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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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1号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8日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号为:云府登185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全面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方针,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强我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办发〔2003〕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是指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引导推动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和城镇转移就业,通过订单定点定向培训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来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政府扶持推动、坚持农民受益的目标不动摇,不断强化培训、转移、组织三大体系建设,促进转移就业与鼓励返乡创业并举,努力培育我州劳务输出品牌和劳务输出特色村镇。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分管副州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州长助理担任常务副组长。



  第六条 调整充实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劳转办,加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牌子),州劳转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第七条 州劳转办设在州农业局,每年由州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群策群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要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设置办事机构,为输出人员做好跟踪服务管理。 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通过争取中央、省的农业、扶贫资金,州、县配套投入,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自筹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



  第十条 中央、省、州的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劳转办统筹安排,在下达的任务数内,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后,出具审核通知,财政部门凭劳转办的通知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买单制,企业订单制”原则,即资金兑现到培训个人,考核合格并经用人单位认可方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市财政实行专账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培训、转移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按照“政府支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优化整合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全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州拟认定30个培训、转移机构,其中省级认定7个,州级认定23个。



  第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做到资质合格、数量足、分布合理;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四)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五)培训、转移机构自愿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四)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五)有比较完善的劳动力转移监测和管理措施;



  (六)承担培训、转移的机构按照“四自主”原则开展工作,即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由州劳转办负责,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劳转办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的时间、条件、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州劳转办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通过认定的培训、转移机构,由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八条 加强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管理,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或违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资格。培训、转移机构应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到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转移一个。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竞争择优。对就业率达不到80%的,取消其培训、转移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承担培训、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



  第二十条 培训、转移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通过“订单式”培训和“基地化”运作,力争就业率不低于80%,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坚持培训和技能鉴定相结合,积极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增强其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







第五章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转移就业方式:一是就地从农业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营销、运输、包装等二、三产业转移;二是跨地区转移就业;三是由农业产业化经营、城镇化和龙头企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积极鼓励我州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和国外就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就业信息,做好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免费向农民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定期发布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和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的盲目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者,在转移工作中要做到“五不送”,即:“不是正规企业的不送,效益不好的企业不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不送,劳保福利不健全的不送,社会治安不好的城市不送”。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等内容;简化外出和外来人员的审批手续;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以“同乡会”或“商会”的形式建立农民工自我管理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州、县、乡、村四级联结的劳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全省、全国劳务需求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搞好上下联动,推动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需求对接,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质量,培育一批信誉高的劳务中介机构,发展农村劳务经纪人,逐步走向市场化运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培训、转移就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转移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度,明确职责,每年由州劳转办下达给各县市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签订任务合同,做到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培训、转移就业因监督不力酿成重大问题的,逐级追究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培训、转移就业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县市情况报州劳转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分别汇总本地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阳光工程”示范项目县市实行统计月报制度, 项目县市主管部门按省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月报(项目县市同时报省、州劳转办)。









第七章 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按照“保证培训质量、注重输出效益、完成输出任务、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和表彰办法由州劳转办拟定,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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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高效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行政理念,按照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咨询指引、指挥协调和投诉问责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州级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提供对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查阅服务和指引、联系、协调服务;

  (二)指挥协调州级机关和已建成的各类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受理和承办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投诉;

  (五)统计州级机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承担四项制度问责办、三项办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下设咨询指引、指挥协调、投诉问责三个处,具体职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职责确定。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州级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确定两名政务服务人员组成。

  政务服务人员原则上要求为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科室人员,也可以与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四项制度工作机构人员整合,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政务服务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州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监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兑现服务承诺,引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办事,为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服务承诺集中公示和查询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收集、整理、汇编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电子显示、网站发布、宣传材料、介绍解答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查阅服务。

  州级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新增、变更、废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七条 建立州级机关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服务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以及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承办,限时办结。

  第八条 建立州级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当日报备和其他服务事项定期报备制度。州级机关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传真方式在受理当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受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已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周二上午报备上周情况,未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情况。

  州级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报备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州级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工作和痕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

第九条 建立州级机关和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



试论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及其所产生之结果
贺胤应

内容提要:本文以2003年、2004年、以及2005年的大学生就业现状为背景,详细分析了法科类学生就业签约率低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社会法治环境的欠缺,还预测了法科学生就业率低可能导致的结果及这种结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本文旨在开阔视野,鼓舞广大法科学生乐观面对“挫折”。
关 键 词:就业 特殊性 法治 结果

一、问题的提出
2003是全国专科类院校扩招学生毕业就业的第二年,本科类院校扩招学生毕业就业的第一年。据统计,当年高校毕业生为212.2万,比2002年增加了67万人,增幅达30%,而社会需求则基本与往年持平〖1〗,全国各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比2002年有所紧缩〖2〗。 2004年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为32 %,加上过去数年未能就业的一部分毕业生沉淀到下一年度竞争就业岗位,2004年全国实际需要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可能突破300万人。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将达到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71%,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3〗。笔者无意也无力考查其它专业的就业形势,只想基于个人及广大同窗的“利害关系”来谈一谈法科院校学生的就业问题。当前,就法科类院校而言,院少数知名、重点、一流院校外,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就业签约率之低可以说已经创造了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无奈,纷纷走上了考研之路。与此同时,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而为什么我们的法科学生却找不到工作呢?这是值得广大法律学人思考的问题。

二、法科类学生就业特殊性之探讨
可以说,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有了法律或具有准法律性质的习惯法或习俗法,这些法律都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与此相对应,也就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或多或少的“法律家”或“法律工作者”,如中国古代的“讼师”、“刑名幕友”,西方罗马共和国后期的“司法官”。然而,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获得全面而规范的发展并成为一类社会性的职业,则是十八、十九世纪以后的事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逐渐形成,法律职业日渐走俏,成为一个热门的专业化门槛极高的象征着极高社会地位的职业,这已为西方先进的法治国家的不远的历史和正在发展的现实所证实。
联系到当下中国的社会现状,可以看到,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逐渐变成一种社会强势话语为广大法律学人所奉捧,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晓。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在宏观层面上,法治观念已经基本成为社会主流观念之一;具体到现实操作层面,一大批过时的法律法规被废止,修改过的和以前没有的法律法规逐渐应运而生,以法院为主角的司法改革也有条不紊地展开了。就法治发展的状况和水平而言,中国当下处于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法律是需要被法律“奴化”了的并且能将法律适用的最恰当的人来操作,因此,作为后发国家,中国当前急需一大批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自然,在1999年那次历史性的扩招运动中,法学专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招,并且在以后几年中,法学专业和法科类院校也十分 “火爆”,而现实的问题却是扩招学生已经毕业或即将毕业,却找不到工作,这不是很滑稽或很矛盾吗?
笔者认为,这既不滑稽也不矛盾。法科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间最关键一点,即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所谓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特殊性,就是指法科类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的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首先,法科类学生就业特殊性的存在,只是特定历史阶段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见诸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因为在这类国家,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其次,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以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综合互动为前提的,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找工作难的根本性的因素。
中国目前欠缺法治环境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从政治上看,政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以经济为基础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前所未有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全面展开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人将其称为中国的“政治转型”,但不否认的是,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具备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政治的民主化〖4〗。 此外,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表现突出的一点,即是从中央到地方,以理工科人为主导的外行人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依照苑忠信先生的“军事家——工程技术专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国家治理说法,中国目前还处于第二阶段,离第四阶段的法律人治理还有一大段的路要走〖5〗。
从经济上看,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法律需求成正比例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需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逐步确立,但与此同时,基于政策和地理等诸多因素,东西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差距也急遽扩大,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需求。突出表现在,现代法律理念还没有被广大民众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所接受和理解,“宪法”、“法治”等在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心目中还是一个十分陌生概念,中国农村社会的法律需求市场还没有正式启动。其次,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还是十分冷淡的,一般大型企业才招纳法律人才,才设有“法律部”或聘有法律顾问,大多数中小企业则都在潜意识里没有法律需求。
从文化观念上看,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人情伦理轻法律法规治理的国度。近代以来,伴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法律精神一直没有完完全全走进中国民众的治理观念里。另外,受封建的“刑民不分、刑主民辅”观念的影响,中国民众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到目前为止,还存在一种曲解,即法律是国家用来统治人的工具,法律是一个面目狰狞的东西,而将法律体恤人情、维护人权的一面则没有看到。法律观念的欠缺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缺憾,也是制约社会整体法律服务需求的最重要因素。

三、法科类学生就业难可能导致之结果
严峻的就业形势必然会促使广大法科大学生改变就业预期。
首先,会迫使一部分人挤上考研这座“独木桥”,如2003年考研队伍中法学专业报考人数就名列前茅。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生招生又成了继高考之后又一大扩招,法学研究生招生也概莫能外。这似乎是一个好兆头,值得我们欢欣鼓舞,但反思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看到“我们的法学‘欠账’太多,需要补的课太多,而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又更加加剧了这些历史陈迹和包袱。包袱是抖不掉的,想抖也抖不掉,学术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和轨迹,它跟人的成长规律和轨迹差不多。一个儿童不可能越过少年阶段而直接跨入较成熟的青年、中年阶段”〖6〗。 盲目扩招,只能逐步使中国法科教育的门槛降低,进而造成法律职业在社会的贬值。另外,作为一个在法学院受过三年或四年系统法学教育的即将毕业的法科大学生,在立志考研之前,也应该问一问,所谓研究生?自己是否具备研究的素养?若仅凭“政治”、“英语”这两门方向性和工具性的课目考上研究生,那样也许可以获得研究生头衍,但带来的必然诚如许多人所评论的那样,“研究生素质的降低”以及整个社会学位信用体系的降低,这将是一个民族之悲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理性”〖7〗。 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法科类院校及即将走入社会的法科类学生,应该凭理性谋求生存和发展,而不应追求“社会的逻辑”和“时髦”。
其次,一部分学生进入司法系统或从事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职业,这当然是一部分比较幸运的人。尽管苏力先生曾认为“由于种种广义的利益原因,法学院的学生,除非不得已,一般都拒绝进入法院系统特别是拒绝进入基层法院系统”〖8〗。 我不知道他是站在什么高度和立场上得到这一结论的。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发展背景下,作为一般的普通法科类院校的学生,就业的第一要选还是以法院为主的公检法系统,其它的职业或行业才是其次要的选择。中国社会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落后的用人机制,使得进入司法系统的学生必须得投入巨大的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学生将会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
最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必将要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这绝不是或准确地说很大程度上不是广大法科学生在当前中国社会状况下基于“利益”而选择的,而是在市场机制下被迫选择的结果。因为由法律专业转业从事创业或干其它,这首先要求法科学生必须得付出很大成本去适应社会要求以及职业或行业要求,而与同期的该专业的其它学生相之竞争,还处于一种劣势,因此,为了“生存”,被迫的痛苦已经彰现了出来,我在这里主要分析一下“转业”所产生的结果,并试图从这种结果里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找一点启迪。
我们常常将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9〗 称为“治国之材”,这是有其道理而言的。“法就是理性本身,它就居于并运作于人的头脑之中”〖10〗。 作为法律人,常常是趋于理性的人,他能够明白,自己以及被自己身份化的权力行为对于他周围环境以及别人所产生的各类影响,进而能够使自己的行为趋于规范化和理性化,从这点而言,就已经适应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于“小政府”的要求。让一个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进入非法律人群体中参与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必然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大打折扣甚或抛弃,代之而为的是一种职业习惯或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这无疑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在心目中形成一个“阴影”,即寒窗苦读三年或四年法学,到头来却并没有给我带来一种预期的收益,反而需付出大气力去重新学习和适应一种职业理念和行为方式,法律让我们伤透了心。这种“阴影”对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原本就欠缺或畸形的中国社会来说,无疑又是不利的。但是,也许是可幸的事,经过三年或四年的法律教育和法学学习,法律精神已经或多或少地渗透到了法律化的人或法律人大脑中,一种理念一旦渗入到人的心灵中之后,就不易退却,会或大或小地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也许这些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每天都会试图“改变自己”以适应新的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同时按照心理学上的“人际影响”〖11〗 观点来看,作为一种固有的精神理念,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的某种个别行为又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遭的人或自己所从属的组织,尽管这一定时期来说,其影响力度和范围都是十分有限的或压根儿就没有的。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12〗。 除了正统的诸如司法系统、律师等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之外,这部分 “找不到工作”的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在社会整体的各个方面产生细微而广泛的影响。这种影响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会为中国法治建设塑造一种很好的群众基础,这种群众基础的形成将会有助于中国民众法律观念的改观,进而对于自上而下的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一种很好的呼应作用。写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种结果有利也有弊,总体说来还是利大于弊;同时,我也感觉到,我们这几届(或更多)法科学生如果从整体上来说,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但若从个体上来讲,又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殉葬者”(大材小用),这似乎很无助,但却是一种历史发展之使然,因为“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13〗。

四、由“隐性失业说”引出结语
目前,中国经济学界已经有了隐性失业说。所谓隐性失业是隐蔽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ayment)的简称,是指在经济过程中,劳动力要素与其它生产要素构成失衡,劳动力供应超过了有效需求而出现的闲置或滞存现象,隐性失业人口就是从事低效劳动名义上的就业人员。隐性失业人从口径来看,在我国主要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按生产要素额定及企业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而富余的职工、其它部门的富余人员等〖14〗。 同样,在我看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文观念,中国也有许多隐性岗位。估且可将其称之为“隐性岗位说”,简单说来是指一些工作的机会或岗位已经存在或经过挖掘就会出现,但却并没有被我们广大的大学生们所注意和发觉。这主要缘于广大大学生的心理预期太高,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一个差距,具体表现为广大大学生将自己估价太高,非大中城市不去,非高收入行业不去。就法科类学生而言,这种隐性岗位的存在现在更为突出。诚如前所述,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启动;另外,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入世之后的各项需求等等,所有这些都在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中国有巨大的法律需求市场,只要我们善于开拓、挖掘,就会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目前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古希腊谚语曰“凡社会皆有法律”,同样“凡人存在之地方也必有法律工作者,”相信“乌云终会退去,太阳终会出来,空气将更加清新。”

注释:
〖1〗《中国大学生就业》2003年2、3期合刊,第25页。
〖2〗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今年大学生就业难》。
〖3〗参见网址:http://news.tongji.net/article.php/2731。
〖4〗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5〗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
〖6〗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
〖7〗霍姆语,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9〗一般认为,法律化了的人和法律人的区别标准主要以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为基本原则。这里严格区分两者,这主要基于广大法科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参差不齐。
〖10〗西塞罗语,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吴江霖,戴建林:《社会心理学》,广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2〗同注4,第303页。
〖13〗【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14〗傀斌贤:《我国隐性失业的特征、成因与对策研究》,载《经济界》2001年第5期。

本文原载《政法教育研究》,上传时有部分最新资料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