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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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等



为了管好用好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促进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小康基金是市政府为加快边远山区经济建设步伐,使边远山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而设立的专项扶贫资金。基金主要用于“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中确定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的经济开发项目。
二、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相对集中、重点使用、项目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重点扶持边远山区优势明显、效益显著、辐射面广、带动山区农民致富的开发项目。
适当向边远山区乡(镇)中条件较差、困难较多,多年来居于后列的乡(镇)倾斜;同时加强扶持低收入村队的经济开发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基金扶持项目要经过自下而上认真筛选、科学论证。首先由各乡(镇)将项目报到本区县的山区办和财政局,各区县山区办和财政局经过认真研究后,联合提出申请,分别报市山区办和市财政局,市山区办会同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审定,报请主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
财政局。
四、资金的下拨
开发项目经市山区办与市财政局协商立项后,区县落实匹配资金,区县匹配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启动时,可先拨15%,验收合格后补齐)匹配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先拨付全部资金的8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
1.对小康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应建立市县乡三级小康基金使用档案制度。
小康基金档案包括扶持项目的内容、投资数额、投资来源、投资方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2.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各区县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山区办、市财政局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3.违纪的处理
对于挪用、滥用资金的行为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做出严肃处理,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停拨剩余的20%资金,原拨80%资金也要扣回。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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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
、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
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逐项载明。
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企业依此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帐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帐,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



1997年11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禁止各类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近来,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现象
又有所抬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先后成立了7家由少数职工或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借用中设南通公司的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设南通公司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国
家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打击走私、逃套汇、出口骗税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办理的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属于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四、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进出口业务代理人的职责,坚决杜绝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从事借权
经营和挂靠经营。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中设南通公司的违规行为,外经贸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