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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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漯政〔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及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凡是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转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154项,其中取消133项,下放9项,移交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8项1、市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核3、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审核4、报刊、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核5、广告业价格的备案6、旅栈业价格标准审批7、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审批8、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标准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6项1、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查2、纺织品被动配额指标审核3、联合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核4、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企业与外商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市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审核

  移交1项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核准(移交中介组织)

  三、市教育局

  取消4项1、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核准3、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毕业证核准4、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学籍备案

  四、市科学技术局

  移交2项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移交行业组织)2、科技成果的鉴定(移交中介组织)

  五、市公安局

  取消10项1、娱乐场所设立治安审核2、典当、拍卖、多色复印、旧货经营、汽车回收、废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3、经济民警队设立审核4、入漯消防产品备案5、灭火器维修许可审批6、经销管制刀具、购买特种刀具审批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审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8、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9、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安装、维修、检测许可证审核10、按摩服务场所设立审核

  下放2项1、户口准迁证(下放县、区)2、驽的制造、销售和驽射项目的开办(下放县、区)

  六、市民政局

  取消2项1、殡仪馆、火葬场规格等级备案2、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七、市司法局

  取消3项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2、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3、法律援助执业证

  八、市财政局

  取消3项1、事业性票据印刷审批2、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3、企业提取折旧修理费用审批

  九、市人事局

  取消4项1、市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3、实行企业管理(不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4、国家公务员培训结果备案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4项1、招用人员广告核准2、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就业准入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4、各县、区医改方案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1项

  种植养殖业用地

  移交1项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取消11项1、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入户、转让、更新审批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3、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审核4、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分立、合并、停歇业审批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6、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及调动备案(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过渡期)7、概算员资格证审核8、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11、城市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1、生态污染防治项目初审2、ISO14000认证初审

  十四、市交通局

  取消10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核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3、跨区道路零担货运班线审核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核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核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备案7、干线公路路林采伐更新审批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备案9、交通物流业务审批10、大型物件运输资格许可审批移交2项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6项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2、职工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4、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及房屋中介人员资格审批5、房屋租赁核准(含公房租赁)6、县、区房改实施方案备案

  移交1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六、市水利局

  取消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2、占用市管及跨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凿井许可(并入取水许可)

  移交1项

  水井凿井工程队乙级资质(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七、市农业局

  取消2项1、肥料质量合格证2、兼职、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

  十八、市林业园艺局

  取消2项1、城市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下放1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下放县、区)

  十九、市畜牧局

  取消3项1、种畜禽广告核准2、进口饲料审核3、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下放3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放事业单位)2、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下放事业单位)3、人工授精资格证(下放县、区)

  二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取消3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审核2、接受联合国发展系统、政府间与国际民间组织对华无偿捐助与捐赠审核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核

  二十一、市粮食局

  取消3项1、粮食收购许可审批2、储备粮轮换、调拨审核3、系统内新建项目“三同时”方案备案

  二十二、市文化局

  取消5项1、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不含涉外)2、专营内销文物门市部的设立审批3、文物商店跨区收购文物审批4、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审批5、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资格审批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2项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

  二十四、市体育局

  取消4项1、普通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批2、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核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审核4、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危险性项目)

  移交2项1、武术教练员、拳师、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评定(移交中介组织)2、武术段位(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五、市卫生局

  取消7项1、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区域中小学及托幼园所保健机构设立审批4、传染病防治责任范围划定审批5、医疗机构分类审核6、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资格审核7、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审批

  二十六、市审计局

  取消1项

  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

  二十七、市民族宗教局

  取消1项

  成立地方宗教团体的审核

  二十八、市旅游局

  取消1项因公出国(境)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移交2项1、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审批(移交中介组织)2、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饭店审核(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取消1项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护产品及防水材料准用证备案

  三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取消3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审核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审核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三十一、市国家税务局

  取消1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认定审核

  三十二、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

  屠宰税的减免

  三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7项1、印制普通商标单位证审批2、印制烟草、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核准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5、经济合同鉴证6、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核准7、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下放2项1、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县、区)2、店堂广告审批(下放县、区)

  三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3项1、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审核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审批3、厂内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备案

  三十五、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取消4项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核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审核3、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4、认可实验室注册审核

  三十六、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下放1项

  农机跨区作业队资格认定及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下放县、区)

  三十七、市盐业局

  取消1项

  食盐批发许可审核

  三十八、市残疾人联合会

  取消1项

  残疾人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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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按上下文需要另作解释,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指授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文莱达鲁萨兰国方面指文莱达鲁萨兰国交通部长,或者指授权执行该当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指飞经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的任何经停。
  七、“运力”:
  (一)就航空器而言,指该航空器在航线或者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
  (二)就航班而言,指飞行该航班的航空器的运力乘以该航空器在一定时期内在航线或者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
  八、“运价”,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九、“航线表”,指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表或者根据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的航线表。航线表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授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便其指定空运企业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和“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规定航线上的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地点经停,以便载运来自或者前往缔约一方领土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地点上下前往或来自第三国国际业务的权利,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四、本条第二款不应被认为是给予缔约一方空运企业为出租或取酬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载前往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旅客和货物(包括邮件)的权利。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
  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该当局在通常情况下,在经营国际航班方面合理地予以实施的。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立即发给该指定空运企业以适当的经营许可,不应无故延误。
  五、空运企业一经指定并获得许可,即可自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的日期起,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四条 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
  一、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者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缔约一方对该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缔约另一方或者其国民有疑义;
  (二)该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三)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否则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和在该方领土内的航空器。
  二、缔约一方关于旅客、机组、货物或者邮件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的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和在该方领土内的航空器所载运的旅客、机组、货物或邮件。
  三、对直接过境并且不离开为直接过境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只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经营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求保持密切联系,其主要目的应是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便满足目前和合理地预测到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要。
  四、在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以外国家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应根据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规定: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的运输需要;
  (二)该协议航班所经地区的运输需要,但应考虑该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商务安排
  一、运力、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二、业务代理和地面服务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第八条 运价
  一、缔约双方领土间适用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和航班特点(如速度和舒适水平)。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如有必要和可能,可与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这样商定的运价至少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六十天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后生效。
  三、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不能就上述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协商,确定运价。
  四、如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批准根据本条第二款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达成协议,或者未能根据本条第三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则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由缔约双方解决这一问题。
  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新运价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适用。

  第九条 提供技术服务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所使用的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并向该指定空运企业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包括技术设备及其他设施和服务)、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其他附属服务,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对从事国际飞行的其他国家任何空运企业使用类似设备、设施和服务所适用的费率。

  第十条 关税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在互惠的基础上亦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专供飞行国际航班航空器使用或消耗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为检修或维护其飞行国际航班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包括零备件在内的电子订座和通讯设备、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在互惠的基础上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法规另作处理。
  五、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豁免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该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时,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六、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在互惠的基础上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和人员
  一、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派驻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上述工作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颁布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提供协助和方便。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应为缔约一方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人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税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航班飞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三条 收入汇兑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互惠的基础上,有权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入汇至缔约一方。
  二、上述收入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当日适用的有效汇率进行结算。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航空保安
  一、缔约双方重申,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扰而相互承担的义务,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缔约双方应特别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民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防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和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及其旅客和机组、机场和导航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胁。
  三、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并对缔约双方均适用的航空保安规定和技术要求。缔约双方应要求在其领土内注册的航空器经营人或者主要营业地或者永久居住地在其领土内的航空器经营人遵守上述航空保安规定。
  四、缔约各方同意可要求其航空器经营人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方领土内停留时遵守缔约另一方制定的航空保安规定和要求。缔约各方保证在其领土内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在登机或装机前和在登机或装机时,保护航空器的安全,并且在登机或装机前,对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提出的为对付特定威胁而采取合理的特殊保安措施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五、当发生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或者以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相威胁,或者发生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及其旅客和机组以及机场和导航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时,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结束上述事件或者以上述事件相威胁。

  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的提供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根据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审查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的运力所合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确定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协议航班上所载的业务量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六条 协商
  一、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互相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各项规定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互相协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就本协定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应尽早开始,除非另有协议,至迟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修改
  一、缔约任何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会晤进行,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经过本条第一款所述协商而商定的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在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十八条 解决争端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实施或解释发生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设法通过谈判予以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此项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祝平            扎卡利亚
    (签字)           (签字)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地点--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一个中间点--斯里巴加湾市--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两个以远点。
  (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斯里巴加湾市--新加坡--北京和上海--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欧洲两个地点。
  (三)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者所有飞行中可不降停其规定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协议航班应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财发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取得了显著成就。5年共投入资金827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共改造中低产田1.73亿亩,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巩固和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项目区新增的粮食生产能力约占全国同期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总量的48%,为推动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前提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出269元,为我国农村总体上实现小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区林木覆盖率平均提高了1.62%,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农业稳定增长,对“九五”前期国民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九五”中后期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九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当前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地方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意义,对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工作上有所放松;二是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转变以后,工作任务加重了,难度增加了,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干部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部分地区在项目和资金的安排、管理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有些地方项目安排面铺得过大,重点不突出,效益不高,资金使用分散,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有偿资金还款压力大、困难多等。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保证顺利实现“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和《纲要》,编制本计划。
  一、“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时期,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一个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承担着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人增地减、水资源紧缺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观,多数地方还是靠天吃饭。从长期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会不断增长,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仍然是“十五”期间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十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继续为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承担重任。
  二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介入生产领域,调整结构、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开发内涵的增加和领域的拓展,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更为繁重。
  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通过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开展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同时,生态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之一,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有利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
  四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农业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国际间农业竞争,也主要是科技竞争。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目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科技贡献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仅高出3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继续提高科技含量的潜力很大。农业综合开发通过不断提高对科技的投入比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能够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这种投入方式符合世贸组织“绿箱政策”的要求。同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具备劳动密集型和特色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农业综合开发是新形势下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措施。
  二、“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努力建设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
  二是坚持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坚持高质量、高效益搞开发,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
  五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含量;
  六是坚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龙头项目扶持力度;
  七是坚持按项目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注重效益;
  八是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资金安排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奖优罚劣;
  九是坚持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性、综合性、重点性、开拓性和示范性,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二)主要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兼顾水土资源条件和财力可能,“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是:
  1.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计划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45亿亩,其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年节约用水142亿立方米;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6282万亩;新增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改良土壤面积1.04亿亩,新增机耕面积5360万亩。经改造的中低产田,要成为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基础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水平,巩固和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区农产品全部实现良种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优质品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农业科技含量和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项目区农业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把项目区建成农业科技示范区和推广基地,并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项目区建设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到2005年,项目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平均比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5~10个百分点。
  4.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项目区营造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林木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林木覆盖率一般达到10%以上,风沙地带达到15%以上,专项生态工程项目区林草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控制水土流失面积3.13万平方公里。
  5.项目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项目区预计新增农业总产值15933亿元,实现农业增加值10180亿元,新增利税4113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315万人;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390元。
  三、“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要围绕保证农产品供需总量平衡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进行,把主要着眼点由增加农产品的产出量,转到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来;由主要增加农产品的数量,转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的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把中低产田建成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有效地巩固、保护和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的生产能力。同时,中低产田改造要与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优质油料基地、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紧密结合。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这项要求,综合考虑耕地、人口、财力等因素,从2001年安排改造中低产田3280万亩算起,以后每年增长5%,力争到2015年全国平原地区55%的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样,“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其中:农业主产区〔含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新疆、广西、陕西等省(区)〕改造中低产田1.28亿亩,约占全国中低产田改造总面积的70%;其他地区改造中低产田5400万亩,约占全国改造中低产田总面积的30%。
  在改造中低产田过程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行灌区与旱区并重,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用水效益为目标,以发展渠道衬砌、管道输水、集雨节灌、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为重点,与农艺、农机等措施及管理措施相结合,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建设一批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和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十五”期间计划在改造中低产田面积中,在灌区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占中低改面积的55%,其中:节水灌溉示范面积1554万亩;在旱区发展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其中西部地区1407万亩,约占70%。
  加强项目区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生态屏障。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在丘陵山区,重点搞好项目区周围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平原地区,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在生态脆弱和土壤沙化地带,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十五”期间计划建设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
  2.有重点地扶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在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花卉、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集中产区,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上市量大、交易范围广,由法人实体经营,交通方便、具备储运能力,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地批发市场,搞好场地、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能力。
  3.加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力度。在全国设计灌溉面积在5万亩~30万亩的中型灌区中,选择一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所急需、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的中型水利骨干工程,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改善项目区的外部灌排条件,为改造中低产田提供水利保障。另外,为有利于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扶持复垦工矿废弃地、塌陷区40万亩~50万亩。
  (二)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立足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基地,实行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发展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1.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促进项目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促进项目区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生产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突出抓好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建设大型优质粮食基地4163万亩,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1343万亩。同时,积极扶持种子、种苗、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在加强地方项目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良种推广”、“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等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2.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牛(肉牛、奶牛)、羊、猪、禽等畜产品、名特优经济林、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粮食的转化增值,其中: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北地区的项目区,结合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牛奶生产和乳制品加工;在内蒙、青海等草原地区的项目区,把改良草场和发展畜牧业有机结合起来;在西部地区,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与退耕还牧(林、草)相结合,重点发展围栏养畜,发展生态农业;在其他农区,主要发展秸秆养畜。在云南、广西、海南、广东、福建等地区,要着力扶持发展热作农业。“十五”期间计划养殖畜禽1.2亿只、出栏畜禽9300万只(以羊单位计),发展水产养殖面积376万亩。扶持经济林、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发展经济林775万亩、种植蔬菜171万亩、花卉23万亩、药材122万亩。(“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见附一,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积极扶持各地区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把主导产品做优、做大、做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比较优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着力扶持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在粮食主产区,着力扶持优质、专用品种的粮食生产,建设大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在西部地区,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在产业项目发展上,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面向国内外市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建设,努力消除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促进主导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4.以扶持龙头项目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加大对龙头项目和农民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的龙头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引导更多的开发项目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租返包或以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现金等形式入股,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期间计划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约2300个。各地区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30%以上,安排用于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遵循自然规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要加强生态建设,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的同时,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禁止新的开荒,保护好天然林、草地和湿地。在继续禁止开荒的同时,对过去开垦的、已经出现生态恶化的项目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相应加大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支持项目区按规定退耕,防治退耕出现反复。
  2.以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以环京津地区、河北坝上地区、内蒙古地区、西北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特别是防沙治沙力度,为改善全国特别是北京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十五”期间计划建设以植树种草、治理坡耕地、防风固沙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态工程1443万亩,建设草原(场)1504万亩,两项合计共2947万亩,其中华北、西北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2246万亩,占76.2%。在农业生态工程建设和草场建设任务中,环京津生态环境特殊地区分别为344万亩和621万亩。
  3.继续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用于生态建设的比重,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安排用于生态建设投入的比重,由“九五”期间的10.2%提高到15%。
  4.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部门专项生态项目的扶持力度。与水利部、国家林业局配合协作,建设长江中下游及淮河流域防护林工程面积490万亩,太行山绿化工程面积260万亩,防沙治沙示范工程面积425万亩,长江和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面积655万亩。
  (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用于科技的投入比例,由“九五”期间的3.7%提高到8.7%。努力在农业科技进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1.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项目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推广应用良种及平衡施肥、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快速高效饲养、模式化栽培、秸秆养牛等适用技术,提高项目科技水平和开发效益。
  2.加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建设。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继续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十五”期间,分别建设这三类示范项目130个、170个和100个。
  3.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5年计划组织农民技术培训1.2亿人次,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改善项目区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外部条件,增加农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积极扶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种子、种苗和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支持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扶持具有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配合科技推广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业高校、科研单位与开发项目区资源互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途径。
  四、“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措
  “十五”时期,考虑到改造中低产田难度增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力度加大等因素,参考“九五”期间实际情况,确定“十五”期间亩投资标准为:以2000年改造中低产田每亩投资273元、草原(场)建设每亩投资114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每亩投资105元、农业生态工程建设每亩投资273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10%;节水农业示范项目以2000年每亩投资600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5%。据此测算,“十五”期间土地治理项目投资需860亿元。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测算,多种经营项目投资需573亿元,科技示范项目投资需95亿元;部门项目按“九五”期末年投资额每年递增8%计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地方项目测算),需投资108亿元。各类项目合计总投资需1636亿元。从投资的布局看,用于农业主产区的投资为1073亿元,占总投资的65.6%。
  “十五”期间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集体和农民自筹现金及以物折资)与其他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配套投入。总投资1636亿元的来源构成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48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61亿元,自筹资金251亿元,其他资金444亿元。
  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正常中央预算安排390亿元(以“九五”期末46亿元为基数,每年平均增加10.7亿元);利用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安排65亿元(其中2001年安排11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亿元)。这样,“十五”期间中央预算共安排455亿元,年均增长16.5%,与“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持平。另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25亿元,其中:2001年、2002年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2003年至2005年争取利用世行农业科技项目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见附二)
  五、“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政策措施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必须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调整完善投入政策。“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补助,配套投入,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主体,国家的投入主要起引导作用,属补助性质。农民投资投劳搞开发,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要求取消的“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范围。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的水平,在预算中优先安排。要采取贷款贴息、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引导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照顾地方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调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集体和农民自筹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向政策,突出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完善资金使用政策,遵循公共财政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原则,调整中央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适当调减有偿资金比例。
  (二)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完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在项目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以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立新型节水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行资金报账制和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制,逐步推行项目资金公告(示)制;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要与其他农口部门项目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综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检测检验体系。适当扶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产销信息、气象信息及进出口信息等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检测检验的规范和手段,发展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相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一是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努力按国际通行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积极扶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步伐。二要大力扶持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突出扶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三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积极探索产权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确保农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为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明晰的农发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抓紧制定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规定,明确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形式,加强对农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竣工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提高农发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效益。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作。“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健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适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理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每一笔资金。适应新阶段的工作要求,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和目标。
  附:一、“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开发任务和投资)
    三、“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预期效益)(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