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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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八、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发布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九、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十、《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整改。

  十一、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十二、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发布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发布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十三、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十四、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和发布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发布信息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十五、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管辖原则由各地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发布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国或地区统一查处。

  十六、广告监管机关应视监测情况,结合广告审查员制度,组织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法规培训。

  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逐步建立广告监测信息数据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与各地连通,以实现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兼容,最大限度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

  十八、广告监测结果数据处理,可以委托专业数据处理机构进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有效防止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维护技术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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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北方地区面向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重要门户。全市海洋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0.92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0.6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万公顷,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整治受损河口和海域面积不少于0.5万公顷,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达到一类标准的区域面积确保在1/3以上,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 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
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1998年4月27日 银复[1998]11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19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