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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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下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总会 文件
卫医发[ 1999 ]第335号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下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
为奖励在血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对原1987年颁布的《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进行了修改,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划,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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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44号


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区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目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 市教育局 二OO七年二月)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要求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消费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培训、鉴定,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权限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能的凭证。职业技能由低到高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档次。
第四条 我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五条 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择业、开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择业人员,就业或开业前必须经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或申请开业。
1.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必须持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进行求职交流。
2.凡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本地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新嘉兴人,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进入市场择业。
3.准备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开业。
4.企业因生产、经营急需招用相应技术工种岗位尚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招用。在录用备案后三个月内,被录用人员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从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服务质量要求,采取在大中型企业内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鼓励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等方式,分批培训,梯度推进,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六条 凡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向求职者公告,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必须凭证招聘录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提供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技术工种持证从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津贴”的规定,发给技术职务津贴,并逐步形成培训、绩效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范围的职业(工种)列入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对达不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年检不予通过,无证人员必须限期到指定的培训、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重视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工种)用工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兴市区实行就业准入
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目录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半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二、农林牧鱼水利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务人员
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电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机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云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管制的手续问题,我们认为公安部今年5月间根据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给江西省公安厅的批复中指出:“凡是经过群众讨论,人民公社党委或乡党委决定,经县委批准(城市由区委或不设区的市委批准),即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一个简便的手续(例如只公布名单,不必开庭审判或其它简便手续)后,即交公安机关执行。”这个批复同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精神是一致的。至于如何具体贯彻以上决定和批复,请你们根据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规定,同有关部门协商,报请党委决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