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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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申报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管理办法

一、实行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集中归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烟草专卖品运输,负责与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运输和外贸管理机关的业务协调与联络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按照本地区的业务需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管理本省烟草专卖品运输业务,负责与当地省经委、铁路局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实行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计划内:各发货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将下月要车计划表送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向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
2.计划外:各发货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将下月要车计划表送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直接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公司)提报。
三、实行烟草专卖品限制口(坪石口、余家口)运输铁路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到达坪石口(广东省)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规定时间将下月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向当地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每月3日前以计划查定表形式将下月要车计划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向广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报,作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2.到达坪石口(广东省)计划外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向广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报。
3.到达余家口(福建省)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25日前将其后第二个月的要车计划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例:8月25日前将10月份要车计划表寄到),经过平衡、汇总后27日前以计划查定表形式电传福建省经委交通处,1月前将下月要车计划表寄到福建省经委交通处做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4.到达余家口(福建省)计划外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25日前将下月计划查定表、次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月末前将计划查定表电传福建省经委交通处,5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向福建省委经委交通处驻省政府北京办事处代表提报。
四、实行烟草专卖品外贸出口(转港出口除外)运输铁路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外贸出口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将下月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直接向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同时以计划查定表形式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以查定表形式分别向铁道部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报,作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2.外贸出口计划外要车:由发货单位每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分别向铁道部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报。
五、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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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加快重点产品上水平的步伐,不断创出更多的优质、名牌、拳头产品,实现“七五”期间主要工业产品质量和性能赶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即为评审对象:
(一)市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各系统重点企业的主导产品(重点出口产品、内销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领先的产品);
(二)重点引进项目(引进成套生产线、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引进多台关键设备或引进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产品;
(三)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和水平的重点产品;
(四)年创利税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产品。
第三条 市特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特优产品)除需符合市优质产品全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和性能已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水平,并有国外三个知名企业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数据。
(二)凡应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都要采用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先进标准,并取得相应的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证书。
(三)产品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除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外,有经过近期全国同行业评比的,必须列入前两名。
(四)企业在近两年国、部、市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五)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较好的声誉。
(六)企业工艺管理达到优秀标准。
(七)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经市级验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特优产品的评审,按市优质产品评审程序,由市创优办公室组织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对产品被评为特优的企业,在获奖当年发给一次性奖金。其奖金来源:地方国营企业由市财政拨款;地方集体企业在税前列支;地方科研单位,从其收入中解决;中央在津单位,报主管部解决。奖金标准:按产品规模、水平等条件分档,每项产品分别为五千至八千元。
第六条 特优产品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条 特优产品统一使用“天津市特优产品”荣誉标志,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特优”。特优标志不收管理费。
第八条 特优产品证书可作为企业管理上等级产品质量水平的凭证。
第九条 特优产品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参照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重新确认,决定其继续保持或淘汰。
第十条 特优产品纳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目录,每年抽查一次(遇有国家及归口部抽查时,市即不再安排抽查)。被抽查产品若达不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在限期整改后再行复查,经复查仍未达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市创优办公室可视情况决定该企业停用特优标志或撤消特优称号。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1987年10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 录 项 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程控交换机
复印机
印刷设备
多功能一体机
一般办公用品:
   打印机
   传真机
   电话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照相机
   摄像机
   电视机
   电冰箱
   复印纸
   移动存储设备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