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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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共同研究,现将200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均为9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50分)。

  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证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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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1990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一、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提倡穿校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坐立行走姿势要端正。
二、谈吐有礼貌。讲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语言,态度诚恳和蔼;要讲普通话。
三、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不骂人。
四、自尊自爱。不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参与经商活动。
五、勤奋学习。认真学习各门课程,自觉参加各项基本功和能力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各种有益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努力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九、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珍惜教学设备,不在课桌、墙壁或旅游地乱涂乱画;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关心集体。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十二、尊敬师长。听从教师教导,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尊重长辈,体贴父母,主动做家务;见习实习时,尊重幼儿园、小学教师,虚心接受指导。
十三、团结同学。对待同学要团结友爱,真诚守信;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建立同学间友谊,不谈恋爱;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看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十四、爱护儿童。不恐吓、不伤害儿童;实习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对残疾儿童要特别关心,不歧视;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五、乐于助人。主动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利用假期、课余时间热心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服务。
十六、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损害民族团结的事;对待客人热情友好。
十七、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遵守宿舍、食堂和校园管理制度。
十八、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在公共场所,不吵闹,不喧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十九、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民主和法制;对违法行为要敢于斗争。
二十、维护国家利益。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反对一切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相关工作, 市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食安办、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贸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以事实为依据,如实举报,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情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或牛)屠宰活动的;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八)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对明确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明确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的;

  (十一)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十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名优产品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三)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属实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3%-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五)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经市食安办会议研究,奖励金额可不受最高限限制。

第五章 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安排的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市财政局按程序核拨给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申领程序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并正式受理的,自移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书面报市食安办审批,食安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对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食安办报送的审批材料核拨奖励资金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奖励资金拨付到账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6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奖励资金退回财政。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市农业局:83972107

  市质监局:88119957

  市工商局: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3819375

  市商贸委:12312

  市食安办:83986759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