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1978年10月26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致通过韩英同志代表共青团十大筹委会所作的《为伟大的新长征贡献青春》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工作报告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全面总结了团的九大以来我国青年在斗争中成长的基本经验,根据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青年的光荣使命和加强共青团建设的任务,这是新长征中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文献,全团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十多年来,我国青年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和锻炼。林彪、“四人帮”妄图摧垮共青团、腐蚀毒害青年的阴谋遭到了抵制。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共青团的工作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全国青年坚持毛主席指引的青年运动方向,发扬为了真理而斗争的革命精神,在大风大浪中成长起来。我国这一代青年是大有希望,大有作为,完全可以信赖的,一定能够继承和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组成一支忠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战斗的生力军,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英明领袖华主席号召我们: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团结起来,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三大革命运动中锻炼成长。在新长征中做出贡献。我们一定不辜负华主席、党中央的殷切期望,坚定不移地把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一代一代传下去,极大地提高整个青年一代的科学文化水平,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做大干快上的英勇突击队,创造出英雄业绩,无愧于伟大的时代,无愧于自己的青春,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希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长征的道路上,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共青团建设好。要在政治上、组织上、工作上保证党对共青团的领导;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作风,健全民主生活;要积极整顿和配备好团的领导班子,健全团的各级组织,建立团的系统领导;要慎重选择、精心培养年轻干部,建设好团的干部队伍;要面向基层,办好团支部,提高团员的政治质量,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为造就一代又红又专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而努力工作。
我们一定牢记毛主席和周总理的教导,永远高举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旗帜,坚持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加强同全世界马列主义青年组织和其他进步青年组织的团结,加强同第三世界和各国青年的团结,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伟大祖国的前程无限美好,青年一代的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大会号召我国一亿七千万各族青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跟着华主席,跟着党中央,以高昂的革命斗志,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打先锋,向着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向着共产主义的光辉未来,奋勇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部部长于一九八六年访问澳大利亚。
(二)双方各派一艺术管理考察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和考察。
(三)双方各派一艺术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四)中国中央芭蕾舞团两名主要演员到澳大利亚芭蕾舞团与该团合作演出。
(五)澳大利亚芭蕾舞团两名主要演员到中国中央芭蕾舞团与该团合作演出。
(六)澳方于一九八六年提供一台费尔莱特电脑乐器给中国中央音乐学院。马丁·韦斯利·史密斯博士于一九八六年四或五月到中国负责安装和指导中方操作。
(七)中国一名作曲家(如可能,建议电子音乐方面的作曲家)和一名翻译于一九八七年到澳大利亚访问,为期四周。
(八)澳大利亚一名作曲家于一九八六年到中国的音乐学院访问,为期四周。
(九)双方各派一戏剧学院院长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双方各派一名话剧导演到对方国家访问,探讨上演对方话剧的可能性,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一)双方各派一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十二)中国两名工艺师于一九八六年到澳大利亚访问,为期两周。
(十三)澳大利亚两名工艺教师于一九八七年到中国访问,为期两周。
(十四)双方互派设计师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计局和澳大利亚委员会设计艺术局另行商定。
(十五)中方提供两个艺术方面的奖学金名额,供澳大利亚两人到中国学习中国艺术,为期一年。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六)中国歌舞团于一九八六年到澳大利亚访问演出。
(十七)澳大利亚室内乐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初到中国访问演出并讲学,为期两周。
(十八)中国民族乐团于一九八七年到澳大利亚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十九)澳大利亚芭蕾舞团在条件具备时于一九八七年到中国访问演出。
(二十)双方各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一)澳方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中国古代传统技术展览于一九八七年开始在澳大利亚展出,时间不超过一年。具体事宜和费用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二十二)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杂技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
二、教育
(一)澳大利亚教育部长于一九八六年访问中国。
(二)双方每年继续互换十六个奖学金名额。
(三)双方互派自费留学人员。澳大利亚到中国自费留学的人数和中国到澳大利亚留学的人数将另行商定。
(四)双方每年互派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任教。中国汉语教师在澳任教一至两年,澳大利亚英语教师在华至少任教一年。交换条件和人数将另行商定。
(五)双方互派大学校长副校长代表团。澳大利亚大学副校长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问中国;中国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问澳大利亚,各为期两周。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境内食宿、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
(六)双方交换教育情报资料。双方将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此项工作。
(七)交换留学生和短期教师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双方将分别努力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这种交流,具体措施包括:
1.增加奖学金名额;
2.提供专供语言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3.(1)中方派遣一或若干组教师赴澳短期讲授汉语、中国文学和中国历史;
(2)澳方派遣一或若干组英语教师赴华短期讲授英语;
4.本款所述交流活动的具体时间、期限、规模和经费负担方法将另行商定。
(八)中方希望澳方对中国赴澳研究生免收海外学生费,澳方注意到中方这一要求,并将积极研究这一问题。
三、高等院校校际交流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包括艺术院校)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
四、图书、出版
(一)澳大利亚图书馆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到中国访问两周。
(二)澳方派图书馆专家(一至二人)到中国讲学,为期一至六个月,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图书馆专业人员或教师(一至三人)到澳大利亚图书馆进修,为期一年。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两国图书馆学会各派一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五)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资料交换。
(六)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和印刷机构进行业务交流、交换出版物和专业资料,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
五、新闻、广播、电视、电影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界进行新闻工作者的往来和业务交流。
(二)双方各送一新闻图片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并进行人员和业务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四)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澳大利亚电台继续互派人员到对方电台工作。
(五)澳大利亚电台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短期培训英语播音员或记者。
(六)北京广播学院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澳大利亚电台中文部提供播音员。
(七)中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周。澳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八)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回顾展。
(九)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和资料交换。
六、体育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七、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另行商定。
八、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九、澳大利亚建国二百周年
中方愉快地接受澳大利亚政府的邀请,将积极准备参加澳大利亚建国二百周年庆祝活动,并就此事与澳方进行必要的商讨。
十、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七年在堪培拉举行。
十一、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澳方注意到本款规定符合惯例,并向中方说明:有关此款细节澳方将进一步研究。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
(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到对方国家任教或工作的教师、专家所需费用和报酬,除本计划条款已作规定的项目外,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解决。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洛 夫 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