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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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财政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财政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财政部门中选派业务骨干作为监事代表。
第三条 财政部门选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法规制度;
四、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五年以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或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五、必须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机构拟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本部门干部的现状,研究确定财政部门委派的监事代表。
财政部监事选派和管理工作由分管企业的业务司会同人教司负责组织实施。监事的人选和业务工作由业务司归口负责,监事的任命和考核等工作由人教司负责。具体选派程序是:
一、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部内分管企业的业务司根据选派监事的条件,从本司提名向其分管的企业选派监事的人选;也可由业务司商请财政监督司同意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选派。
二、业务司将人选报人教司审查同意后,由人教司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派出财政部门的监事代表手续。
地方财政部门监事选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监事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被监督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行使监事表决权;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监事工作情况和被监督企业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不能超出委派机构授予的权限范围,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或财物;
四、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六、不得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七、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应向监事会请假。
第七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监事,其任期原则上应与监事会的任期一致。
监事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监事连任由财政部门决定,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监事应与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成员一样,遵守监督机构和监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机构的定期工作考核。
财政部门应对派出的监事建立工作档案,定期向有关监督机构了解所派监事的工作情况和受奖惩情况。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本部门干部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换。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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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1〕107号

2001年8月22日

现将《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缓解西安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尽快解决我市北部城区与西临、西宝高速公路的连接问题,解决市区车辆出入境交通不畅问题,改善城区北部城市环境容貌,促进西安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并将该工程列入我市2001年和“十五”计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该工程一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抓紧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乃至全市人民都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使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搞得既快又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为了顺利实施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发〔2001〕8号),结合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加快办理,实行优惠,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建设征地工作由工程所在各区政府负责协调,费用实行包干,市土地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安置被拆迁农户、乡镇企业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土地的,要一次规划,统一报批,市规划局及时予以规划定点。
四、本工程征地拆迁涉及的新菜田建设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屋评估管理费减半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按低限交纳,免收渣土排放管理费。
五、工程沿线途经村、组拆除的农户,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归还产权,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按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易地重建的,所需土地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确需占用耕地的,新划拨土地面积当年费税由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交纳减免后的剩余部分。
六、本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非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计2.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800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每亩400元(不论夏季、秋季),荒地、荒滩地不予补偿。
七、拆除沿线各村、组村民私有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简易楼375元/m²,砖木结构楼(平)房291元/m²,土木结构鞍(平)房54元/m²;石棉瓦棚10元/m²。拆除乡镇企业、个体户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68元/m²,砖木结构208元/m²,土木结构鞍房38元/m²。
八、农宅、乡镇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自拆自建,旧料归各自所有。拆迁过渡费从动迁之日起,按2.5元/m²·月,发放6个月,实行自行过渡。
九、拆除村民私有房屋门楼每个150元,砖围墙每延长米30元,土围墙每延长米15元。
十、拆除工程建设沿线各村、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别 品名 规格 单 位 赔偿标准(元)
树木 用材树种 胸径 5cm以下 棵 5
用材树种 6—10cm 棵 10
用材树种 11-15cm 棵 20
用材树种 16-20cm 棵 30
用材树种 21cm以上 棵 45
果树 成年挂果 棵 90
果树 未成年挂果 棵 30
电杆 农用(移动) 根 200
井 院落生活井 眼 500-1000
灌溉普通井 眼 3000-4000
灌溉井(下立水管) 60m以内 眼 5000-6000
长期不用报废井 60m以上 眼 不予补偿
阳畦 土阳畦 延米 5
砖阳畦 延米 10
坟墓 坟墓 座 170
道路 水泥路面 5—10cm厚 平方米 25
水泥路面 11—20cm厚(无上、下水管) 平方米 40
水泥路面 5—20cm厚(有上、下水管) 平方米 50
炉渣或灰沙面 平方米 5

十一、本工程沿线违章建(构)筑物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都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对无理阻拦、聚众闹事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收费站等配套管理用房以及通信、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与高架快速干道红线范围用地均属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用地,执行本征地拆迁规定。对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十四、本工程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事宜,均按《条例》、《办法》、《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1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8月29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文化、大众传播、青年及体育领域里的合作,就1998--2000年度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

  第1条 双方将促进交换一个传统及当代艺术的展览。
  马方将派出一个马耳他当代艺术展览在北京或上海展出,中方将派出一个中国传统艺术和工艺展览。
  有关条件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达成一致。

  第2条 双方将鼓励民间艺术团组、歌唱家、音乐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双方艺术节和比赛中进行交流。
  中方可派遣一民俗团组或一艺术团组参加马耳他国际艺术节。

  第3条 双方将鼓励专业剧团以及导演、歌唱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戏剧创作领域里的合作。

  第4条 马方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接待一中方现代舞蹈团。

  第5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摄影展览。

              二、大众传播

  第6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合作单位另商。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青年

  第7条 双方将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以增进两国相互了解。

              四、体育运动

  第8条 双方将鼓励其相应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体育组织之间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交流进行直接联系。

  第9条 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培养体育教师、教练、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应组织和机构开展直接联系。

  第10条 中方将准备考虑马方体育组织希望派遣各种体育教练的请求。
  有关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五、组织及财务规定

  第11条 依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

  第12条 派遣方将负担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按照访问日程在其境内的旅费。

  第13条 双方认为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会说英语较为适宜。

  第14条 接待方收到请求后,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派遣方是否能够接待待派人员,并说明将安排其访问日程的机构。
  派遣方将在待派人员抵达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和交通方式。

  第15条 交换艺术团组以及艺术家时,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组织音乐会的费用、国内交通费、宣传费以及根据本执行计划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费用。
  派遣方将在抵达时间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及交通方式。

  第16条 依照本执行计划交换展览时,派遣方将:
  (1)通过外交渠道传递举办展览的建议并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提交技术数据。
  (2)负担展览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以及展览整个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17条 接待方将:
  (1)免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所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并承担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宣传费及图录印刷费,为此,派遣方将在展览开幕前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2)承担一名特派人员及其他随展人员停留期间的当地费用,条件与按本执行计划短期来访的表演艺术家相同。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逐案商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展品安全,并在展品丢失或损坏时,提供全面协助,阐明损坏情况。

               六、总则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其它活动的实施。

  第19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