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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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人才[2005]2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下简称“五大类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等。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服务全局。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二)突出重点。重点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公开公正。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及使用情况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资助;

(二)优秀五大类人才选拔、培训项目的资助;

(三)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的资助;

(四)评选奖励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经费;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和人才工作重要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

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人才办每年年初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预算编制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上年底或下年初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连同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预算计划核定后,由市人才办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市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至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提供配套资金,其金额不少于申请资助额。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各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管理,并对资助项目的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或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人才办递交总结报告。

(二)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对人才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用于其他用途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专项资金。

(三)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追回。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资金。

(四)从事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当涂县和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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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学生入境时,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部门证明核发《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对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应登记在《手册》内。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确属自用、数量合理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注:*根据海关总署规定,1988年9月改由学校所在地海关核发《手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全国招标印制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93号)发出后,各地的标工作进展顺利。最近,我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投标厂家进行了综合评定和实地考察,确定十三个企业为第一批印制新营业执照的定点生产企业(附件一,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现将新营业执照统一印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一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颂发《中标通知书》(附件二)。定点生产企业凭《中标通知书》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新营业执照定购合同(内容要求见附件三),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营业执照规格、样式、质量标准和数量指标组织生产,按中标价格供货。为便于监督检查,分清质量责任,各定点生产企业在不违背统一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在本厂生产的新营业执照中作出自己的暗记,暗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企业的条件和供货的需要,对定点生产企业供货范围暂作如下划分:湖北、四川、江西的定点生产企业分别作为本省新营业执照的供货生产单位;北京、河南、湖南、浙江的定点生产企业作为本省、市及临近省、区、市的供货生产单位;天津、山东、江苏的定点生产企业作为全国供货生产单位。各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展开合法竞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情况从定点生产企业中选择供货单位。

四、新营业执照的式样已最后确定,详见附件四。

五、为确保新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和及时供货,推荐企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