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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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影视节目创作的繁荣发展,提高影视节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一)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六条 中央单位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其他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或兼营影视制作经营的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审批机关发给的《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定后,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样带,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后,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以发行定货会、展销会等形式进行全国性的节目发行,经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以前款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目发行,需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领取《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电视剧的,须按规定另行申请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开机拍摄。
第十一条 电视台不得播出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制作内容反动或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节目的;
(三)违反影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四)制作的电视节目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六)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一年的。
第十三条 对未申领《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查封所制作的节目,并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由审批机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播放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节目收购费用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被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自吊销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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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考核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5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完成今年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05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对外贸易(详见附件1、2)
1.规模指标:全市2005年外贸进出口3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出口2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进口1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
2.结构质量指标:在2004年基础上,全市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引进、培训外经贸人才8000人次。
(二)利用外资(详见附件3、4)
1.规模指标:全市2005年合同利用外资41亿美元,与上年持平;实际利用外资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
2.结构质量指标:合同利用外资中,“以民引外”、“以外引外”所占比重达到4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投产或开业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数达到80个。
(三)外经合作(详见附件5)
1.规模指标:全市2005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新批境外企业90家。
2.结构质量指标: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占总额比重达到30%;新批境外企业中,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境外加工贸易等重点项目10个;外派劳务管理规范严格,无劳务纠纷。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标准(详见附件6、7、8)
1.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2.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或超过上年实绩的,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予得分或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3.非量化指标采用附加分的办法。
(二)奖项设置
1.外资先进奖
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资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
2.外资鼓励奖
对市级部门和直属单位引进、引荐外资项目进行考核,对完成考核指标的部门和单位,视其在外资引进中的实际贡献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3.外资突破奖
实际利用外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6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0%的,奖励8万元;突破1.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5%的,奖励6万元;突破6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0%的,奖励3万元。
4.外资特别贡献奖
对利用外资规模大,贡献突出,在全省连续名列前茅的,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决定授予外资特别贡献奖。
5.外贸先进奖
在完成外贸出口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贸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6.外贸突破奖
加工贸易出口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5.5亿美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奖励15万元;突破3.5亿美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10个百分点的,奖励10万元;突破1.5亿美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15个百分点的,奖励5万元;低于1.5亿美元但增幅超过全市平均20个百分点的,奖励3万元。〔以上奖项与《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外贸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78号)同类奖项不兼得〕
7.外经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经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经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8.外经突破奖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2亿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奖励8万元;突破1亿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6万元;突破0.5亿美元且增幅超过40%的,奖励4万元。上述突破奖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占比必须在10%以上。境外投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境外加工贸易等重点项目数每超过考核指标1个(该项目必须已注册成立且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奖励2万元。
9.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
根据当年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企业评议等相关情况,在市级部门、单位中评选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若干名,各奖励2万元。
10.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优秀奖
对在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中,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措施有力、投诉调处主动及时的市级部门和县(市)、区给予奖励,各奖励2万元。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奖金由市财政安排,获奖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全市“三外”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三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三外”工作。
五、考核程序
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2005年度外贸考核指标(一)
2.宁波市2005度外贸考核指标(二)
3.宁波市2005年度各县(市)、区利用外资考核指标
4.宁波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外资考核指标
5.宁波市2005年度外经考核指标
6.宁波市2005年度外贸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7.宁波市2005年度外资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8.宁波市2005年度外经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7号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路国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焦作市预算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市级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市级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进行编制。
市级预算可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债务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五条 市级预算由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 市级预算采取部门预算管理形式,按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别进行编制。
第七条 市级预算管理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市级预算收支行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精细、透明、绩效、规范和高效。
第八条 市级预算管理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财政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市级预算管理实行标准周期制度,分三个阶段:预算编制阶段自预算年度上年7月至12月,预算执行阶段为整个预算年度,决算阶段为预算年度次年1月至6月。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市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编制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七)对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改变或者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市级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提出初审建议;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新闻媒体公布有关预算事项,举行社会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提高预算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建立绩效预算和绩效评价体系;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编制市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
(四)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并对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市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报告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具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九)组织对市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农税收入管理机构等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市级预算收入的单位)在市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征收、上缴市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市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在市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排序;
(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七)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
(八)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市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五)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由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规定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7月份,由市财政部门向市级各部门,市级各部门向其所属预算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市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市级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市级预算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建议数,由市财政部门向市级各部门下达;
(五)市级各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建议数,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市级各部门自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市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改善民生的重点支出;
(五)市委、市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
(六)人员定额和资产定额标准;
(七)市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八)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情况;
(五)预算项目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基本支出;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法定增长支出;
(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事业等和谐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应当按照市级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市级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市级各部门预算支出额的5-10%安排部门预备费,用于该部门应急事项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各部门使用市级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预算单位职责的相符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性;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重点项目保证情况,以及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以及支出项目预算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的情况;
(七)所属预算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预算收支范围,以及各部门职责的相符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性;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用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预算草案文本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的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以及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审核、确定市级预算草案: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初步确定市级预算的收支总额、支出结构和应当保证的重点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分管部门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预算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和审核确定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预算和市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为保证部门正常运转,市级各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可以暂按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组织市级预算收入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按规定拨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拨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预算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从市级国库和市级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混拨。
对使用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应收入的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市会计工作站对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各预算单位应当按期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库库款和市级财政专户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市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市级国库库款、市级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市级国库的库款和市级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市财政部门。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条 市级各部门需要使用市级预算预备费时,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预备费具体使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预算支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需要使用本部门预备费时,应当制定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对于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项目预算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第八章 决算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部署编制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和报送期限,制发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市级预算收入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市级预算收入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市级预算执行中市级与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市级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 预算评价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市级各部门对市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十三条 预算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市级预算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部门起草市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级各部门部署;
(二)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进行预算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在对市级各部门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市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审计部门对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价,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总体评价报告和市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总结市级预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该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预算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调整预算的;不按规定程序使用超收收入的,根据《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以及虚列、隐瞒、截留预算收入的;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不按规定退库的,根据《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等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