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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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外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国外贷款、赠款,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建机构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也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并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文书、资料:
(一)监理单位的房屋使用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证明,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
(三)单位章程;
(四)建设监理业务范围;
(五)注册资金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应当予以批准,并由市建委进行资质等级审查,按规定权限确定临时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持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可向市建委申请资质等级定级。申请定级时,应填写定级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监理业务手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市建委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有权审定资质等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凡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撤销;核定资质等级时监理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升级。
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其资质等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接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接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承接三等以下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建设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三)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任(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
(四)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一行政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承担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凡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报省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对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审批权的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未办理注册的,其证书失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由聘用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每五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继续注册。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男性年龄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60周岁;
(二)五年内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三)在监理工作中由于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七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具备建设监理业务签证权。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核定专业内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监理单位或被解聘,应当向市建委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予以核销注册。
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四章 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设计阶段:
1. 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 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3. 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二)施工招标阶段:
1. 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为建设单位提出决标意见;
2. 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 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4. 组织、参加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 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6. 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7. 审查承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签证,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施工现场进行的实验;
9. 监督、检查承建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督促承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
10. 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完成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拨款凭证;
11. 督促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12. 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3. 审查工程结(决)算;
14. 督促整理有关工程文件和技术档案材料。
(三)保修阶段: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和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接的建设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监理合同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的7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社会监理登记表》及合同副本报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建设监理业务,编制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实施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社会监理登记表》、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指令须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布。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代表处理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建设监理职责,或由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称职,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要求赔偿。监理单位拒不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可提出解除建设监理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外地和境外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须经市建委审查登记。
第三十条 建设监理取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详见附表)。监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最低取费标准。
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取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商定。
建设监理费在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概算中单列工程监理费项目支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可视情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撤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二)无证实施建设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越核定的建设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
(六)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上报;
(十)对未经审查登记,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的外地及境外监理单位,责令其停止监理业务,并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降低最低取费标准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等级证书,撤销注册,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需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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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
号│ M(万元) │ 监理取费a(%) │修阶段监理取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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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500 │ 0.2<a │ 2.5<b
──┼───────────┼───────────┼────────────
2│ 500≤M<1000 │ 0.15<a≤0.20 │ 2.00<b≤2.50
──┼───────────┼───────────┼────────────
3│ 1000≤M<5000 │ 0.10<a≤0.15 │ 1.40<b≤2.00
──┼───────────┼───────────┼────────────
4│ 5000≤M<10000 │ 0.08<a≤0.10 │ 1.20<b≤1.40
──┼───────────┼───────────┼────────────
5│ 10000≤M<50000 │ 0.05<a≤0.08 │ 0.80<b≤1.20
──┼───────────┼───────────┼────────────
6│ 50000≤M<100000 │ 0.03<a≤0.05 │ 0.60<b≤0.80
──┼───────────┼───────────┼────────────
7│ 100000≤M │ a≤0.03 │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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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一条(一)项修改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撤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2、第三十一条(二)项修改为:“无证实施建设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十一条(四)项修改为:“超越核定的建设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一条(五)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
5、第三十一条(六)项修改为:“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6、第三十一条(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7、第三十一条(八)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第三十一条(九)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上报;”
9、第三十一条(十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降低最低取费标准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10、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等级证书,撤销注册,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需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199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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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7]460号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方便企业注册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称“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方便企业注册申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由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环节构成。受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审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由局机关负责。

  一、受理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单》,送交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疑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送交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具体受理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公布的有关文件。

  二、技术审评(注册申请:60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申请:20个工作日)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技术审查、对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文字性变更进行确认,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一)主审
  本岗位审评要求: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对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变更内容是否符合文字性变更的相关规定。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评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报告》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审查报告》,与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复核人员。
  2.对不符合审评要求的,提出补充资料的意见或退审意见,填写《补充资料通知单》或《退审意见报告单》并报送复核人员。
  3.对需要专家咨询的项目,填写《专家咨询申请表》并报送复核人员。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40个工作日。
  2.注册证变更申请:8个工作日。
  注:对于需要进行专家咨询和补充资料的项目,咨询和补充资料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

  (二)复核
  本岗位审评要求:
  1.对主审人出具的审评意见进行复核,确定审评结论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提出意见。
  2.确定审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评程序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各审评处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主审人意见的,签署复核意见。通过办公室资料组将相关审评报告报送签发人员,其中补充资料通知单转办公室发补组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主审人意见的,提出理由并将审评报告及申报资料退回主审人。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7个工作日。
  2.注册证变更申请:4个工作日。

  (三)签发
  本岗位审评要求:
  确认审评意见,签发审评报告。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审评意见的,签发审评报告。通过中心办公室资料组将《专家咨询申请表》转咨询协调部门组织实施;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审查报告》转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送签文件转医疗器械司。
  2.对不同意审评意见的,提出理由并将审评报告退回复核人。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5个工作日。
  2.注册证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

  (四)资料的呈转
  本岗位要求:
保证呈接和转送的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完整,送达及时。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办公室资料组人员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8个工作日
  2.注册证变更申请:5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注册申请:30个工作日,注册证补证申请:20个工作日)
  主要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批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对行政审批阶段出具的审批意见负责。

  (一)审核
  本岗位审查要求:
  1.确定审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3.确定申请企业是否涉及我局或其他机关部门处理的案件、是否有投诉、举报等情况。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退回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10个工作日
  2.注册证补证申请: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本岗位审查要求:
  1.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对不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退回审核人员。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6个工作日
  2.注册证补证申请:5个工作日

  (三)核准
  本岗位审查要求:
  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司司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境外第一、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及重新注册、境外第三类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审批项目,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转交注册处。
  2..对境外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审批项目,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
  3..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退回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
  1.注册申请:6个工作日
  2.注册证补证申请: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本岗位审查要求:
  1.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
  2.最终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岗位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定要求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转交注册处。
  2.对不符合审定要求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退回核准人员。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