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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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开展易货贸易,以进带出,进出结合,有利于充分挖掘我省出口商品货源潜力,减少库存积压,解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物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这一工作。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下达的易货贸易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

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易货贸易,扩大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易货贸易的原则:
一、易货贸易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收购计划任务(包括政府协定贸易)的前提下进行。计划内商品,可搞以进带出的对等贸易。
二、易货贸易的国别和商品方案,必须报请经贸部审查批准。
三、易货贸易的重点是东欧和中近东、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国家,对日本、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等工业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进行易货贸易。
四、易货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全部用于易货进口(主要用于企业更新改造的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出口产品急需的原材料进口),但不再计算留成,外汇应自行平衡。
五、易货贸易出口要自找货源,进口自找销路,财务自负盈亏。
第三条 易货贸易以库存滞销商品为主,或组织计划外收购。紧俏商品一般不作易货贸易。开展易货贸易不得打破国内进出口经营渠道。 #13第四条 易货贸易必须遵循国家各项进出口法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我省易货贸易由省经贸委组织协调,具体的管理工作由省外贸局负责。
第六条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是我省易货贸易的综合经营部门,负责易货贸易的组织实施、外汇综合平衡和财务综合核算工作。
第七条 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工贸公司,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亦可进行易货贸易。如进出口货物超出经营范围或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可委托省外贸总公司代理和平衡。有关易货贸易商品的出口,省外贸总公司也可委托有关外贸专业分公司代理。
第八条 易货贸易的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易货贸易方案,包括易货贸易的国别、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应事先报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综合平衡后报省外贸局;各外贸分公司易货贸易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报省外贸总公司平衡,属分公司进出口经营范围之内且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可径
报省外贸局。
二、全省易货贸易综合方案,由省外贸局负责编制,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易货贸易方案经批准后,属总公司组织的由省总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属分公司组织的由分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对东欧的商务谈判,需委托有关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代理。
第九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易货用户应签订易货贸易协议;属外贸代理的,还应签订代理协议,以保证易货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易货贸易进度表,由省外贸局负责汇总,按月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抄省经贸委、省计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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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 39 号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设创新型萍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结果的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者。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者,而且取得了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
  (三)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该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的公民。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对已获得该项奖的公民不再重复授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项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4—7项。一等奖授予不超过9人,二等  奖授予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予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推荐的根据是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以及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 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1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萍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萍府发〔1995〕38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二章 部门权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行业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筹措、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审定招标项目控制价,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和廉洁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和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管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报征及拆迁等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

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政府项目投资的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只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各自履行审批、监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承担建设项目的筹(融)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债务偿还,确保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九条 投资管理

(一)政府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由市政府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与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投资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四)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市政府派任财务监管员,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后,由政府专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或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进行代建管理,对确定由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代建的项目,由投资公司负责以招标或委托形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质保期管理,提交项目评价报告;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直到工程竣工验收。

(二)投资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进度用款计划,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三)培育项目管理中介市场,大力发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移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按项目性质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单位使用和管理,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

(二)运营管理市场为开放式市场,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受地区、所有制限制。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直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不得从中获取收益。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遵循“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住建、交通、水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建设需要编制项目前期规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完成方案设计后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和财政状况,决定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的业主单位及建设方式。建设方式主要采取代建制。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决算审核。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住建、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500万元),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以实施方案形式编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投资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投资公司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市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后9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投资公司以财政部门的决算批文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每年编制预算时由市财政、市发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德阳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次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市发改、财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八条 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业主单位主动配合和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在本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