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0:27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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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



作 者 闫弘宇
所在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法律系
通信地址 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政法学院 法律系
邮政编码 130000



摘 要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一理论的提出,是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大发展。二十几年来,我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正是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的,研究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对于认清我国现时期法治发展规律,明确法治建设方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于通过深入地分析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深入地分析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为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系统的理论参考。
本文在写作中阅读了大量相关书籍和材料。在对邓小平相关论著认真研读的基础上,深刻地分析了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创造性地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结构作了充分的阐释,并通过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主要内容的详尽论述,明确了其对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意义。同时,通过全文的论析,总结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文的论证,我们看到,正是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才有了我国二十几年来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才形成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大踏步地前进。他的法制建设思想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宝,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也是我们在今后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贯彻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论武器。


主题词: 邓小平 法制 法治

引 言
关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国内理论界的研究较多,但所使用的概念、阐释的角度多有不同,诸如“法制思想”、“法治思想”、“法律思想”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从论述的内容上看,大都阐释了其法制建设思想的某一个方面,目前尚没有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结构上深入地分析,理论上缺乏整体性论述。国外的部分学者,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虽也高度重视,但研究就更为有限。本文将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从总体上加以分析、论述,使我们清楚、明确地掌握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脉络,这对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首先要明确“法制”和“法治”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通常有三种意义上的理解。(1)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从广义上、静态意义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义上,只要有国家制定法律和制度,便有法制,《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这两门法学学科中的“法制”指的就是法律和制度。(2)是指按照依法办理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这是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义上,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的社会制度下不可能实现“以法治国”,只有在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才能实现“以法治国”,故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没有法制,只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法制可言。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同“法治”含义相同。(3)是指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协调运行的有机统一整体,这是从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意义上理解的法制。这种意义上的法制,既包括国家创制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和实现的过程,且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此意义上,只有近代以来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法制。对法治的理解也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是指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治国主张。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等革新家的思想,经战国时期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发展,至韩非时集其大成,秦始皇以其为立国指导思想,大力推行。(2)是指西方政治家、法学家提出的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和理论思想。西方的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其主张建立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反对一人专制和“贤人政治”,与人治相对立。这种思想为近代启蒙思想创立民主与法治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提出主权在民,宣称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夺取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思想武器。现代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除了强调以法治国,还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极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1]
应当说,邓小平在其论著中所使用的“法制”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体现了上述法制的第(1)种含义和法治的第(2)种含义,为了阐释的便利,本文在论述中所使用的法制即为其第(1)种含义,使用的法治为其第(2)种含义,而对邓小平关于“法制”思想的整体性论述,称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











一、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
任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现实根源。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而逐步完善的。它的形成同样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1848年到1883年,恩格斯在直接参加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进一步分析批判了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了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具体途径,更加深入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从1883年到1895年,恩格斯继承马克思的遗志,更加全面、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在斗争中捍卫和发展了他们的法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理论中只是阐明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以及法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其他现象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对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何建设法制并没有提出具体、系统的观点,但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后人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则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创造了前提。从苏维埃政权建立的第一天起,列宁就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在列宁的参加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决议。其中,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则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列宁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崭新的理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者,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早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当时中国人民的大宪章。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设想在中国建立一个比较理想的法制国家,并为此做出过巨大努力。1954年,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强调了宪法应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同时,他还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 [2]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的政治报告中讲到“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后来他又讲到“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3]
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从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理论有着深刻的理解。例如,他在后来强调法制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问题上,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经济基础论述的现实阐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制理论的现实补充。对于列宁的建国法制理论,邓小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给予了大部分的肯定,并吸收、借鉴了其合理部分。他的许多论证,诸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思想、经济法制思想等都是对列宁法制建设思想深入阐述和合理借鉴。对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所完成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邓小平是持批判地继承态度的,既肯定和继承了其合理成分,同时又将一些错误予以及时的纠正。例如在邓小平指导下制定的我国82年宪法,就是对54年宪法的肯定,对75年、78年宪法的错误思想的纠正。
可以说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是在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发展起来的,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再创造。
第二,建国以后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面对中国法制基础薄弱、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将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4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9月20日,由全国一亿五千万人参与讨论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诞生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和毛泽东对国际国内形势估计的失误,加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党的指导思想陷入了“左”倾,并逐步走向极端。阶级斗争被盲目扩大化,同时社会上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之风盛行,法律形同虚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得以形成的历史依据。
第三,改革开放和工作中心的转移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度地进行宏观调控,增强市场竞争活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将已有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全方面的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领域的改革和调整都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有序地进行,社会迫切地需要健全的法制。这就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事实证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也正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第四,国际法制日渐趋同的大趋势,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局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各国谋求经济发展,以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各个国家以及各种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加强立法,以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各国的法制建设与发展也在谋求平衡和统一,只有各国法律的相互融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各国经济的相互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国际的交流日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自身法制建设的同时,努力谋求法律与国际接轨。在这样的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越发显得艰巨,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制建设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总的发展加以指导,以避免法制建设与发展中的盲目性,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二、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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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全国内陆渔业资源大省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我省渔业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渔业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渔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经营模式向产业化转变、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经营主体向多元化转变、资源开发利用向可持续转变的步伐明显加快,渔业经济已经进入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加速转变的新时期。为了推动渔业的更快发展,努力把渔业建成全省农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支柱产业,加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要求,现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渔业的重要作用,把渔业摆上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渔业在全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渔业资源丰富,人均水面居全国内陆省份第3位;后备资源充足,可养鱼水面和待开发渔业资源较多;湖库水体受污染程度较低,生态环境优越。发展渔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快渔业发展对于优化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必须把渔业摆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各级政府要适应渔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渔业工作,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像抓粮食和畜牧业那样抓好渔业。充分发挥渔业在吉林粮食主产区建设和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作用,加大措施,推进渔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新时期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创新,推进渔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转变增长方式,走现代渔业产业的路子;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把我省渔业发展成较为发达的现代渔业产业,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新兴支柱产业。实现这一目标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0年,全省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渔业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0万吨以上;与渔业开发相关的产业产值翻一番,达到100亿元;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0%;90%以上的渔业企业扭亏为盈,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达到6500元。第二步,到2020年,渔业经济总量明显增大、质量明显提高、效益明显增长,真正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再翻一番,突破50万吨;全口径渔业产值再翻两番,达到400亿元以上;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60%;渔业企业全面实现高效运转,渔民人均纯收入再增长50%,超过1万元。

  三、大力发展现代渔业产业

(五)突出区域特色。要发挥比较优势,调整完善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渔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渔业产业格局。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大水面较多的优势,重点发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具有较高水平的养殖加工基地。东部地区要立足江河较多、冷水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发展养鳟业和特色渔业,建设珍稀特渔业养殖加工基地。城市郊区和旅游资源集中区,要立足人文地理和复合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生态、观赏、休闲渔业,建设集渔业生产、观光旅游、餐饮服务等于一体的渔业综合性生产经营基地。

(六)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要加快调整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大力发展土著名优鱼类和冷水性鱼类品种,突出开发绿色、特色水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珍稀鱼类品种,促进渔业品种结构向“名、优、新、特、绿”转变,到2020年,使优质渔业产品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在加速发展水产养殖的同时,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观光及其他相关产业,不断拓宽发展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综合素质和效益,到2020年,使渔业产业结构(渔业生产领域、水产品加工领域、渔业服务领域)比例由目前的8∶1∶1调整为4∶3∶3,实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大力发展网箱养鱼、稻田养鱼和其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设施渔业,促进渔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大幅度提高渔业产出率和效益。

(七)加快渔业重点工程建设。要重点抓好以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建设,促进“查干湖有机鳙”、“鸭绿江绿色鲤”和“延边明太鱼干”等名牌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中、西部渔业水源工程建设,增强渔业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渔农争水矛盾。加快东部山区养鳟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域渔业经济率先突破。加快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渔业优势产业带和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建设,保护和增殖重要渔业水域的优势渔业资源。加快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提高保护水平。

(八)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要突出龙头企业建设,全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查干湖、松花湖、延边鳕鱼等渔业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带户功能。同时,要通过资本运作,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渔业协会、合作组织、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理顺龙头企业和养鱼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积极推进渔业体制改革和创新

(九)深化国有渔业企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国有渔业企业改组改制。在国有渔业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活国有中小渔业企业,加快推进民营化进程。对长期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的中小型国有渔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经营。新办渔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以民办民营为主。

(十)明确重要渔业水域的经营主体。对跨区域、跨行业渔业经营权不明确的,可通过所跨区域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投资,合伙或委托经营。

(十一)完善渔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苇塘、生态沟以及各类小泡塘、河沟、农村“四荒”等宜渔水域,应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农渔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开发经营。允许养鱼农户将所承包渔塘的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合理流转,确保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十二)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要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搞好权属确定和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养殖证的,要切实维护养殖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养殖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协调,尽快核发,依法维护渔业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渔业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取水时,应由用水者对渔业生产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五、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渔业新科技的研发。要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重点加强渔业优良品种、先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质量安全、资源环境等渔业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技进步对渔业的贡献率。各地也要搞好资源配置,整合科研力量,尽快建立渔业技术研发基地,为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十四)加快渔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尽快把渔业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加强渔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推广机构、编制、经费等困难和问题,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在渔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渔业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与渔业生产直接对接。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科技推广组织,充分发挥农渔民科技大户、技术骨干的示范作用,利用多种形式促进渔业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着眼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国际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尽快制订完善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省里集中建设省水产引育种中心、3个国家级和19处省级水产良种场及查干湖、松花湖、月亮湖、白山湖、二龙湖的苗种配套工程。重点建设省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测、鱼类病害防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及各市州和渔业重点县(市)分中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跟踪制度,使我省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六、加大对渔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渔业法》的要求,把渔业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渔业的资金投入。从2005年起,省里确定的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的基础设施投入,纳入计划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渔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渔民的公共培训教育和渔业水源工程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要配套必要的水产苗种场和拦鱼防逃、船网等渔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苗种场征用土地按农业用地标准执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开发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渔业。渔民因灾致贫,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各级政府应给予生活救济,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渔业生产资金扶持。

(十七)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渔业的信贷扶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渔业的信贷资金投入。有关金融机构要把渔业重点龙头项目作为信贷投资重点,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贷款。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向渔业倾斜,使农渔民享受扶持农业生产的相应金融政策。要简化信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十八)赋予与农牧业同等的其他扶持政策。国家和省里制定实行的关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渔业。今后,渔业用地、用电、用燃料与农牧业同价。扶贫、救灾、农村电网改造要把渔业、渔区、渔民统盘考虑在内,生活有困难的国有渔业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强化依法兴渔

(十九)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要增加渔业执法设施装备投入,尽快改变渔业执法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渔业、环保、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环境资源保护、水产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和其他各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渔业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多渠道融通渔业发展资金

(二十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渔业项目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选择具有比较优势、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渔业项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生态环保建设、技改贴息、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扶持地方渔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优先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创新思路,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和手段,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建设渔业项目。要编制渔业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建立渔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同时,引导渔业重点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联合与协作,吸引和利用外资。相关部门要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渔业招商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渔民调整生产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渔业生产。鼓励农渔民依法进行民间资金拆借,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渔业生产。广泛吸引城乡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和广大市民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形成全民兴渔创业的局面。

  九、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工作,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主要领导要多投入精力抓渔业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负总责,具体指导渔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制定扶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积极主动地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发展渔业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渔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制定规划要做到统筹兼顾,并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目标任务要量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到基层和具体项目。

(二十六)全面抓好落实。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方式,深入渔业工作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认真总结推广群众生产经营中的新经验,运用典型指导渔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调度、年末有考评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推动全省渔业持续快速高效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的登记发照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办理。申请企业或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须交纳登记注册费或变更登记费。现就交纳费用和开立
帐户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与我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可用人民币交纳。
二、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的独资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三、外国企业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延长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或手续费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对上述二、三两条所指的企业或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以人民币交纳时,可问清情况,其来源属于外汇兑换的部分和解放后歇业离境委托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在内部掌握上应予收取,不得拒收。
四、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上述人民币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外汇兑换券和人民币旅行支票,均以“外商登记费”科目存入本机关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帐户,并将银行签发的“外汇兑换证明”妥为保存,于每一个季度末与中国银行核对,并
在当地计算外汇留成,和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外汇收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联合发文《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五、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留成外汇,如需动用外汇进口某些必要物品时,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有权监督执行。



198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