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1:21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为严厉打击“三假”,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海关总署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 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 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 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 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 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 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1995年7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环境监测成果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环境监测成果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成果管理,充分发掘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价值,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监测成果是指环境监测数据及据其所形成的材料和质量报告书、污染源调查成果等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环境监测成果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成果工作,以保证其成果的管理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对外服务。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监测成果管理方面,负责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环境监测成果;
(二)管理环境监测成果档案;
(三)开发和利用环境监测成果;
(四)做好环境监测成果保密工作。
第六条 对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省外利用我省环境监测成果的,须经省环保局批准;省内利用外市(地、州)环境监测成果的,须经成果所在地的市(地、州)环保局批准;省内利用本市(地、州)环境监测成果的,由该成果的拥有单位批准。
第七条 对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利用环境监测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
第八条 利用环境监测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未经该成果管理单位的允许,不得将该成果转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环境监测成果时,免交使用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9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证券办对北京万国企业服务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证券办对北京万国企业服务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  证委发(1995)33号

上海市证管办:

  你办《关于北京万国企业服务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在证券咨询服务中的违规情况及其处理

意见的报告》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办的处理意见,并授权你办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

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现行为进行处罚。请将对该案的处罚决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