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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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州政发 [2003] 2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低保的调查,审核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受城市低保管理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指导、监督、检查县市的城市低保工作及其实施情况;负责全州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城市低保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辖区城市低保标准;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支出的计划、管理和使用;审批保障对象和确定保障金额;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对申请者(含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上报;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主要职责:接受本辖区城市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和初步审查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给予救助,减免有关费用,支持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自助自立,并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州、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年度所需低保资金总额的15%以上的数额,编制年度用款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月定期拨付发放。 保障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和州财政补贴各县(市)的资金由州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与各县(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 城市低保保障金应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分别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好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这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障金使用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居民,均有权在户口所在地获得城市低保。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和研究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本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遵循保障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七条 凡持有湘西自治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虽健在但无抚养能力的末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原系本州正式非农业人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 (七)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也可纳入保障范围: (一)在农村定居,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型的家庭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对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予以保障;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或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 (三)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 (四)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长期住院(3个月以上)精神病人、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汽车、摩托车等。或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等的; (三)当年非生活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和非因工作原因经常进入高级娱乐场所的;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就读生)的成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近两年内购买商品房、兴建住房的; (六)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八)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九)外地来本州读书的在校学生; (十)拥有两处成套住房且一处闲置或出租的,或拥有重大经营性资产的; (十一)有本州常住非农业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州生活,且又不能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的人员; (十二)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十三)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6个月的; (十四)一家多地重复领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自查出之月起未满半年的; (十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全体成员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及其它固定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无业人员临时择业、当艺徒或劳务等获得的收入; (四)家庭房屋出租或变卖的收入,家(用)具出租或变卖的收入,股票、债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 (五)各种救济金、补助金,困难补助费等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七)继承的遗产和接受亲属资助、社会捐助的收入; (八)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九)家庭成员当中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按上年实际收入折月计算,难于计算的按当地上年农民年人均收入折月计算; (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为应计的其它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上十项实际收入之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即是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 申请人提出享受城市低保申请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七、八项收入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税费及其它费用后,按申请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 赡养费的计算: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不高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能力。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能力,超过部分应计算赡养费,其计算标准为:超过最低生活标准150%一倍以上的(含一倍)、超过部分的90%计算为赡养费;未超过一倍的,按实际超过数的50%计算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多子女的家庭,子女应当共同赡养父母,经济条件好的应多负担。 第十一条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义务人月收入低于或不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抚养能力。抚养义务人月收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高出部分除以被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 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第十三条 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未发低保证的凭县及县级以上民政低保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待遇。城市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还可以免费去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并免收合同鉴证费、档案寄存费等费用: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减免体检费;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非农业人口,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有关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 (六)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县市农业户口或者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及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持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还须注明其所占田土面积; (七)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八)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被赡养人所有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员情况和家庭月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居住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人员、纯居民户均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居住在偏远山区不便为居委会管理的工厂、矿山、农场、林场人员可在本单位申报。 (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退回其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及财产状况,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相关单位进行第二榜公布,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解释说明并退回申请. (四)县(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 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确定发放保障金的数额,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后,一份报上级民政机关备案,一份留民政局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作为发放保障金的凭据。决定批准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省民政厅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入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接县(市)民政局批准返回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批,可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确定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县(市)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其他家庭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发放。实行差额发放的,其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是:家庭月保障金=(出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十八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州、县(市)民政局每月再按登记表足额将保障金拨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将低保资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及相关单位。各县(市)要逐步实现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帐和保障对象台帐,并按月逐级汇总上报。 有关金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每月按登记表或低保花名册发放保障金。保障对象持身份证 (或户口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领取保障金。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定期进行核查,其时间选择在保障金领取者重新申请时;对群众提出异议或家庭收入情况有较明显好转者应及时审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或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办理;跨地市州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州民政部门办理。 迁出本州的低保户由其所在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民政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受理和审批城市低保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人员,有《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非从事城市低保工作但给本部门、单位或有隶属等关系的低保申请人员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取低保金的有关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有义务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障金末得到答复,或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批准的,可以向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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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李纯贵 赵玉宝
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他已广泛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的发展、高效和稳健运作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不仅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种类也在增多,形形色色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金融的发展,如何及时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化解各种隐患,增强金融机构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商业银行(Commerical Bank)贷款(loan)风险(risk)防范(avert)


一、 商业银行概述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英译为(Commericd Bank)是指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并由此创造存款贷币 ,因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主体。
2. 商业银行和法律地位
我国从《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因而被赋予了企业法人的资格和地位。
2) 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作为法人,自然应当具备法人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设立。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设立应依照《公司法》来进行。
3)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吸收资金来源的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和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三类分别被称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典型,最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分别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这样就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从而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二)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一般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种,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非信用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集中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铁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收入,形成银行利润。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和买卖政府的债券等方式进行。
1.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贷款按期限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定期贷款又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三类。
2. 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与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现款给票据持有人的行为,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可贴现的票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政府债券等。
3.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是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部分。银行证券投资是指银行为增强资产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把资金投放可有价证券的经济行为,又称银行投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也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债券风险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而买卖政府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他有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收益,也为中央银行实施间接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只有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1.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的最后审批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经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批准后,由经办人负债按照贷款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担保借款合同》按分期还款计划分主借发放贷款。
2. 填制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依据合同填写借据,加盖借款单位银行预留而鉴,由信贷员,支行营业部主任审查借款单位印鉴、金额、利率、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投资(Invesgate)与(risk)风险的关系
对于所有的投资者(Investgator)来说,理想的投资(Invesgate)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风险(risk)获得最大的收益(benefioiary)。
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四种风险与收商组合而成的投资机会:1.低风险与高收益;2.高风险与低收益;3.低风险与低收益;4.高风险与高收益,(如图)所示 Y
风险  

 
0 收益 X
显然,第一种情况几乎不存在,因为这是投资者人人期望之所在,即便有这种机会,投资者必趋之若鹜,价格也会上升,收益也会相对降低.第二类几乎不会涉足.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基本上只有两种投资机会供投资者选择低风险与低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获得高收益,就必须承受高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有高风险.担反过来说,若投资者承担了高风险,却不一定能确保高收益,因为高风险的含意本身就是不确定,高风险的结果可能是高收益,也可能是低收益,甚至可能是高损失,收益是以风险为低价的,同样,要使投资者心甘情愿地承担一份风险,必须以一定的收益为回报或补偿,风险越大,补偿也应该越高.所以风险是以收益为报酬的,它们成正比地相互交换,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可以用下面式子来表示:
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二、 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洁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每年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