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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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由你局推荐的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功能安全性能检测,经金税工程税控加油机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现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编号为“税控准字00A011”。

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税控装置属最后一批发证的A类产品,因产品的企业冠名权问题而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中予以公布。目前该企业冠名权问题已经解决,特予补充通知。



20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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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2011]152号

  

  近年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他们坚持以“大庆精神建班子,铁人精神带队伍,改革创新强审判,从严管理树形象”,呈现出队伍向上、审判规范、管理科学、服务优质、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近5年来,年均结案一万余件,案件质量和效率始终位居全市前列,连续8年无超审限案件、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当事人越级有理上访。由于业绩突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连续8年在全市法院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第一,领导班子连续8年被当地党委评为优秀班子,曾获得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标兵、全省文明单位标兵、全省优秀法院、大庆市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140余项荣誉,并荣立集体一等功。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从严管理带队伍,强化监督抓审判,能动司法为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为表彰宣传其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为榜样,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要将学习活动与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