲁卡因 263 264 复方氨基酸[3AA]
228 229 复方阿替卡因 264 265 复方肝病用氨基酸
229 230 罗哌卡因 265 266 复方肾病用氨基酸
230 231 氯化琥珀胆碱 266 267 "脂肪乳
[中链及长链复合剂]"
231 232 阿曲库铵 267 268 脂肪乳[长链]
232 233 罗库溴铵 268 269 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
233 234 哌库溴铵 269 270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234 235 泮库溴铵 270 271 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235 236 维库溴铵 271 272 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236 237 麻黄碱 272 273 促皮质素
237 238 艾司洛尔 273 274 去氨加压素
238 239 维生素B1 274 275 绒促性素
239 240 维生素B12 275 276 垂体后叶素
240 241 维生素B6 276 277 戈那瑞林
241 242 维生素C 277 278 戈舍瑞林
242 243 维生素D3 278 279 亮丙瑞林
243 244 β-胡萝卜素 279 280 尿促性素
244 245 复合维生素B 280 281 曲普瑞林
245 246 干酵母 281 282 鞣酸加压素
246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282 283 重组人生长激素
247 248 维生素A 283 284 地塞米松
248 249 维生素B2 284 285 泼尼松
249 250 维生素D2 285 286 氢化可的松
250 251 烟酸 286 287 倍他米松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87 288 甲泼尼龙 323 324 格列齐特
288 289 可的松 324 325 那格列奈
289 290 泼尼松龙 325 326 瑞格列奈
290 291 曲安奈德 326 327 二甲双胍
291 292 曲安西龙 327 328 阿卡波糖
292 293 苯丙酸诺龙 328 329 吡格列酮
293 294 丙酸睾酮 329 330 罗格列酮
294 295 甲睾酮 330 331 甲状腺片
295 296 达那唑 331 332 碘塞罗宁
296 297 普拉睾酮 332 333 左旋甲状腺素
297 298 十一酸睾酮 333 334 丙硫氧嘧啶
298 299 司坦唑醇 334 335 复方碘溶液
299 300 替勃龙 335 336 甲巯咪唑
300 301 己烯雌酚 336 337 阿法骨化醇
301 302 苯甲酸雌二醇 337 338 阿仑膦酸钠
302 303 雌二醇 338 339 骨化三醇
303 304 结合雌激素 339 340 降钙素
304 305 结合雌激素/甲羟孕酮 340 341 氯膦酸二钠
305 306 雷洛昔芬 341 342 帕米膦酸二钠
306 307 氯米芬 342 343 羟乙膦酸钠
307 308 尼尔雌醇 343 344 氯膦酸二钠
308 309 戊酸雌二醇 344 345 甲钴胺
309 310 烯丙雌醇 345 346 胰激肽原酶
310 311 黄体酮 346 347 环孢素
311 312 甲羟孕酮 347 348 雷公藤多苷
312 313 地屈孕酮 348 349 硫唑嘌呤
313 314 己酸羟孕酮 349 350 吗替麦考酚酯
314 315 甲地孕酮 350 351 咪唑立宾
315 316 炔诺酮 351 352 他克莫司
316 317 孕三烯酮 352 353 西罗莫司
317 318 动物源胰岛素 353 354 α-干扰素
318 319 重组人胰岛素 354 355 乌苯美司
319 320 格列本脲 355 356 乌体林斯
320 321 格列吡嗪 356 357 胸腺肽
321 322 格列喹酮 357 358 重组人白介素-2
322 323 格列美脲 358 359 阿霉素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359 360 白消安 395 396 拓扑替康
360 361 氮芥 396 397 长春新碱
361 362 环磷酰胺 397 398 高三尖杉酯碱
362 363 卡铂 398 399 羟喜树碱
363 364 塞替派 399 400 依托泊苷
364 365 顺铂 400 401 长春地辛
365 366 丝裂霉素 401 402 长春碱
366 367 司莫司汀 402 403 长春瑞宾
367 368 阿柔比星 403 404 多西他赛
368 369 奥沙利铂 404 405 三尖杉酯碱
369 370 苯丁酸氮芥 405 406 替尼泊苷
370 371 吡柔比星 406 407 紫杉醇
371 372 表柔比星 407 408 门冬酰胺酶(L-门冬酰胺酶)
372 373 氮甲 408 409 氨鲁米特
373 374 福莫司汀 409 410 他莫昔芬
374 375 卡莫司汀 410 411 阿那曲唑
375 376 六甲蜜胺 411 412 比卡鲁胺
376 377 洛莫司汀 412 413 福美坦
377 378 尼莫司汀 413 414 来曲唑
378 379 柔红霉素 414 415 托瑞米芬
379 380 硝卡芥 415 416 依西美坦
380 381 异环磷酰胺 416 417 丙卡巴肼
381 382 阿糖胞苷 417 418 替加氟
382 383 氟尿嘧啶 418 419 安吖啶
383 384 甲氨蝶呤 419 420 达卡巴嗪
384 385 羟基脲 420 421 靛玉红
385 386 氟达拉滨 421 422 氟他胺
386 387 吉西他滨 422 423 甲异靛
387 388 卡培他滨 423 424 卡莫氟
388 389 硫鸟嘌呤 424 425 美司钠
389 390 巯嘌呤 425 426 米托蒽醌
390 391 脱氧氟尿苷 426 427 维A酸
391 392 放线菌素D 427 428 维胺酯
392 393 平阳霉素 428 429 亚砷酸
393 394 美法仑 429 430 亚叶酸钙
394 395 美法仑 430 431 苯海拉明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431 432 氯苯那敏 467 468 阿米三嗪萝巴新
432 433 赛庚啶 468 469 巴曲酶(降纤酶〕
433 434 异丙嗪 469 470 倍他司汀
434 435 阿伐斯汀 470 471 丹参酮IIA
435 436 阿司咪唑 471 472 丁咯地尔
436 437 茶苯海明 472 473 二氢麦角碱
437 438 氯雷他定 473 474 法舒地尔
438 439 咪唑斯汀 474 475 氟桂利嗪
439 440 曲吡那敏 475 476 葛根素
440 441 曲普利啶 476 477 桂利嗪
441 442 去氯羟嗪 477 478 尼麦角林
442 443 特非那定 478 479 七叶皂苷
443 444 西替利嗪 479 480 双氢麦角胺
444 445 酮替芬 480 481 罂粟碱
445 446 苯海索 481 482 胞磷胆碱
446 447 金刚烷胺 482 483 洛贝林
447 448 左旋多巴 483 484 尼可刹米
448 449 多巴丝肼 484 485 奥拉西坦
449 450 卡比多巴 485 486 苯甲酸钠咖啡因
450 451 培高利特 486 487 吡拉西坦
451 452 司来吉兰 487 488 吡硫醇
452 453 溴隐亭 488 489 多沙普仑
453 454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489 490 二甲弗林
454 455 新斯的明 490 491 茴拉西坦
455 456 溴吡斯的明 491 492 甲氯芬酯
456 457 溴新斯的明 492 493 哌甲酯
457 458 加兰他敏 493 494 苯巴比妥
458 459 依酚氯铵 494 495 司可巴比妥
459 460 苯妥英钠 495 496 异戊巴比妥
460 461 丙戊酸钠 496 497 扎来普隆
461 462 卡马西平 497 498 佐匹克隆
462 463 扑米酮 498 499 唑吡坦
463 464 托吡酯 499 500 米格来宁
464 465 乙琥胺 500 501 甘露醇
465 466 麦角胺咖啡因 501 502 甘油果糖
466 467 尼莫地平 502 503 巴氯芬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03 504 谷维素 539 540 氯米帕明
504 505 石杉碱甲 540 541 氟西汀
505 506 天麻素 541 542 马普替林
506 507 细胞色素C 542 543 吗氯贝胺
507 508 乙哌立松 543 544 帕罗西汀
508 509 奋乃静 544 545 曲唑酮
509 510 氟哌啶醇 545 546 噻奈普汀
510 511 氯丙嗪 546 547 舍曲林
511 512 氯氮平 547 548 文拉法辛
512 513 三氟拉嗪 548 549 西酞普兰
513 514 舒必利 549 550 碳酸锂
514 515 奥氮平 550 551 氯化铵
515 516 氟奋乃静 551 552 溴己新
516 517 氟哌利多 552 553 氨溴索
517 518 氟哌噻吨 553 554 糜蛋白酶
518 519 喹硫平 554 555 羧甲司坦
519 520 利培酮 555 556 乙酰半胱氨酸
520 521 硫必利 556 557 复方甘草
521 522 硫利达嗪 557 558 喷托维林
522 523 氯哌噻吨 558 559 阿桔片
523 524 氯普噻吨 559 560 苯丙哌林
524 525 哌泊塞嗪 560 561 二氧丙嗪
525 526 五氟利多 561 562 复方磷酸可待因
526 527 阿普唑仑 562 563 可待因
527 528 艾司唑仑 563 564 右美沙芬
528 529 地西泮 564 565 氨茶碱
529 530 丁螺环酮 565 566 茶碱
530 531 氟西泮 566 567 沙丁胺醇
531 532 劳拉西泮 567 568 班布特罗
532 533 氯美扎酮 568 569 倍氯米松
533 534 氯硝西泮 569 570 丙卡特罗
534 535 羟嗪 570 571 布地奈德
535 536 硝西泮 571 572 多索茶碱
536 537 阿米替林 572 573 二羟丙茶碱
537 538 丙米嗪 573 574 氟替卡松
538 539 多塞平 574 575 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75 576 福莫特罗 611 612 东莨菪碱
576 577 复方茶碱 612 613 匹维溴铵
577 578 克仑特罗 613 614 曲美布汀
578 579 氯丙那林 614 615 溴丙胺太林
579 580 孟鲁司特 615 616 甲氧氯普胺
580 581 色甘酸钠 616 617 昂丹司琼
581 582 沙美特罗 617 618 多潘立酮
582 583 特布他林 618 619 格拉司琼
583 584 异丙托溴铵 619 620 莫沙必利
584 585 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 620 621 替加色罗
585 586 扎鲁司特 621 622 托烷司琼
586 587 大黄碳酸氢钠 622 623 溴米因
587 588 复方氢氧化铝 623 624 阿扑吗啡
588 589 碳酸氢钠 624 625 酚酞
589 590 复方次硝酸铋 625 626 开塞露
590 591 复方铝酸铋 626 627 硫酸镁
591 592 枸橼酸铋钾 627 628 蓖麻油
592 593 吉法酯 628 629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
593 594 胶体果胶铋 629 630 甘油
594 595 硫糖铝 630 631 聚乙二醇
595 596 铝碳酸镁 631 632 液状石蜡
596 597 雷尼替丁 632 633 复方地芬诺酯
597 598 西咪替丁 633 634 复方樟脑酊
598 599 法莫替丁 634 635 洛哌丁胺
599 600 枸橼酸铋雷尼替丁 635 636 蒙脱石
600 601 埃索美拉唑 636 637 谷氨酸
601 602 奥美拉唑 637 638 联苯双酯
602 603 兰索拉唑 638 639 促肝细胞生长素
603 604 雷贝拉唑 639 640 多烯磷脂酰胆碱
604 605 泮托拉唑 640 641 复方甘草甜素
605 606 乳酶生 641 642 甘草酸二铵
606 607 胰酶 642 643 还原型谷胱甘肽
607 608 阿托品 643 644 苦参素(苦参总碱)
608 609 颠茄 644 645 硫普罗宁
609 610 山莨菪碱 645 646 鸟氨酸天门冬氨酸
610 611 丁溴东莨菪碱 646 647 葡醛内酯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647 648 乳果糖 683 685 丙吡胺
648 649 双环醇 684 686 莫雷西嗪
649 650 水飞蓟宾 685 687 托西溴苄铵
650 651 熊去氧胆酸 686 688 吲达帕胺
651 652 苯丙醇 687 689 尼群地平
652 653 复方阿嗪米特 688 690 维拉帕米
653 654 茴三硫 689 691 硝苯地平
654 655 曲匹布通 690 692 氨氯地平
655 656 去氢胆酸 691 693 地尔硫
656 657 草木犀流浸液 692 694 非洛地平
657 658 地奥司明 693 695 拉西地平
658 659 复方角菜酸酯 694 696 乐卡地平
659 660 柳氮磺吡啶 695 697 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660 661 奥曲肽[8肽] 696 698 尼卡地平
661 662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697 699 左旋氨氯地平
662 663 二甲硅油 698 700 阿替洛尔
663 664 复方谷氨酰胺 699 701 美托洛尔
664 666 加贝酯 700 702 普萘洛尔
665 667 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 701 703 阿罗洛尔
666 668 美沙拉嗪 702 704 比索洛尔
667 669 生长抑素[14肽] 703 705 卡维地洛
668 670 双岐杆菌活菌 704 706 拉贝洛尔
669 671 双歧三联活菌 705 707 索他洛尔
670 672 乌司他丁 706 708 酚妥拉明
671 673 抑肽酶 707 709 利血平
672 674 地高辛 708 710 哌唑嗪
673 675 毒毛花苷K 709 711 酚苄明
674 676 毛花苷丙 710 712 酚苄明
675 677 米力农 711 713 甲基多巴
676 678 胺碘酮 712 714 降压灵
677 679 奎尼丁 713 715 可乐定
678 680 美西律 714 716 乌拉地尔
679 681 普鲁卡因胺 715 717 卡托普利
680 682 普罗帕酮 716 718 贝那普利
681 683 阿普林定 717 719 福辛普利
682 684 安他唑啉 718 720 赖诺普利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9 721 雷米普利 755 757 阿昔莫司
720 722 咪达普利 756 758 苯扎贝特
721 723 培哚普利 757 759 非诺贝特
722 724 西拉普利 758 760 氟伐他汀
723 725 依那普利 759 761 吉非罗齐
724 726 厄贝沙坦 760 762 洛伐他汀
725 727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761 763 普伐他汀
726 728 坎地沙坦 762 764 普罗布考
727 729 氯沙坦钾 763 765 辛伐他汀
728 730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764 766 辅酶A
729 731 替米沙坦 765 767 辅酶Q10
730 732 缬沙坦 766 768 果糖二磷酸钠
731 733 复方降压片 767 769 环磷腺苷
732 734 硝普钠 768 770 烟酸肌醇
733 735 硝酸甘油 769 771 己酮可可碱
734 736 硝酸异山梨酯 770 772 前列地尔
735 737 阿魏酸钠 771 773 三磷酸腺苷
736 738 阿魏酸哌嗪 772 774 氨苯蝶啶
737 739 川芎嗪 773 775 呋塞米
738 740 单硝酸异山梨酯 774 776 螺内酯
739 741 地巴唑 775 777 氢氯噻嗪
740 742 二氮嗪 776 778 阿米洛利
741 74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777 779 布美他尼
742 744 复方硫酸双肼屈嗪 778 780 托拉塞米
743 745 肼屈嗪 779 781 甘油氯化钠
744 746 米诺地尔 780 782 黄酮哌酯
745 747 曲美他嗪 781 783 特拉唑嗪
746 748 多巴胺 782 784 阿呋唑嗪
747 749 多巴酚丁胺 783 785 爱普列特
748 750 间羟胺 784 786 多沙唑嗪
749 751 去甲肾上腺素 785 787 非那雄胺
750 752 肾上腺素 786 788 普适泰
751 753 异丙肾上腺素 787 789 坦洛新(坦索罗辛)
752 754 米多君 788 790 奥昔布宁
753 755 去氧肾上腺素 789 791 醋酸钙
754 756 阿托伐他汀 790 792 腹膜透析液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91 793 托特罗定 827 829 肌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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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的需求,建立道路客运市场竞争机制,实施能进能退的运输市场规则,促进道路客运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9]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分配及相应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客运线路属国家资源。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有期限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新增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可根据线路里程、运行班次核定为5或8年。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其他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核定为8年,经营期限分别截止于相应年度的7月31日。 
  第六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满时,经营者的经营权自动丧失,由客运线路始发地运管部门负责缴回有关营运牌证,并通知客运站不再安排进站发车。 
  第七条 到期的客运线路,由各级运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重新进行配置。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客运线路到期三个月前,完成下一轮招标工作。 
  第八条 在经营期限内,由于企业兼并、重组联合、改组改制等原因变更,其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时间经营期限不变。 
  第九条 在经营期限内,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技术要求,应当立即更新,车辆更新后,其经营期限不变。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经营者,在下一轮经营权招标或审批中可以适当优先: 
  1、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秀的经营者; 
  2、资质等级高的经营者; 
  3、实行公车公营的经营者; 
  4、在同等条件下的原经营者; 
  5、运输经营行为年度考核记分为零分的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已经招标的客运线路按照招标时确定的期限和截止日期执行。原通过行政审批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统一截止于2006年7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吉林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