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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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近年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有效引导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海外拓展,支持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实力,提高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凡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一定资产、信誉和贡献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可在境外以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投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独资企业或者投资控股参股经营。
二、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以下类型的生产性项目:
(一)能带动商品出口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能带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项目;
(三)能利用省内科技优势,促进技术出口的项目;
(四)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五)能为境内长期稳定地提供价格便宜、国内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的项目。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兴办境外企业:
(一)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年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年出口产品交货值达500万元以上;
(三)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
(四)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外销市场大、经济效益高的乡镇百颗星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四、允许有实力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省国有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并享受境内赋予国有企业兼并的政策待遇;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小型、亏损或经济效益差的国有境外企业采取租赁或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经营;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省内有进出口自营权的国
有企业合作兴办境外商品生产基地。
五、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对外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提供与对外投资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并向公证部门办理经济担保手续。
六、设立境外企业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申办境外企业,应报省科委审核后,再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省外经贸委负责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需以外汇投入的项目,由地、市外经贸委转同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外汇初审,由省外经贸委转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审查。
(五)省外经贸委批准设立项目。
七、申请兴办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1、属税收贡献型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源收购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企业,提供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二)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和公证文件。
(三)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证明。
(四)投资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兴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股比、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建设经营期限、预期经济效益等。
(六)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项目实施方案。
(七)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境外企业经批准后,投资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按有关规定报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等手续。需以国内设备投资的,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物资的,凭上述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出关手续,作价投资的设备视为资本项下输出。外汇、海关、商检等部门应在
资金、设备、原材料出入境方面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九、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社会职务的人员,需报省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经省委统战部复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派驻境外企业人员原则上持因私普通护照,个别确因特殊需要,经省外事办人审定后,或个案办理因公普通护照。任何人不得同时持用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
十一、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际博览会和国际专业展览会提供机会,促其加强国际经贸联系交流。
十二、乡镇企业兴办境外企业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十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接受省内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省外经贸委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实施归口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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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4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1亿。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民政部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部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部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830个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900个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1256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卫生部、教育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研究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46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制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部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地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卫生部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卫生部负责)
  1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810万人左右,累计补种5688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群的83%。(卫生部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卫生部负责)
  (3)为3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三年任务的55%。(卫生部负责)
  (4)完成2009年87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做好55万户改炉改灶前期准备工作。(卫生部负责)
  (5)完成2009年411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347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无害化厕所覆盖率达到65%。(卫生部负责)
  (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10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国家重点在16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省(区、市)可自主选择1至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部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卫生部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地方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卫生部负责)
  (2)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制定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地区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军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的具体措施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通过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推动全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商贸、物流等行业管理职能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烟草等行业的项目。考核采取记分制,考核积分=考核记分+加分-扣分。
1、目标考核记分
①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2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②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任务的基本分15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相应扣减5—10分,未启动的不记分。
③完成生猪屠宰机械化和生猪屠宰场(点)关闭任务为15分,未全面完成的不记分。
④完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增目标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⑤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任务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⑥完成商贸业5000千万以上投资项目任务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以上如有缺项的,按该项最低得分70%记分。
2、加记分
①当年新增1个年成交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市场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②当年新增1个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③当年新增1个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并开设连锁店分别超50家、100家或主营收入超5亿、10亿元的分别加记2分、4分。
④当年新建1个单体投资1亿元、2亿元、4亿元、8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在开业年度一次性加记分,不包括物流、市场组合项目。
⑤当年新获批1个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
⑥当年新获批1个省级、国家级商贸业品牌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加记1分、3分(品牌指国家、省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命名的商贸物流基地);获得1个商贸服务业产品专利加记1分。
⑦当年新增1个四星、五星级酒店(饭店、宾馆)或市场,分别加计1分、2分。
⑧当年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外包企业加记1分,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上市公司(包括增发)的加计5分。
3、扣减分
①每出现一起违法经营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被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扣减5分。
②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减5—10分。
③未出台商贸业鼓励扶持政策,财政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减5分。
④未出台商贸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未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扣减5分。
凡受到扣减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第四、第五名为二等奖,第六、第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奖励,对单位颁发奖杯。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政府成立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2008年度考核目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为依据。
各地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形成责任保障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干劲、新形象、新业绩。
对各地商贸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
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序号 主要目标 单位 全市 广陵区 邗江区 维扬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开发区 新城
西区 化工
园区 备注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 16.0 17.0 17.0 17.0 16.0 16.0 16.0 16.0 —— —— ——  
2 新增加机械化、半机械化生猪屠宰场 个 5 —— 1 —— —— 1 2 1 —— —— ——  
3 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 必保任务数(个) 28 —— 8 2 —— 7 7 4 —— —— —— 具体关闭名单附下
争取任务数(个) 36 1 8 2 —— 7 14 4 —— —— ——
4 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 % 100 —— —— —— 100 100 100 100 —— —— ——  
5 新增“万村千乡”
农家店 必保任务数(个) 150 5 20 5 32 31 38 19 —— —— —— 按照各县(市区)行政村数量的1/8分配,其中广陵、维扬、宝应有相互调剂数
争取任务数(个) 300 30 50 20 50 50 60 40 —— —— ——  
6 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 个 100 38 15 16 4 5 10 4 4 3 1 按排列出的初步名单
7 5千万以上投资项目 个 80 16 10 8 8 10 17 11 —— —— —— 按07年各县(市区)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分配

附: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名单:广陵区 扬州市食品公司亲亲屠宰场; 邗江区 方巷黄珏屠宰点 公道林香屠宰点 头桥屠宰点 沙头镇霍桥尹桥屠宰点 李典黄桥屠宰点 食品公司屠宰点 汊河屠宰点 甘泉屠宰点; 维扬区 西郊屠宰场 西湖屠宰场; 江都市 惠通屠宰场 砖桥屠宰场 曹王屠宰场 嘶马屠宰场 塘头屠宰场 华阳屠宰场 高徐屠宰场 黄思屠宰场 周西屠宰场 东汇屠宰场 永安屠宰场 锦西屠宰场 麾村屠宰场 宗村屠宰场; 高邮市 高邮镇屠宰场 卸甲镇卸甲屠宰场 卸甲镇龙奔屠宰场 车逻镇屠宰场 龙虬镇龙虬屠宰场 龙虬镇张轩屠宰场 开发区屠宰场; 仪征市 十二圩屠宰场 新城屠宰场 龙河屠宰点 马集屠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