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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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有关高等学校:

  自200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来,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提高了西部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形成了奉献西部、服务西部的精神文化。一个以政策为支撑,以各支援与受援高校为主体,以科学管理和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对口支援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适应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已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在新的形势下,要从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核心目标。要从注重促进受援高校自身发展,转移到增强受援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来。通过强化对口支援各方面的工作,显著提升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高校管理水平。努力使受援高校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中心和人才中心。

  二、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对口支援工作的思想基础。对口支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提高西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为支援高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口支援的本质是无私支持和无私奉献。特别是支援高校要认清对口支援工作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勇于肩负起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受援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对口支援的历史机遇性,在主管部门和支援高校的帮助下,科学定位,明确方向,进一步研究、制订或修订学校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好支援高校的支援。

  三、加强受援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受援高校核心办学能力。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同时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高校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做好已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受援高校要充分利用“质量工程”中的教师进修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本校教师系统化、团队化培训。

  四、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培养人才,促进西部受援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从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以及西部受援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出发,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要将联合培养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实验田,特别是在本科教育中要大力推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的过程中,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促使其尽快成长。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受援高校要在支援高校的帮助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接受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能力为目的,着力建设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教室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解决自身优质资源匮乏问题,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

  六、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受援高校应针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依据和实际操作方案。支援高校应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努力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七、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管理水平。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互派干部挂职是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措施之一,是密切支援与受援高校的联系,提升受援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对一的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多对一的支援高校可以是主要支援高校),要坚持并积极互派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支援高校干部到受援高校挂职,原则上应为2-3年左右。经相关部门批准,支援高校干部挂职期间可担任受援高校主要领导。要将干部挂职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使用好干部奠定基础。

  八、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搭建国际平台,要大力提供信息,共同组织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大学合作,增强受援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援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学习先进理论,开阔国际视野,提高办学能力。

  九、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口支援工作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为此,教育部已成立“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在相关项目中争取对口支援专项经费,在相关项目政策上向受援高校倾斜。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管理,帮助受援高校密切配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相关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政策支持,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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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程度不同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9日


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确保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人员,政治上要合格,并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律专业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检察官,全面正确地履行国家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现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既有这些地方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要充分认识加强这些地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紧抓住全面推进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机遇,通过深化改革,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体现法检干部队伍管理特点的政策,稳定本地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提高队伍素质,使这一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得到有效缓解。同时,对审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级待遇、职务保障制度等重要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尽早启动,扎实推进。

二、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法官、检察官资源,努力提高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

稳定现有法官、检察官队伍,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首要任务和现实途径。要深化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力量。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院领导成员和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应依法直接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要把承办案件情况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尽量减少非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不能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院帮助工作。

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增加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审判、检察干部的培训班次和名额。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培训资源,采取跨区域培训合作等方式,培训西部地区基层审判、检察干部。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为解决法官、检察官来源短缺问题创造条件。

三、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以适当方式合理调配办案力量

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才支持,坚持面向西部、面向基层下派干部挂职锻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审判、检察机关挂职锻炼,重点派往法官、检察官已经出现或面临断档的基层院。各省(区、市)要组织本辖区内地、县两级院,采取结对子的形式,进行对口人才支援。西部地区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有计划地在省、地级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院抽调部分法官、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院帮助工作。进一步推动东西部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按照组织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东部地区审判、检察机关定期选拔优秀法官、检察官到已经出现短缺问题的西部地区基层院工作1至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东部发达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接收西部及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的力度。西部各省(区、市)也应在本辖区内组织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到上级机关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高基层院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状况要定期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因法官、检察官数量不足而影响办案的基层院,应逐级向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商请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西部地区经自行调剂仍不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商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在全国范围内调剂。

四、改进省级统一招考,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

坚持和改进省级统一招考制度,严格按照编制和规定的条件补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各地录用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坚持实行省级统考,统一报名、统一考试录用。必要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中央为本省(区、市)法院、检察院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内,用一部分编制专门统一招录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全部安排到已经出现或面临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的基层院业务部门工作2至3年,再有计划地遴选到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并形成轮换制度。在基层院工作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有关担任法律职务的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拓宽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渠道。西部及贫困地区的地、县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法官、检察官职位,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及以下的领导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用。在法检机关内部,要积极开展竞争上岗,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审判、检察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充实法官、检察官后备人才。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将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调法律专业人才纳入选调生计划,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西部各省(区、市)每年选调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选调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安排好选调生的工作和生活,保证选调生安心基层,尽早成才。

积极组织开展“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把志愿服务与人才引进结合起来,鼓励、吸引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扎根西部,服务基层,建功立业。对参加“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特别是期满志愿留在西部地区基层院工作的,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留下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来源短缺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这些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缩小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从现实可能看,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加大外部支持力度的同时,更要依赖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努力。

西部及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织要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多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许多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忘我工作、无私奉献,涌现出大量先进模范人物,有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宣传表彰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善于运用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教育广大法官、检察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作风,扎根西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按照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进一步加强西部及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法官、检察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审判、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广大法官、检察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以更强的奉献精神、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28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等七部门制订的《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制定《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指导全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
2.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电解铝、水泥、造纸、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医疗垃圾以及连片污染问题。
4.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问题。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5.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
6.此次检查包括各市、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7月15日以前,各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情况在7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30日)
(1)7月21日-8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各地组成由主管同志牵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地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3.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区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或交由地方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前查处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查处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
题。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5.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各地要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6.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7.考核
各地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区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马 秦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井清河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
李 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郝雅风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吴同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雪桥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贾尔恒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副主任:
孟庆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建新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成 员:
黄绍华 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副处长
袁新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孟国钧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副处长
乌玛尔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处处长
张 海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吴 青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三龙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常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处长

联系人:张长林、赵新忠、王瑞忠、邓军虎
联系电话:0991-2319947、2337919、3661765
传 真:0991-2311664、3661765
电子邮件:XJEPI@12369.gov.cn;099112369@163.com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为保障2005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地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区七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处)。
2.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五名,作为2005年自治区七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县(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2.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