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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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大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告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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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8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2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立忱(回族)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培俭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伍 禅
  伍精华(彝族)      任建新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刘复之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 鹏   李慎之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张树德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光毅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传治   胡启立   胡耀邦   侯宝林(满族)
  侯宗宾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秦基伟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唐达成   浦洁修(女) 陶 力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尉健行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解 峰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0〕15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于会计口径的保费收入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定。为适当分离会计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平稳,经研究,我会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二、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

  三、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

  四、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

  五、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如有修订,遵照执行。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