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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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2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
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
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承担或有负债的;
  (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价拍卖;
  (二)招标出售;
  (三)协议出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国有股东出售其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应当
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资产整体出售
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分产权出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出售股权,公司内部出售的,由出售
方报母公司审批;公司向外部出售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子
公司以下出售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三)尚未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售方和买受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
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售方职工事项。
  出售方在作出出售决定之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产权交易前,出售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委托申请和文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予以受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出售方的委托后,应当对出售标的及出售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向
社会公示。根据买受方竞争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操作;
  (四)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
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
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售方应当对出售的资产和股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允许
在评估价基础上有一定浮动。其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经原产权交易批准部门
批准。
  第十四条 出售产权和资产收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企业单项资产出售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入;
  (二)股权出售收入,原投资等价部分增减投资,增减值部分列投资损益;
  (三)政府授权企业及非授权其它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转制时其资产出售收入,在拨付资产清查、评估以及交易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后,除承担债务方式出售外,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
  (二)欠缴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统筹保险金和按规定应发放的退(离)休费;
  (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四)所欠税款;
  (五)所欠债务。
  上述价款清偿后的剩余,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财政部门的产权出售收入,作为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企业
资本金的再投入。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可以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对企业出售股权和资
产行为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凡发生产权交易而未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各级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
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出
售国有资产的,出售行为无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出售收入应当上缴财政而未上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并
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不具备产权交易资质而从事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行为无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给予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
据情况责令改正或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由自治区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其它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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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围绕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奋斗目标,通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常州市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作为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扎口管理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各项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的办法进行管理,分为地区口、综合口、建设口、经贸口、财金口、科教口、农村口和外经口等,各口原则上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六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三大类,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是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组成。

(二)部门目标:是市各委办局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重点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三)专项目标:是针对年度重要的单项工作确定的调控、对策措施和配合协调目标。专项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并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同时建立目标管理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指派卜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责任部门按时按要求向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承担目标的实施进度;牵头部门负责对归口各部门目标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市目标办每季度召开牵头部门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和重点项目目标实行月报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各所辖市、区每月填报后,经市目标办、统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标由责任部门每月向市目标办和统计局报送目标进度情况,市目标办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每季检查一次,由各目标第一责任单位填报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报市目标办。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归口考核与全市统一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范围为列入全市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市目标办组织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目标管理奖。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设立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支持服务奖等4个奖项。

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全市各项工作,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所辖市、区;授予开拓争先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为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名额10名;

全面完成地方设置的重点目标;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授予支持服务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当年竣工项目;以及完成情况突出,市民反响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授予优秀项目奖,奖励名额5-8名。

第十七条 成立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目标办牵头,各口牵头部门、市人事、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年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得50分,市长考核15分;考核小组考核20分,各所辖市、区测评15分。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实行“两个提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同时由市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凡经审核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分“三个阶段”考核:

(一)归口考核阶段。由目标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各归口部门,对照目标要求,通过部门自查互查、部门自报、归口评议等办法,根据实事求事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出参加评优的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

(二)综合考核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逐一听取汇报并实地检查,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考核汇总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测评意见,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单位或项目,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奖金为 二万元;优秀项目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可自筹发放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目标管理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并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部门,在年度目标奖标准的基础上,在职人员增发10%奖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扣发年度目标奖标准的10%。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39号文件《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地区日 牵头部门:计委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钟楼区、天宁区、郊区、戚区、新区。

综合口 牵头部门:计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法制办、体改办、安全局。

建设口 牵头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邮政局、电信局。

经贸口 牵头部门:经贸委

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供电局、地震局。

财金口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

科教口 牵头部门:教育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农村口 牵头部门:农林局

农林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外经口 牵头部门:外贸局

外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国检局、海关。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6日(83)沪高民字第49号《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请予批复的报告》收悉。
经查,关于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我院于1984年2月21日曾与你院来京办案同志交换了意见。现你院又以此案“请示内容是属业务问题”,要求批复。兹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1950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英商哈同有限公司诉姚蓬子等人给付地租一案时,姚蓬子、李斯棣等人提出反诉,认为原租地建房合同不合理,不同意如期将房屋归哈同有限公司所有。为此,该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在决定被告姚蓬子等人按合同所定数额向哈同有限公司交纳地租的同时,还确认,英商哈同有限公司(甲方)与姚蓬子、李斯棣等人(乙方)所定租赁合同中,关于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乙方应将地上建筑物及其装置设备等物,无条件移转与甲方所有,不符合当时处理外侨不动产政策,应认为无效。
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协同有关部门派人到合同履行地,当众宣布该地基上建筑由国家接管。李斯棣等人借“文革”之机柜付租金,进而于1981年提出产权主张。
据上,经研究认为:上海市人民法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虽然认定双方订立租地建房期满移转房屋无效,但并未将该地建房判归姚、李等人所有。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该房产的实际情况,宣布归国家所有。这是在28205号判决后,根据国家不准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土地所有权的政策决定的,与28205号判决的内容并不抵触。因此,李斯棣等人以28205号判决主张产权的申诉无理,应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