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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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9]204号), 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和监督,发挥基金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当前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和各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以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各项基金(含附加)和各项专项资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下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一)公路建设基金、摩托车和农拖养路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附加费(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新菜地开发基金;
(六)林业基金(含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三项);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
(八)副食品风险基金;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十)土地出让金;
(十一)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十二)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三)工业用电、民用照明电附加;
(十四)工业用水、民用自来水附加;
(十五)渔业建设附加;
(十六)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七)排污费;
(十八)墙改费;
(十九)其他政府性基金(附加)。
随着国家对基金(收费)的调整,我市将适时作相应变动。
第四条用于基本建设的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履行以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组织建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管理制度,并代表政府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方向,提高政府性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三)负责审核、审批、转报、编制、下达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法规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基金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安排计划以及有关基金使用计划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基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情况和建议计划,并定期向计划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执行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原则应遵循当年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基金规定的使用投向,优先安排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基金使用部门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情况、本部门(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当年基金预计征收数额,提出本部门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送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
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执行基金安排计划情况,上年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2、当年基金使用安排的原则和设想。
3、当年基金使用的总体安排建议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计划建议,基本建设计划建议应包括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三)坚持基金规定的使用方向,除了设立该基金时批准列支的相关费用之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规定的基本建设的投向。
(四)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例、基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原则,正式下达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由基金使用部门执行。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
(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深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按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和权限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
2、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持上述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按规定要求开工所需的相应文件等向县级以上计划部门申请开工并纳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须将各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预算、中标通知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用款计划等文件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开工前审计,具备条件并由计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才能开工拨款。
(三)使用各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基金使用部门不是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应由基金使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业主实施。
(四)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计划部门下达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变更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基金使用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计划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五)基金当年下达使用计划的应完未完余额,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可结转到下年度基金计划使用。
(六)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于月份终了10日内编制月份基金实际收、支报表及建设项目情况报表,报计划、财政主管部门。
基金使用部门于每年1月31 日前将上年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同级计划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纳入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运行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汇编和审批基金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
第十一条关于对政府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及检查:
(一)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稽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对自行变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的单位,由计划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使用基金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在建和项目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使用方向,截留、转移、挤占、隐匿、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将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三)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各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以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十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政府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玉林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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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十一月六日


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三)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混凝土总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和一次浇灌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以及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前,施工单位应督促承运单位或个体组织到市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局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使用需要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或特殊原因的。
因前款原因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市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建设和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市建设局资质初审报建设厅审批发证,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除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外,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
第十六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服从市建设局的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市区通行。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未办理资质备案的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单位应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经市建设局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 2007 〕6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姓名中文标准照片

外文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祖籍地

联系地址境内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推荐人简介单位名称及职务:社会职务:

主要事迹

本人意见签名:200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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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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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④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证件用)。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3.“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额。4.“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5.本表可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www.wenzhou.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