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约谈、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市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约谈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约谈、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的;
(二)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筹措不力的;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
(六)执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不到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规定的;
(二)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
(三)未能按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状内容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任务的;
(五)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的;
(六)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
(七)其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需要实行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约谈问责决定。
第九条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牧区频发牲畜被盗案件的分析
盛立军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是赤峰市畜牧业大旗,每年牲畜存栏总量达250万头(只)以上,但与畜牧业发展并存的是,牲畜被盗案件的屡屡发生,据统计阿鲁科尔沁旗2008年至2009年8月共发生牧民牲畜被盗案件7起,损失价值46.162万元,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牧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例如:近日,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批捕的王某等8人团伙盗窃牧民牲畜案件,作案期由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长达10个月之久,受害牧民14户,涉案牲畜49头(只),涉案金额高达21.13万元,此案盗窃牲畜之多,涉案金额之高,在历年来都是少有的,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一、当前牧区盗窃牲畜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时间:白天踩点,夜晚作案;
2、作案目标:牛、羊;
3、作案区域:人烟稀少的牧区;
4、作案手段: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趁牲畜在野外散放无人看管之机,将牲畜驱赶至指定地点,另有嫌疑人准备运输工具,联系买家,直接将被盗牲畜拉到当地屠宰场杀售或低价出售牟利,盗窃、转移、收购、销售连成一体;
5、作案成员:多人结伙作案;
6、作案工具:均使用无牌照车辆;
二、当前牧区盗窃牲畜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牧区治安防范存在薄弱环节
1、牧民习惯于野外放养牲畜,这种方式虽有有利于生产的一面,但也给盗窃分子和盗窃团伙以可乘之机,所以盗窃牲畜案件屡屡发生。
2、这类案件发生后,因案发地点离牧民居住地较远,一般发现较晚,不能及时报案,以致绝大部分案件因找不到证据难以破案。
3、由于牧区特点,散放的牛羊极易走散,但几天后,有的还能找到,所以牧民当时并不急于报案,这无疑丧失了破案的有利时机,极大的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4、犯罪嫌疑人运输过程中被查车查销售运输证明的机会较少。
(二)销售便利
1、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牧民捡便宜的心理特点,外地人勾结本地人把作案目标投向盗窃大牲畜上,得手后,便以低廉价格把盗来的牲畜卖给急需牧户,一些牧户深知买得的牲畜来路不明,但为防止惹火烧身,便以种种借口为盗窃分子保密。
2、节日期间肉类需求量增大,价格上扬,而来历不明牲畜的价格又比较便宜,买主在利益驱动下,往往明知是赃肉也会欣然购买,并守口如瓶。犯罪分子作案后,盗窃、宰杀的大牲畜根本不愁销路,只要不被失主和公安机关发现,暴露的风险很小。
3、收购人员对牲畜饲养证等政策不认真执行,主动用种种办法钻政策空子。
(三)犯罪事实查证困难。由于不法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无牌照车辆流窜作案,被人认出的可能性很小,致使公安机关查找线索十分困难。同时,由于销赃迅速,并且盗得的牲畜一般被销往外地,要找到赃物相当不易,特别是一旦被宰杀出售,盗窃事实更无从查证,这也使部分盗窃牲畜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时打击处理,从而继续作案。
三、牧区盗窃牲畜案件的危害
1、直接影响牧民的生产生活。牲畜是牧民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一夜之间牛羊被悉数盗光,无异于倾家荡产,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
2、极大地侵害了牧民的个人财产。发展养殖业是牧区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是帮助牧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养殖投资大,牧民有的是口挪肚攒,有的向亲朋借取,有的是向银行贷款,可是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往往是一群牛、羊连窝端,导致被盗牧民一夜之间家徒四壁,沦为新的贫困户;
3、影响了牧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一户被盗,四邻不安,对广大牧民造成较大的心理冲击,牧民失去了安全感,因害怕被盗而不敢多投入,无形中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