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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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2]17号
2002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
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的防范管理,防止发生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行业分管市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3)重特大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4)重特大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5)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6)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7)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孥种设备安全事故;
(8)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
(9)重特大旅游文物安全事故;
(10)重特大食品中毒事故;
(11)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
(12)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13)重特大防洪安全事故;
(14)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矿企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低于3人但经济损失巨大、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其它行业重特大事故分类按本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工矿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宜,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财政列入年度专项资金,并划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有关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特许行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吊销经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火炸药生产线、烟花爆竹生产线、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严格申报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
(3)严格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和非法营运问题;坚决查扣私自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严格监督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营运安全,严厉查处带病运行和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
(4)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患,并督促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控制、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认真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做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申报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煤矿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并对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加强对非煤矿山和地面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化工企业必须三证齐全方可投入生产;重点治理证照不全化工企业从事化工品生产;禁止承包、转包、租赁化工企业行为。
(四)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的矿长,不得颁发安全资格证;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审查;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应责令停产整顿;对违法生产行为和责任事故进行严厉查处。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施工队伍、施工现场和公路运输、公路建养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交警严格检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坚决查扣超载、带病车辆。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队伍、施工现场和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着重解决管理不严、布点不合理、非法、违规充装等问题。严格燃气资质许可证审报发放,凡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屯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严格申报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并实施监督。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经营和治安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都必须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须勒令停业整顿,并严肃查处。
(九)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重点检查教室、宿舍、礼堂、实验室、食堂等群体活动场所。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劳动。
(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类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宾馆、饭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食品生产、经销厂(商)家等,严防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土 :资源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报、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取缔私开矿,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工作重点,从严治火,狠抓落实,严加防范。针对重点林区,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救火演练,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施工、防汛、水电生产运行、水保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施工许可证审报发放。对大中型水库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严格督促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四)石油行业要加强对油库、加油站的收、发、储、销油品等各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预防重特大火灾和其它事故的能力,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须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十五)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制定符合各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不留死角。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旅游旺季的安全工作,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十六)经济管理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对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查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负责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及时通知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参加,安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是否“三同时”进行监察。
(十七)其他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第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及时撤销原批准以致酿成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正职负责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中小学校违反第七条(第九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中小学校违反第七条(第九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一经查实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安全生产有关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所生产经营物品与批准生产经营项目不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未予取缔、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对部门或者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县(市、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机构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无条件地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
第十三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事故分别由公安消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警、建设、技术监督、教育、旅游、卫生、电力、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和应急予案,把各类事故的预防、管理、抢救、查处工作按照规范化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及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及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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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地人民法院婚姻案件陪审情况的综合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地人民法院婚姻案件陪审情况的综合通报

195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从收到的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124件报告中,有8件是省分院以上的综合报告。在综合报告中了解,有几省的县市人民法院,曾经采用过陪审方式审理婚姻案件,如吉林、辽东、察哈尔省等,但未正式地形成一种制度。有的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采取征求妇联意见的办法,实际还不是陪审,如河北省定县专区分院所辖各县院。有的县市人民法院是才开始试行陪审制度,如黑龙江、松江省。
收到的报告中,只有少数的县因别有特殊的原因在目前还不能执行陪审制度,例如广西省院的综合报告中提到该省各地人民法院正在筹备期间,工作尚未开展。又如广东省连南县尚未着手组织妇女会,自然也不可能有陪审,且该县是瑶族聚居地区,婚姻问题多依习惯来处理。例如离婚问题,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多由女方提出),经村老或推举的见证人证明后,双方给2、3斤米酒与证明人,即可离异。
个别的县市虽在目前尚未成立妇女会,婚姻案件未能即时实行陪审制度,但也已提出补救的办法。例如辽西阜新市妇联尚未成立,人民法院乃征得阜新煤矿党委会妇女部的同意,便决定遇有婚姻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者,该部应派妇女同志参加陪审。川南南溪县院则与县农民协会领导的妇女工作同志取得联系,就各保农民协会妇女部积极妇女中先组成一、二学习小组,学习婚姻法,准备参加陪审。
一、关于陪审婚姻案件通令颁发后的情形
根据各地报送材料,本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通令颁发后,各地所反映的情形主要的有下列两点:
(一)陪审婚姻案件的通令颁发后,各地人民法院除即与妇联商讨婚姻案件陪审的具体步骤外,并加强了与其他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等)的联系,原有陪审工作基础的人民法院都更加重视了陪审工作,原与其他群众团体有非正式的联系的,也联系得更密切了,而且认为邀请有关机关团体陪审是群众路线工作方式之一。
(二)在结合着陪审工作中,各地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有的采取集体审理(集体审理的方法对婚姻案件并不相宜),有的采取就地审判,或预先张贴布告定期审讯,号召群众旁听,以扩大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遇着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在审结宣判后,除审判员发表意见外,陪审员也根据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当时当地具体实例,深刻地教育了当事人双方与旁听的群众,提高了人民对婚姻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妇女群众的宣传,有更大的效果。
二、各地陪审婚姻案件的办法
各地人民法院在摸索中所规定的陪审办法与程序是极不一致的。个别法院已会同妇联拟定了婚姻案件陪审办法,如松江省哈尔滨市院的“审理婚姻案件陪审办法草案”,河北省保定市院的“关于婚姻案件陪审的办法”。也有在过去拟定的关于一般案件的陪审法规而现在仍可适用于婚姻案件的陪审的,如河北省唐山市院的“陪审办法暂行条例”。
兹将各地陪审办法概述如下:
(一)应行陪审的婚姻案件,多数法院都依据本院第七次委员会议议决,就是凡遇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或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或有其他必要原因时,即行陪审,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此项议决,反映了他们的体会:“因为目前各地妇联机关,脱离生产的干部一般是不多的,若今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一律请当地妇联派代表参加陪审。妇联可能无力照顾,在此情况下,即很难建立起普遍的陪审制度。”
有的法院规定除由法院邀请妇联参加陪审外,妇联对婚姻案件亦可自由参加陪审。哈尔滨市院规定妇联或其他机关认为有必要陪审的婚姻案件亦得提议陪审。河北省永年县院规定除法院通知妇联派代表参加陪审外,一般婚姻案件,妇联代表可自由参加。
(二)邀请妇联代表参加婚姻案件的陪审程序,各地很少有较具体的规定。哈尔滨市院的婚姻案件陪审办法草案,对设置陪审员的程序有如下的规定:
1.法院认为应行陪审的案件,经主办审判员提出,由院长邀请。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陪审,经主办审判员提出,由院长邀请。
3.妇联认为有陪审必要的婚姻案件,得迳向法院院长提出派代表陪审。
4.其他机关团体的提议,经院长同意后,得设置陪审员。
(三)关于陪审员应负的责任及其应有的职权,个别法院在试行陪审中,有的由于划分不清,工作中曾因之发生紊乱的状态。唐山市院在审理陈桂香与李佩和离婚案件时,陪审员没有通过主审员,迳向当事人审问,主审员退居记录地位,发言无秩序,前后不联系,弄得当事人无所适从。因此,对于陪审员的责任及其职权应有较具体的规定。
三、在婚姻案件陪审中所体会到的好处
婚姻案件有了当地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不仅使人民法院增加了得力助手,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使妇女们感到为他们解决问题的不仅有人民法院,更有妇联的代表参加。而且,通过陪审在了解全面案情、正确处理问题、贯彻婚姻法、保护妇女子女合法利益等各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作用。综合各地人民法院报告中所体会到的好处,主要的有下列数点:
(一)婚姻案件的陪审,能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有效实施,改变某些人对于婚姻法的错误认识。例如平原省嘉祥县郝××,因丈夫比自己大17岁,长期和别人通奸,后被丈夫发觉了和她离婚。离婚后,陪审员当庭耐心地批判了她的非法行为,讲明婚姻政策,指出了应走的方向,感动得郝××万分恳切地表示痛改前非,照着所指的方向走。
(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绝大多数是男性,对妇女的痛苦可能体会得不深刻,婚姻案件有了妇联代表陪审,就更能深入细微地体会到旧社会中妇女们所处的地位,从而更能切实地照顾到她们的合法利益。例如黑龙江省庆安县一个20岁的女子,在3年前即不满于父母包办的订婚,可是由于当时封建环境中姑娘若自己找婆家便是败坏门风,因之到结婚时才反抗,结果无效。婚后又几次要回娘家,要离婚,她爸爸说啥也不让,还打了她,她跑到亲戚家住了几天,才到法院请求离婚。判离后,陪审员认为虽然离了婚,女方仍得回到娘家,如果尚未打通其父母的封建思想,她此后的婚姻问题可能又被父母包办,便提议把女方的父母传到法院,说明了政府的婚姻政策,使女方在今后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有自主的权利。
(三)有妇联代表帮助调查情况,所得材料较全面、真实、可靠。审问时,有妇联代表在座,女方也容易吐出真情,使案情能够彻底了解,正确地解决问题。察哈尔省综合报告中提到:农村中受虐待妇女,有了妇联代表参加陪审能够大胆说话,案情容易弄清。河北省宝坻县二区韩豆庄有一流浪女孩(16岁)生活无着,该村村长借管饭为名,诱至家中成婚,同居7夜,发生性的关系6次,这一情况是在妇联代表陪审下弄出来的。
(四)有了妇联代表陪审,在处理婚姻问题上可以少发生偏差,更正确地执行婚姻法。例如重庆市院在处理一男子控告其妻与人通奸的案件中,调解员调解离婚,男方不愿离,调解员便讽刺说:“这种老婆还要她做什么!”当即由妇联代表提出意见,经由该院接受,并批评了该调解员。又如河北省永年县三区十里店村王青山(男)与段金花(女)离婚后在带产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女方坚决要带一份土地房屋(五亩地一间房),男方不允。主审员便进行调解,给女方300斤小米折合土地房屋。当时妇联代表即让法警把男女双方带到庭外,然后向主审员提出意见,指出一份土地房屋折合300斤小米太少,纠正了处理婚姻案件中重男轻女的思想。
(五)妇女代表参加陪审以后,使他们更深入地了解妇女群众切身问题,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并且在参加陪审中,提高了政策水平,锻炼了能力,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例如察哈尔省四海县陪审员刘玉琴同志曾说:“在参加陪审以前,我虽担任妇女工作,对婚姻法有些地方还弄不清。自参加几次婚姻案件陪审后,使我很明确地懂得了婚姻法的精神和实质。”
四、陪审婚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依据各地报告的反映,各级法院在陪审婚姻案件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
缺乏成文的陪审法规:各级法院,有许多是过去从未有过陪审工作,有的虽然有过,也多是在摸索中,尚未建立健全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各地陪审办法与程序极不一致。例如:妇女代表是否可以自由参加陪审?审判日期应如何先为通知?在审判前陪审员是否要参加对案件的调查?在审讯中陪审员要向当事人发问应经什么手续?应该是间接发问或直接发问?陪审员与主审员意见若有分歧,应采取如何步骤以求一致?对案件的判决,应以主审员为主,陪审员只能提供意见呢?还是依主审员与陪审员的多数意见而决定?这些问题未曾确定,或多或少障碍了陪审员发挥她的应有作用。
五、本院对于陪审办法的意见
目前关于婚姻案件的陪审办法还只是走向人民陪审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因之,也就不可能很快的制定一个统一的陪审法规。兹就婚姻案件的陪审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妇联代表可否自由参加陪审的问题:
为了使妇联参加陪审婚姻案件名符其实,举行陪审要在事前有相当准备。妇联除受法院邀请对具体案件陪审外,亦可向法院提议对某一具体案件参加陪审。又妇联对于法院未曾邀请陪审的案件,则无妨于公开审判时自由参加旁听。
(二)陪审前如何通知的问题:
要顾到妇联本身工作,对陪审案件审判日期的决定宜先与妇联联系,经决定后,应于审判之3日前以书面通知妇联,使其有所准备。
(三)陪审员对案件协助调查与参与审理的问题:
陪审员对案件有协助调查与参与审理之权。对诉讼人、证人、鉴定人等须发问时,可请执行审判长职务的审判员进行,有必要时陪审员得先告知审判员后直接发问。审判员如就案情认有须在法庭以外调查的必要时,得在案件举行陪审前先行调查,作成笔录附入卷宗,供陪审员查阅。但陪审员认有应再调查的必要时,仍得提请重为调查,并自行参与其事。
(四)陪审员对判决提出意见的问题:
陪审员有对案件的判决,提出意见之权。审判员应郑重考虑陪审员的意见后始为判决。
(五)陪审员署名的问题:
目前陪审制庭尚在试行,为了切合实际,适当地表现陪审员的职责,可在判决理由全文写完后,另起一行,写明“本案经某某机关(团体)选派代表某某同志为陪审员,参与本案陪审”(在审讯笔录上也可作同样的记载)。而不用陪审员与审判员在判决书上共同署名的办法。
下级报告中反映有的妇联代表对陪审不够重视,我们认为法院也有责任,法院首先应重视妇联代表参加陪审。我们从日常工作中了解,个别法院对妇联代表参加陪审没有给予足够帮助和方便,或在陪审过程中对陪审员的意见不够重视和虚心考虑,甚至有的有“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至于有的提到妇联代表政策水平、业务知识较低,不能名符其实的参加陪审的问题,除了妇联在推选陪审员时予以适当注意外,重要的在于法院同志主动给予帮助,互相研究,并就陪审工作,进行定期的总结,以提高干部(包括法院的和妇联的干部),改进工作。


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国家建材局


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砖瓦工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指标。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讲求经济实效,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从计划、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对成本实行全面管理,使其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和班组。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完成成本计划。
(三)正确及时地计算成本,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四)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使产品成本不断降低。
(五)贯彻经济责任制,结合劳动竞赛,进行成本评比考核,以调动全体职工关心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砖瓦企业,集体所有制的砖瓦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
第六条 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由厂长领导制定年度成本计划,并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对不讲求经济实施,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议师必须及时制止。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降低成本措施,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把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贯彻到全部生产技术领域,以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和计划(包括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生产指标,会同财会部门做好成本计划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统一制订全厂的原始记录。并负责生产指挥调度,以及工艺过程的材料消耗和产成品、半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
第十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包括机械动力、能源、工艺、检验、化验等)负责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修改、执行和考核,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的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的供销部门负责物资采购、保管、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进厂材料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务使采购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严格计量验收,组织定期盘点,加强仓库核算,坚持供管结合,做到帐实相符。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对产品销售,要严格执和协家物价政策,按照经济合同和计划分配指标及时办理销售手续,控制销售费用的开支,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的管理。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使用临时工,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节约工资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执行批准的工资计划并按规定正确掌握奖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的总务和修建部门,必须对办公用品、文具纸张等严格管理,尽量压缩行政管理费的开支。房屋建筑物的中小修理,应事前编造预算,按批准计划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会计划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内部计划价格和做好成本预测与控制工作。在日常成本管理中,负责监督成本开支,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与考核,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与措施。并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及仓库的经济核算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会计部门应履行职责,予以拒付和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应由车间主任(或车队长)直接领导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组织车间的成本计算和成本分析,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推动班组(机台)经济核算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下达的生产指标,严格执行各项消耗定额。
(二)坚持班组经济核算,按时核算和公布有关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析和检查各项消耗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参加成本管理,把指标分解到个人,实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成本核算的正常进行,各企业都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检验、物资收发、内部计划价格等制度,以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消耗、工时和费用开支等,均应根据有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均先进定额,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生产定额:砖机、瓦机台班产量,轮窑部火或双火日产量,隧道窑条/火产量(双洞为两条/火)。
(二)消耗定额:砖坯瓦坯的原料、内燃掺比的燃料、外投实物用煤、电耗。
(三)人员工时定额:车间和工种岗位定员,按工艺操作的工时定额,万块砖和万张瓦的有效工时定额。
(四)费用定额:车间经费中的变动部分,企业管理费中应控制部分。
产量、消耗、人员、工时定额以数量表示,费用以金额控制。
第十九条 定额核定后,在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提前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原始记录,从制坯用料,内燃掺比,动力用电,物料消耗,焙烧用煤,工时考勤,设备运转,保全保养以及码坯、花架、装进烧出窑,到半成品的转移,质量检验的分等分级,产品验收入库,销售发运结算……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内容要填写简便,讲究实效,避免重迭,防止脱节。其内容设计应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定,以保证满足统计和成本计算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填写要求,以及审核,签署、传递程序等,均应事先统一布置,落实执行。如需变动,可在年度开始前作出修订补充。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于月度终了后,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料制度。特别对大宗原燃材料,占成本一定比重,更应加强管理,配备必要的衡器仪表设施,指定专人计量验收,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大量盈亏,影响成本核算。
各种衡器仪表设施应注意维修保养,定期校正,避免失灵,影响计量。
第二十四条 为有利于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制定各种材料、工具、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劳务供应的计划价格,统一计价标准。各种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改,均应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力求做到准确稳定。除情况特殊必须调整者外,一般在年度内不变动,可一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成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现将砖瓦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外购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原价和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按粘土产量提取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和购置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资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应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和依法交纳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经常费用和产品包换、包退的费用;
(十)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和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均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
(三)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应由大修基金开支的费用;
(五)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费用;
(六)应由企业留用利润或企业基金开支的费用;
(七)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
(八)应由营业外支出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与后期成本负担的费用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或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合理负担。不得把某一种产品的费用,转嫁另一种产品负担。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界限。把每种产品的生产费用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的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二十八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事先作出科学测算的重要方法。企业应经常分析研究各种技术经济条件和发展前景,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结合各种数据,对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进行测算,确定降低成本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 成本预测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具体研究和掌握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资源条件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通过采取先进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等技术经济措施,科学地测算这些变化和措施对成本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通过预测,为企业编制成本计划提供科学的、准确的决策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通过预测计划期内的成本水平,提出降低成本的目标,作为实际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能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应在厂长的统一领导下和总会计师的具体组织下,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计划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成本计划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检修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等密切衔接,相互促进,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保持口径一致。
第三十四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五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用工的使用计划,由劳动工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劳动保护、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劳动安全部门提供;
(八)其它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会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分级归口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明确各车间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根据下达的指标和定额,编制车间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予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标成本是把管理与会计直接结合的成本管理方法。制订目标成本应依据经济预测和企业的利润目标,提出成本的控制数字,作为产品耗用材料与工费的限额。
目标成本一般是在市场调查、经济预测基础上,按下列公式加以确定:
目标成本=产品预期销售价格-应纳税金-目标利润
第三十八条 加强成本的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人工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九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一)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按定额标准实行限额领料,一般消耗性材料应编制材料消耗计划,按计划控制领发。月终已领未用材料,应盘点退料或办理假退料手续,不准以领代耗,设置“小仓库”。对运输和储存过程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制度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仓库要制定正常的耗损率。防止霉烂、变质和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
(二)材料采购的管理。对国家统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择优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条 对工资费用的管理,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工时定额管理,主要是加强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率,作好考勤考绩的记录。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雇用临时工,以及不应计入成本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可采用费用限额卡等多种形式予以控制。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砖瓦企业连续性生产工艺的特点,基本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采土、制坯、(自然干燥与人工干燥)焙烧等。内燃加工,包括粉碎、配料,能单独计算的也可列为独立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都要在实行分级成本管理的同时,实行分极成本核算。少数缺乏条件的企业,暂时实行厂部一级核算,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成分级核算体制。
第四十四条 为反映砖瓦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成本项目 包括内容
一、原材料 自采和外购原料的成本,包括按粘土产量计提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二、燃 料 内掺和外投燃料,砖瓦坏烘干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
三、动 力 直接生产砖瓦的动力用电(包括自发电、外购电),用内燃机作动力的应计算内燃机所供应动力的成本。不包括降温和照明用电。
四、生产工人工资 基本生产车间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包括基本工人及各种计划外用的工的工资)。
五、职工福利基金 按现行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 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的废品损失。
七、车间经费 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目执行)。
八、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执行)。
上列成本项目汇总构成产成品工厂成本。销售费用另行核算,作销售成本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汇集与计算各车间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并分别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管理部门,汇集和分配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计算各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下列情况可作待摊或预提费用处理:
(一)季节性停工期间的费用,在年度内各生产月份摊销:
(二)砖瓦自然干燥用防护材料,一次领用列支影响当期成本的,按使用周期分摊。
(三)制砖机、制瓦机以及焙烧窖,不属于大修理基金支出的检修费,数量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四)银行借款利息,由于按季结算,可分月预提。
(五)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产的保险费,可分月摊销。
(六)冬季取暖、夏季降温、报刊杂志等及其他一次支付,分期受益的费用可分期摊销。
(七)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 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与计划价格,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现行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医务室、托儿所、理发室、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招待所人员工资应单独核算,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以上人员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除福利部门列支企业管理费外,其他均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归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四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一般应单独核算产品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车间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气等动力车间成本,可按耗电度数和供气的立方米:机修车间的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工时;车队、船队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的单位,辅助生产车间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除按厂内计划成本结算外,实际成本与按计划成本计算之间的差异,全部由财会部门归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机修车间对外加工的收益作其他销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砖瓦属于多步骤大批量生产,生产工艺过程通常分为采土、制坯、焙烧三个步骤,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法。
(一)采土步骤:自采土的企业当月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即为总成本,按照实际消耗数量结转下一生产步骤。外购土的企业,其采运费用,应作为原料成本核算,按当月实际耗用数量,转入下一生产步骤。
(二)制坯步骤的生产费用核算,除独立设置的制砖坏、制瓦坯车间外,其他各种类型的隧道窑,从供土到烘房出口止的工段,为半成口核算对象,多品种生产的企业,应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
(三)焙烧步骤的在产品,是在窑中焙烧的砖坯,由于数量一般比较稳定,为简化核算,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
(四)为了正确反映企业产品成本构成情况,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除采土步骤按原材料处理,实行综合结转外,其他半成品结算方法,采用按成本项目分项结转。企业内部可以使用综合结转方法,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应还原编制,或分别填制半成品成本及产品成本。外购砖瓦坯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综合结转原材料项目,但填制会计报表时,应注明“外购半成品”以资区别。
(五)实行目标成本或定额成本的企业,可采用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进行成本计算。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是在分步法的基础上,以定额成本为基础,加减差异,分步计算实际成本,以简化半成品成本的还原过程。
(六)一次烧成的隧道窑及二次码烧没有半成品结余的企业,可以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十条 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一)自采土的企业,从采土开始至堆场(存土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作储存原料处理。取堆土进入泥机的费用,计入制坯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外购土的计算方法同。
(二)自然干燥砖瓦坯直接进窑的,以坯场交付数量为准,收坯和进窑过程的费用和运输损耗,由成品步骤成本负担。进半成品库的干坯以入库数量为准,入库前的运输和堆码费用,由半成品成本负担。
(三)自坯场或焙房出口,以及从半成品库进窑开始至成品出窑到场地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均为焙烧步骤成本。
第五十一条 应由几种产品分摊的成本费用,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砖瓦混烧的企业,其分配系数可按统计规定的比例分配。
(一)原料:按实际用土量的吨位计算,具体用量列表如下:
品名 规格 体积 用土量
(m3) (吨万块)
九五砖坯 240×115×53公厘 0.001463 30
平瓦坯 400×240×15公厘 40
(其他规格的砖瓦可参照上列耗土量计算。习惯以立方米计量的企业,可仍使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但不能超过实际用料量。)
(二)燃料:凡掺入砖瓦坯的燃料成本(包括粉碎和处理费用),计入半成品成本:利用轮窑余热烘坯的热量,不计量成本:专为烘干砖瓦坯而增加的热风炉耗用的燃料,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燃料,计入产成品成本。
(三)动力:半成品生产过程用动力,按实耗电度的电费,直接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电费,计入产成品成本:隧道窑焙烧抽风用动力,轮窑烟囱排风用动力,不论是否利用余热烘坯,均计入焙烧成本;在烘房进口抽用余热烘坯用的动力,应计入半成品成本。
第五十二条 各种规格的半成品与产成品之间应分配的燃料、动力等费用,均以标准砖为准,按一定的折合系数分配。
第五十三条 统一几项成本计算的口径:
(一)产品成本的计算,一律以月为计算期,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二)制砖坯、制瓦坯用的油料,在车间经费机物料消耗明细项目下核算,但其消耗数量,为砖瓦企业考核的消耗指标之一,应作好记录,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中填列。其他如采土、外投煤、电力的消耗,亦应填列齐全。
(三)在生产过程发生的断砖碎瓦等下脚废料,出售回收的残值,应冲减各车间废品损失项目成本。
(四)砖瓦等外品的销售,全部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以等级平均销售收入反映销售收入水平,产品成本的计算(包括等外品),只计算分品种单位成本,不计算等级成本。
(五)产品与原料的计量单位,统一规定为:采土燃煤、煤渣烘干等大堆材料,以吨为计量单位;油料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电以度、水以吨、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砖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块为计量单位;平瓦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片为计量单位。
(六)非粘土制品的企业,如煤矸石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等,由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四条 产品成本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为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建立按年、按季、按月的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生产班组可进行小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按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第五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水平对比。
第五十八条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除进行对比分析法外,还必须采用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原因。成本升降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产量、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生产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的增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工资总额变动等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严重气候和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采用目标成本(定额成本)方法计算成本的企业,应着重进行按成本项目进行实际与定额的差异分析。
(一)实际与定额的差异:指实际消耗数量比定额消耗数量节约或超支的差异;
(二)定额变动差异:指材料、工时等消耗定额变动产生的差异;
(三)材料成本差异:指材料购入价格和材料采购费用的变动而产生的与材料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开展产品质量分析,减少废次品,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进行产量--成本--利润的分析等等。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通过成本分析的资料反馈,为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提供信息,进一步完善全面成本管理的循环体系。

第八章 群众管理
第六十二条 班组核算是加强基层建设、开展群众性经济核算和依靠群众搞好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班组核算的业务指导,车间主任必须支持班组核算员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六十三条 班组核算员是负责班组核算和经济管理的工人核算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班组工人当家理财,宣传发动群众对生产耗费进行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实现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参加讨论和拟定各项消耗定额及费用指标,根据班组考勤员、记录员、材料员提供的有关资料,核算班组的实际生产耗费。
(三)及时公布班组有关指标和定额完成情况,开展经济分析,集中群众智慧,向有关领导提出增产节约、降低消耗、改进成本管理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班组核算的内容应突出重点,简便易行,讲究实效。班组核算要同劳动竞赛、评比奖励相结合,要坚持群众核算同专业核算相结合,使班组、车间和厂部形成完整的厂内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消极、敷衍,更不能刁难、阻挠。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对成本的计划安排、实际开支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以保证内部的监督制约。
第六十七条 企业超额完成成本计划,在成本管理上有突出成绩,以及企业内部各单位对所承担的成本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应给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显著节约效果的,可按规定发给单项节约奖。
第六十八条 对不切实履行职责,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计划指标,企业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因工作失职,导致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扣奖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条例法令的规定给以制裁: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侵占国家收入;
(三)不按资金渠道,乱挤成本开支;
(四)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严重不实;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
第七十条 总会计师或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已知的违犯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负连带责任。强迫或指使他人违犯财经纪律的,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均应依法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所作的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四年一月起试行。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有关成本的法令制度如有新的变动,应按新规定执行,并对本规程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