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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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玻利维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5年7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玻利维亚共和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太平洋出海口问题的立场表示同情。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嘉 华             格拉尼尔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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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鼓励本市各区、县、局(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向型的内型企业,现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单位到开展区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与外商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外商三方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内联单位、外商四方合营,与内联单位全营,本市单位单独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范围主要是技术先进、产品可以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
以及开发区所需要的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
二、本市单位以各种投资方式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凡由开发区以租赁形式提供的房屋(包括通用厂房、办公用房)。不计入项目投资规模。需要新建专用厂房的项目,以合同形式委托开发区营造,预付、部分预付或分期付给租费的,亦不计入所办项目的投资规模。兴办项目的供水、
供电、供热、通讯等外配套工程和仓储、运输、通用维修以及食堂、医疗、托幼等设施,由开发区按照社会化协作配套服务的,不包括在项目投资范围内。
三、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单独经营的内资企业或分厂,作为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工业总产 值、商业购销总值,由原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开发区双轨统计,以行业为主上报。
四、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包括内资企业的投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申请银行货款,内资全民企业允许税前还款;内资集体企业允许税前偿还货款的80%。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的货款,以中方妥得利润归还;还款
有困难的,可以由中方投资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在一九九0年以前每年给予一定的开发补助拨款(其额度不超过该合资、合作企业当处向开发区税务部门实际纳税款总额的中方投资比例)。
五、本市单位经审查同意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投资所需外汇额度不足时,由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平衡。技术先进、产品外销或为内迫切需要,企业自行平衡外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外汇收入,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除用于企业自身平衡和归还贷款外,结余外汇的中方分得部分和内资企业的留成部分,归企业所有。本企业不用,可由市按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场地,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其中以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作为中方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所需场地,享受下列优惠:
土地使用费: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注册开业的免缴。
场地开发费: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内进入的,分别给予减收30%、20%、10%的优惠。在开发区内指定地点处行包片开发、自行配套的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免收场地开发费。
租用开发区通用厂房的租费,可以从该企业投产之日起计收。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进主开发区的分别减收0%-10%的租费,开业后十年内不予调增。
购买开发区统建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综合造成本计价。
对内资企业的上述优惠待遇,在企业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后吸引外资时,可以作为中方的投资条件,但不能转让于合资、合作企业。
七、开发区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留给企业,市不再集中其30%。
八、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家有关税法、法令、法规及共实施细则执行。内资企业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
九、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按照规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 税率留取15%;属商业贸易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税率留取30%。其余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开发补助拨款返还企业。其中本市单位
提留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后中方发得的利润,一九九0年以前可作为开发补助款,返还本市单位,返还的拨款,由本市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十、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应优于老市区。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属内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变,由企业按统一规定发给开发区补贴;劳动保险待遇,属本市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仍享受原单位标
准,新招收的职工,按合同制规定执行。对于从市内五区迁往开发区居住的职工家属,其待业子女由开发区优先录用。开发区生活用水、用电价格保持市区水平。居住在市内的开发区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包括轮渡),据实全部报销。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单位,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外销和我市需要的外地内联项目,经批准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13日
从英国公共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公共调查的目的正如曾主持过多起公共调查的前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现任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所认为的,“公共调查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确定事实,其二是吸取教训,以保证未来不会出现同样的错误。”

“窃听门”引发的公共调查

英国近年最有名的公共调查案件,就是针对默多克“传媒帝国”旗下的《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的调查。“窃听门”事件发生之后,除了议会举行了该案的听证会,司法机关介入并拘捕大批涉案人之外,英国的公共调查制度也逐步启动。

2011年7月6日,英国首相卡梅伦向议会宣布将召集一个由上诉法院资深法官布莱恩·亨利·利文森爵士领衔的,其他专家参与的六人调查小组对“窃听门”事件进行调查,反思英国报纸的媒体伦理及媒体文化。7月20日,卡梅伦宣布此次公共调查的范围将不局限于对报纸行业的调查,而是扩大至对广播电视和新兴的社交媒体的调查。

调查小组的授权范围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了解报社与政府官员及警察的关系;反思现有媒体管理政策的利弊;考虑如何制定高效的政策和法律,以支持媒体自由、建立多元化的媒体和独立于政府的媒体;鼓励提升媒体行业的专业水准和保证媒体自觉遵守职业伦理;分析如何规制政府官员与媒体的关系。第二部分则包括:调查报社的非法和不当行为,报社从业人员和大都会警署警察的不当行为,警察接受贿赂的情况以及新闻集团内部管理的失败等。根据目前报道来看,该案的调查期限为12个月,调查报告要全文公布并提出对政府下一步所应采取行动的建议。

卡梅伦首相所展开的此次公共调查的依据是2005年《调查法》(以下简称“2005调查法”)。在2005调查法施行以前,英国国内的公共调查是依据1921《调查法庭(证据)法》(以下简称“1921调查法”)及其他一系列的法令的规定来进行的,因此公共调查组织的类型和背景十分多样,其中包括针对各种违法犯罪的由检察官主导的具有司法性质的个案调查,议会和枢密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还有各种民间团体的调查。但是人们发现这种多体系的调查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有调查权限的司法调查和议会调查的范围太过狭窄,往往只关注专门的事件。除此之外,组建议会专门的调查委员会的成本太高,司法调查对证明事实所要求的标准太高,程序又太过漫长;民间调查往往没有法律所保障的调查权限和资金保证,很难收集到必须的证据,得出相对全面和可靠的结论。议会和政府考虑反思1921调查法及现有的调查制度的得失,并希望在吸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好的调查法作为日后公共调查的指引。2005年4月7日,英国议会表决通过了2005调查法,该法于同年6月7日开始实行,1921调查法即告废止。正是这部法律构成了目前英国公共调查制度的法律基础。

调查的中立性是赢得公信的前提

根据2005调查法的规定,当已经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公众关注,或者某件即将发生的事情已经得到公众关注的情况下,负责管理该事件所涉及事务的内阁大臣有权启动公共调查程序,任命调查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公共调查开展的第一步就是要组建中立、专业的调查小组。中立是调查组能够进行独立调查并给出公正结论的前提,因此中立是成为调查组成员的最首要的标准。与被调查事件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人,或者与调查结果有利益关联的团体有密切关系(间接利益关联)的人是不能被任命为调查组成员的,调查组成员在获得任命前,应当如实向负责组建调查小组的大臣报告自己是否与所调查的事件存在上述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获得任命后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会影响自己的公正性。专业则是按照需要调查事项的范围和特点,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吸收到调查小组中,保证调查结论的专业性。领衔“窃听门”小组的利文森法官最近就因被人怀疑其中立性而遭遇了严重的质疑危机,因为有工党议员指出利文森法官曾在前年7月和去年1月参加过默多克女婿所举办的两次名流云集的大规模社交聚会,所以他不该成为调查小组的主席。这一质疑马上引起了上诉法院和唐宁街的回应:上诉法院院长回应说,利文森法官出席聚会是经过院长同意,利文森法官的发言人则赶忙声明,利文森法官与默多克的女婿没有关联,聚会之后也没有任何联系,而唐宁街10号则声明,利文森法官在获得任命前已经如实向首相声明了自己曾参加过这两次聚会,但是首相认为这不会影响利文森法官和调查小组的中立性。

中立还要求调查小组的独立性,虽然调查小组是由内阁大臣所任命的,但是调查小组成员基本上来自于政府之外,其成员往往由退休的公务员、法律界人士和专家学者主持,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官往往会成为调查小组的负责人,因此调查小组相对独立于政府之外,其独立性、公信力和专业水准,都能得到保障,其所作出的调查结果能为公众所相信。

还原事实与完善制度

公共调查担负着还原事实和完善制度,避免惨剧再次发生的任务,因此调查小组的调查授权范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调查授权范围不是简单和随意制定的,它是内阁大臣和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人士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才划定的。其调查的范围是对现有制度的全面检讨和反思,是对相关人员的全面调查。越是事前的论证和协商,越是全面而详尽的调查计划才能使公共调查发挥最大的作用。从上文所述的“窃听门”事件所划定的调查授权范围不难看出,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各个方面的审视和相关制度的优劣考察都该是公共调查的范围。

公共调查的期限没有固定的标准,因为随着事态的发展和被调查事件的复杂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负责组建调查小组的大臣有权调整授权范围,这会延长调查的期限。耗资巨大的“血腥星期天”的调查时间是12年,“窃听门”的调查时间初步定了12个月。英国很少有短期内就有结果的调查。因为严肃、认真的调查绝不是在短期限内就可以完成的,这是由公共调查的深度和全面性所决定的。

由于公共调查对公众生活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其调查权力必须得到强有力的保证。2005调查法赋予了调查小组强制传唤证人及时接受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力,不配合调查的证人或者伪造、篡改、毁损证据的人,将会被高等法院审理并定罪,承担罚款和一定期限监禁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2005调查法并没有将公共事件的调查权垄断在内阁大臣手中,民间调查依然可以自由进行。由于民间调查往往会受到调查权限和调查费用的限制,使原有的调查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调查结论不够完善。而公共调查有公共财政支持,且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所以2005调查法专章规定了其他模式的调查可以转化为该法下的公共调查的情况。只要民间调查所调查的事项符合2005调查法第一部分的规定,内阁大臣可以在民间调查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化为政府主导的公共调查。除此之外,专业、独立的民间调查也是受到政府的尊重的,其结论可以与政府主导的独立公共调查结论一道成为公众对该事件认识的参照。

所谓公共调查当然要有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根据该法的规定,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是在公共调查期间,参与旁听调查听证,翻阅及获取调查小组所掌握的相关的证据,但非因法定原因和调查小组主席同意不得对调查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公众参与和监督还体现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需要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全文,公布调查的所有记录和细节,并在合理期限内将调查报告报送给议会。调查费用的明细也要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的内容不仅仅要包括调查小组所确定的事实,还要在授权范围内给出调查小组对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如果调查小组内有不同意见也要如实在调查报告内载明,调查报告的全文在网络上都能自由获得。调查结果也要受到代表民意的议会的监督。“血腥星期天”案的第一次调查结果就是因为部分内容受到质疑,议会才在1998年组织了第二次公共调查。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