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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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等部门提出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央企业工委 中编办

(二○○○年十二月一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听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8〕121号)的要求,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勘单位包括煤炭、有色金属、冶金、化工、建材、轻工、武警黄金等7个系统的地勘队伍,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各自形成了一支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地质勘查队伍。长期以来,这支队伍在地质勘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勘单位现行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地勘队伍专业分工过细、人员较多、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地勘单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冶金局、煤炭局、石化局、建材局、轻工局所属地勘单位。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改革地质勘查工作运行模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分体运行,建立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将从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通过重组、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并根据情况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管理,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改革的原则。

实行政企(事)分开,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骨干力量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其余的地勘单位原则上全部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属地化管理与组建企业集团、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与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关系。

三、改革的具体办法

(一)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各地勘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不给地方增加负担和有利于地勘队伍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得再层层下放。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由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国家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

(二)部分地勘单位交由中央管理。

将冶金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集团,交由中央管理;将煤炭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煤炭地质勘查工程集团,交由中央管理。石化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改组为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并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建材局所属大部分地勘单位划归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管理,将该中心整体并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轻工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并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在改组和企业化过程中,从事行业地勘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事业的单位,分别划归上述各工业地勘企业集团(或公司),并组建为集团(或公司)下属的矿产资源信息中心。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负责本行业地质和矿产勘查资料档案的管理、保存和信息资源的收集、动态分析与预测,为行业服务。

(三)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施工任务,也可以承担企业投资的地质勘查任务,或投资矿产勘查和开发,成为矿业权的经营者或探采一体化的资源公司。地勘单位企业化需要一个过程,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地勘单位加快企业化进程。地勘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减员增效,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开辟非地勘业生产门路,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原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费和离退休费,均以2000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地勘单位,其地质勘查费和离退休费,由中央财政核定基数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并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交由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其地质勘查费和离退休费,继续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地质勘查费和离退休费要继续用于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以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将其余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部分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地勘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的10%左右转增国家资本金;允许地勘单位将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地勘单位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的银行贷款,继续给予财政贴息。

(四)地勘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下岗职工,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确保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勘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尚未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列支渠道不变。待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

1998年随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煤炭地勘单位,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进行改革的有色金属地勘单位,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地勘单位的接收工作。有关方面要共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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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及财政部、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省电网对直供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省电网对各县趸售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一分钱;趸售电量中,小水电当月上网互抵电量不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联网转供电单位应按省直供标准征收;省电网代购代销电量按省电网趸售电量标准征收。
第二条 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除下述专门规定减免征外的全社会用电量。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减征至每千瓦时用电量3厘钱。
第三条 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上标准及范围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即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将收到的电力建设基金集中到省电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应缴交电力建设基金而没有按时缴交或拒交的单位或个人,供电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从应交单位的自有资金存款户头扣缴,或采取限制供电的措施。
第四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一半归省政府,作为我省电力建设的专项基金,由省计委下达用款计划,专款专用;另一半归省电力局,专门用于电网输变电和主力电厂建设。省电力局应于每月10日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上月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并抄送省计
委和省财政厅,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原则,并按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其他税费后,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五条 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投贷分开。属省里安排的电力建设基金用作资本金的,由省计委通过省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进行参股投资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贷款的,其贷款条件比照同期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条件执行。回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缴交省级
金库。
电力建设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电力项目建设。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及其回收资金全部归省政府所有。
第六条 电力建设基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务管理和监督办法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电力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计划的电力项目建设和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缴入省级金库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计委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可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历年回收的预计数额,按照国家和省电力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电力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
投资计划和省计委项目资金安排的有关文件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八条 省电力局可按电力建设基金的实际上缴金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第九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纳入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免征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第十条 企业交纳的电力建设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细则开始实行前按省政府闽政〔1988〕65号规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其使用监督办法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1月18日

关于对进口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对进口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3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各有关贸易部门:

  根据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9号文件“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粮食实行检疫审批,为使有关贸易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准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进口前必须进行检疫审批的粮食种类

  小麦、玉米、大麦、燕麦、黑麦、大豆、稻谷、大米、高粱、荞麦、麦芽、番薯、木薯、木薯干、谷糠、黍、粟、马铃薯、面粉、麦麸、木豆、刀豆、鹰嘴豆、扁豆、香豌豆、兵豆、羽扇豆、驴豆、菜豆、绿豆、赤豆、豌豆、蚕豆、豇豆、眉豆、豆粕、其它粮谷类和豆类粮食。

  二、关于“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制度”,是指在1996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进口粮食合同的贸易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须办理有关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动植

物检疫局统一印制。此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粮食进口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凭此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接受报检。

  四、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卸货的进口粮食,由第一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审核其有关单证,接受报检疫,并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下一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五、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

动植物检疫局委托粮食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办理,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办法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每年年底要将审批等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六、为保证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及时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每季度及时上报进口粮食检疫统计报表,以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核销,准确掌握进口粮食检疫动态。

  七、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贸易部门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送或寄国家动植物

检疫局植物检疫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