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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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赵紫阳总理关于“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的指示和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动力交流的场所。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搞活用工制度,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城市综合治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第四条 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是综合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下设综合劳务市场管理处,负责劳务市场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管。

第二章 业务项目
第五条 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待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供需双方见面,直接洽谈。
第六条 为开展工人交流、调剂劳动力余缺牵线搭桥,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市内远距离上班的职工,提供信息,协调交流。
第七条 为人才培训提供服务。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经过各类就业前培训班和职业学校培训的人才;同时根据社会各单位劳动力的需求,预定培训人才。
第八条 为家务劳动提供服务。负责登记和介绍家庭需用保姆、教师、照看老人、护理病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
第九条 为介绍临时性用工和城乡劳动力交流服务。需要临时性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需要的技术人才,劳务市场负责登记、办理手续。同时开展装卸、搬运、维修等劳动服务。
第十条 为开发人才服务。对单位富余和短缺的专业技术干部或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推荐、沟通渠道,协调流动。
第十一条 为招聘离退休职工服务。对要求再工作的离退休职工进行登记、推荐,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二条 为劳务输出疏通渠道。办理跨省、市的劳务输出业务。
第十三条 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根据企业生产技术需要,推荐、介绍技术咨询人员。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业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以上全民、集体单位招收新工人,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劳务市场进行招工和办理手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或单位确定的增人计划。
第十五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单位在我市招用临时工,要到劳务市场办理手续。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的,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可到市或区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家庭用工须持职工所在单位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个体工商户用工须持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拟招聘离退休职工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离退休职工要求再工作的,须持离退休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和招聘手续。
第十八条 要求到市属以上单位就业的,市内待业青年或闲散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常住户口和所在地劳动服务站的《待业登记卡》,待业职工须持《待业职工手册》,技术人员须持《技术等级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就业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职干部或工人要求交流的,须持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或本人《工作人员证》,办理登记、交流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须持乡政府以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招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须持当地建委资格审查手续、营业执照。经市建委资格审查后,到劳务市场办理劳动力管理手续。公安部门凭劳务市场办理的手续办理暂住户口。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从事装卸、搬运、维修等劳务性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市或区劳务市场办理劳务登记手续。

第四章 原则与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劳务市场招收新工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招收新工人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收新工人的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通过培训择优录用。招用特殊工种(司炉、爆破、高空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培训后经专业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录用。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的流向应本着从城市到乡镇,从全民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从全民有在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经济发达地方到经济开发地方;从技术人才密集的地方和单位到技术人才短缺的地方和单位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从市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流向农村乡镇企业的职工,户口粮食关系不动,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发给专门证件,保证来去自由。
第二十七条 由市内全民企业流向农村乡镇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从优,原则上由供需双方议定。到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做出贡献的,回城后在下去前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工资级别为固定工资。
待业青年到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合同期满回城后按待业职工对待。重新工作时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都要有保人担保。用户属于城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但保;用户属农村的由当地乡政府担保。劳动者家居城镇的,由街办事处或正式职工担保;家居农村的要有乡政府介绍信或在市内工作的正式职工担保。
第二十九条 劳动纠纷的仲裁机关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由劳务市场协助调解,调解无效的,报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三十条 凡要求流动的职工,所在单位接到本人提出流动申请书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批准的,要求流动的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务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务市场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效的,报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劳动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收取的各类用工管理费,经劳务市场办理手续的,由劳务市场代收。
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单位进入我市承包工程,县、区以上的施工企业按所需用临时工每月工资总额的5%收取职业介绍费;县、区以下施工企业按全部职工每月工资总额的5%收取职业介绍费。对市属受灾地区农民进城的施工企业,可减收或免收职业介绍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各县、区劳务市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施行。



198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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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1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中一产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二、三产业类近两年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授奖条件)
  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应是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在蓉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标准)
  (一)制定有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推进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市及其它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
  科技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效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推广应用成效。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授奖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评审(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及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评审和评选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审查;
  (三)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四)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它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五)负责奖励荣誉证书的制作和奖金发放。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2.审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评价报告、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成果转化推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件;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推广应用成效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当涉及到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10个,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九条 (证书及经费)
  科技杰出贡献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成果转化推进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8万元;银奖4万元;优秀奖2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4月28日)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刘明祖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王茂林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毛如柏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刘方仁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4月28日)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俞灵雨、黄尔梅(女)、熊选国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吴宪光、金剑锋、徐静(女)、梁国海、曹巍(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王文芳(女)、张永平、雷旭辉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