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2:06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书刊租赁业管理,消除和防止精神污染,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占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保障正当有益书刊的流通,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图书、连环画、期刊、杂志、画册等书刊租赁业务的店、铺、摊、点,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专营或兼营,都应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书刊租赁业属社会文化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辅助力量,应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营业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经营书刊租赁业,应持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具营业申请书,叙明从业人员姓名、简历、健康情况,集资方式、金额、营业项目、地段地点、设备情况,现有可供出租书刊的数量和目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书刊来源等项
),经县市文化局、公安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严禁无证开业,违者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给予取缔。
第五条:书刊租赁业户如有转业、停业、歇业、合并、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地点等事项,应报请县市文化局、公安局批准后,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书刊租赁业户必须在指定的地段地点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严禁随意流动、摆设临时摊点。
第七条:书刊租赁业户只准出租国家(地方)出版、发行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版反动、色情、淫秽、荒诞和宣扬封建宗教迷信的书刊及各种手抄(编写、复印、复制)本等非法出版物。及时剔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停售、封存书刊。凡属港、澳、台出版的书刊、画
册等,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存有上述不准出租的书刊的经营户,应主动上缴,由文化、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不得转移、转卖和窝藏。
第八条:书刊租赁户应接受群众监督,出租书刊目录要公开,要与内容相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收费要合理,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牟取暴利。
第九条:书刊租赁业由文化部门主管,并与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书刊租赁业户应按地段地理情况,分片建立书刊租赁业民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推荐大公无私、遵纪守法的从业人员担任,协助文化部门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检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有权对书刊租赁店、铺、摊、点进行检查,书刊租赁业户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托拒绝。
第十二条:对于遵纪守法,模范执行管理规定,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犯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扣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1.doc
  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1991年4月19日,能源部

根据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1]83号文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现就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工资52元(系六类工资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执行其它类工资区及一类产业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对照确定。下同)。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执行61元。
学徒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掌握技术较快,具备独立操作能力,能够顶岗作业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考核。但技术工人提前转正,学徒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
二、实行熟练制的工人,熟练期一般为一年。特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熟练期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执行48元。熟练期一年的,期满执行52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56元。熟练期半年的和属于原水电部[83]水电劳字第11号文及[84]水电劳字67号文明确的艰苦工种,熟练期满执行56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为66元。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执行52元。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执行61元。对于表现突出,技术水平较高并安排在生产一线工种(岗位)的少数优秀毕业生,可定为66元。高定工资等级的比例暂按同期定级的同类毕业生的5%—10%掌握。
四、属于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学历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及以上),安排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中专毕业生的待遇执行;安排当工人,专业对口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规定执行;专业不对口的,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招收工人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工人转正、定级均应进行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考核合格方能转正。定级考核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能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可视其实际技术水平低定工资等级。
工人转正、定级考核办法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制定并实施。
六、就业前经过劳动部门组织培训的人员,进入企业后,属于工种对口的,其接受培训的时间可以抵算学徒期或熟练期并执行相应待遇;工种不对口的,按社会招工的规定办理。
七、学徒工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电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转正或定级,现工资低于本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水平的工人,可改按本规定的水平执行。但对于过去因个人原因就低确定了工资等级的,在改行新的定级工资标准时,仍应保持其低定级与原规定的定级水平之差距。
九、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保证技术水平达到技术等级标准要求以及平衡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的基础上,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转正、定级待遇,地方有规定的,报经部批准后,也可参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电力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