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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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系指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高粱、杂交油菜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第三条 杂交种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间预约生产供应,应分别纳入调入和调出省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购、销计划,实行以销定产。严禁从事居间转手倒卖,哄抬种子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杂交种子经营单位,需出省预约杂交种子时,须经所在地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种子管理部门签发《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接受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办理预约手续。
第五条 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凭预约省许可证要求,根据本省情况,安排承约单位生产供应,并发给《杂交种子预约生产许可证》,各产地凭许可证安排生产供应。因传统预约协作关系,可允许预约单位指定承约单位进行生产供应。
第六条 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由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签订。合同文本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必须于签约后一个月内将付本送交预约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据此纳入双方省杂交种子购、销计划,不送交合同付本的,一律不纳入省计划。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将全省接受的预约合同汇总报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凡纳入省种子管理部门杂交种子购、销计划的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履约,省种子管理部门有监督履行的责任,合同标的数量的履行,允许有10~15%的超欠差。凡因不可抗力造成减产,承约单位应及时通知预约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并按减产程度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由省种子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的预约单位应向承约单位交纳购价15%左右的定金,或由合同双方确定定金比例和数量。
第九条 凡纳入省间预约计划的杂交种子,由承约单位向本省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运手续,再到有关运输部门办理运输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杂交种子,除特殊情况经省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不予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条 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备必须的证照手续,保质保量依法生产、经营,接受农业、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杂交种子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协助各省种子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调解合同纠纷。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单位,根据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赔偿经济损失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罚。
第十二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以外的临时性省间余缺调剂,应在确保计划内合同兑现后,按本管理办法由购销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并签订合同。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样一: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
农种(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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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 地(市) 县(市)种子公司(站)前往 省(市、区)预约生产杂交 种子
个组合 万公斤种子
其中:1 组合 万公斤
2 组合 万公斤
3 组合 万公斤
4 组合 万公斤
5
(章)
年 月 日
------------------------------------------------
1.本证一式两联,第一联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第二联接受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2.编号括号内填各省简称
证样二:杂交种子预约生产许可证
县(市): 农种(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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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同意 省(市、区) 县(市)种子公司(站)在你县(市)预约生产:
杂交 种子 个组合 万公斤种子
其中:1 组合 万公斤
2 组合 万公斤
3 组合 万公斤
4 组合 万公斤
5
(章)
年 月 日
------------------------------------------------
1.本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第二联承约县(市)存留
2.编号括号内填各省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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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天然橡胶原产品实施的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公平交易、发展生产、维护安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批。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原则上每130公顷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设立一个收购站(点)。

  第五条 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应当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向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年期的临时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凭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现已设立的收购站(点)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九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合同,建立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体制。

  第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许可范围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价格的。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天然橡胶原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天然橡胶原产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抬高价格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农垦总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许可。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献血办《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江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市的市情,制定《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三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18次、13次、8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六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为60%以上的县(市、区)。
第七条 对无偿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者,本人因需,可终生免费用血,并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八条 评奖材料由各县(市、区、山)献血办报市献血办统一审核,报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九条 全市无偿献血表彰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全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的获得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驻市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