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刘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5:25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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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

刘莉


  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不够重视,忽略公司清算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一定程度的商事主体信用能力不足,恶意逃债,名存实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不进入合法清算程序,有的企业已经若干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卷走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期间就已经大肆转移公司资产 。正因为此,公司解散的条件和合法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可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为保证经济秩序中商事主体一直遵循和建立的合法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均是有重要意义的。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解散清算中几个焦点问题写些浅见,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成因

(一)公司解散成因和分类

  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又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的解散则排除宣告破产这一解散事由。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两者在公司清算期间有时还会出现转换,即当清理财产时发现无剩余,则公司应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均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是完全的司法干预清算,且破产的前提需要引入人民法院裁决的形式确定,无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内容。而解散和解散清算则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的程序,由公司自行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司解散制度中出现诸多形成的原因。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根据解散事由分类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种解散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183条可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 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议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第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分为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 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合一的体现。这一自由原则也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公司解散法律制度中赋予公司股东达到一定比例,即达到所持股比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即可以自行解散公司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第44条,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第104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法》第67条规定。

2、因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而发生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解散。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中以派生分立方式分立时,不存在公司解散问题;以新设分立方式分立时,则原公司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不必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只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74、175条规定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为公司主体并没有彻底消灭,只是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其债权债务仍由存续公司概括承继 ,即概括转移和连带责任。

  法定解散由于属于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才符合解散条件,而对于如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私权利自治解决的僵局状况,不属法定解散情形,只能当公司股东穷尽了所有自治对策仍无法处理时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仍然不能法定解散。

3、公司基于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裁定而解散公司

  这种方式统称为强制解散,前者又称为行政解散,后者称为司法解散。两者均是基于公权利的介入而使公司主体资格消亡,所以称之为强制性解散。

  行政解散主要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两种情形。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通过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强制公司解散,主要有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212条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公司的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节严重的均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强制解散,又称为裁定解散,或法院勒令解散,是指法院基于股东的申请,在遵照公司经营管理出现显著困难,持续经营会重大损害股东利益,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等一系列情况出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做出公司强制解散的裁定。现行法律体制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明确规定四种可以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应该视为现阶段判决解散的依据。上述情况,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此类非讼解散案件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司法强制解散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1、现阶段我国公司解散之诉的现状

  我国解散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形成的僵局状态能够通过股东知情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及股东会议召集和撤销权等来解决的,则排除在司法强制解散之外。也就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需要竭尽公司所有内部救济措施,这与《公司法》第152条2款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相同。应该说我国解散清算制度在公司法及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后已经趋于完善合理,但是由于强制司法解散受理案件的条件严格及操作程序的复杂,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数量非常小,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将这种矛盾突出、容易引起上访事件发生的纠纷拒之门外的情况。

2、公司僵局解散之不足

(1)强化公司制度下诉讼的调解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应该说,解散和清算公司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来说某种程度上,矛盾多于企业宣告破产案件。企业之所以宣告破产是由于企业财产和权能已经耗尽,对于内部股东没有维持的一丝意义,无非向企业债权人作以交待。而公司解散除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外则大部分处于公司股东、董事等僵持状态,如,公司小股东权利受损,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本无解散公司的想法,公司确实出现应该解散的情形,因为客观原因解散不能,这种情况下动用司法强制解散则使公司矛盾更突出,人民法院也无能为力。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调解倡议中协商收购股份、减资或退股方式确实为缓和公司僵局提供了对策,但试想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以上途径解决,那么股东则不必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之诉调解重要,公司制度下的其他纠纷诉讼调解则更为重要,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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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字〔2008〕6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队),应急办、法制办、人防办、信息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科应及时将已审核的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报送至信息办,由信息办统一发布。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文件是主动公开、依申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以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以及清理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历年的文件按上述程序审批。市政府重大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2.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对口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府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信息办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科长——信息办领导——办公室主任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2.承办科室收到信息办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答复申请人。
3.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市国家保密局审核。
七、本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流程.doc
http://www.yichun.gov.cn/AttFiles/2008-06-24/20080624112833411.doc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银发(2001)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其中,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18家,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268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选择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的要中止委托关系。
二、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保证金融审计质量。
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四、对今后达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至会员中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一、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笔划排序):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
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红日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华建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文汇华彭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闽都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
1 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3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4 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
5 华实会计师事务所
6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7 中慧会计师事务所
8 中通会计师事务所
9 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
10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11 新生代会计师事务所
12 中交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
15 华证会计师事务所
16 信诚会计师事务所
17 中实会计师事务所
18 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19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 北京方圆瑞达会计师事务所
21 北京兴洲会计师事务所
22 北京华庆会计师事务所
23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
24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25 北京中燕会计师事务所
26 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
27 北京中全联会计师事务所
28 北京华龙会计师事务所
29 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30 北京高商会计师事务所
31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
32 天津大方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33 天津津评协通会计师事务所
34 天津中环松德会计师事务所
35 天津天瑞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
36 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
37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
38 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39 衡水金正会计师事务所
40 河北通商会计师事务所
41 邢台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
42 沧州华狮会计师事务所
43 河北燕华会计师事务所
44 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
45 唐山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46 秦皇岛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
47 山西晋利审计事务所
48 山西高明审计事务所
49 山西华岳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
50 包头杰信会计师事务所
51 内蒙古光明会计师事务所
52 内蒙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53 内蒙古诚公会计师事务所
54 包头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55 内蒙古中健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
56 永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57 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
58 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59 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
60 辽宁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61 大连鑫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2 沈阳盛达会计师事务所
63 大连兴和会计师事务所
64 沈阳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
65 辽宁华益会计师事务所
66 沈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7 辽宁捷信会计师事务所
68 本溪华丰会计师事务所
69 辽宁正佳会计师事务所
70 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
71 大连中盈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
72 长春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73 吉林招贤会计师事务所
74 吉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75 吉林大公会计师事务所
76 吉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
黑龙江
77 大庆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78 黑龙江东联会计师事务所
79 牡丹江通源会计师事务所
80 黑龙江中齐会计师事务所
81 大庆庆元会计师事务所
82 黑龙江中龙会计师事务所
83 大庆庆新会计师事务所
84 黑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85 哈尔滨公立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86 上海申信会计师事务所
87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88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89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90 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
91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
92 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
93 上海沪西会计师事务所
94 上海新中创会计师事务所
95 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
96 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
97 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
98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
99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100 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
101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
102 上海大公大同会计师事务所
103 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
104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
105 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106 上海金茂会计师事务所
107 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
108 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
109 上海高科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
110 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111 南京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112 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
113 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
114 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
115 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116 江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117 江苏众兴会计师事务所
118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
119 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120 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
121 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
122 江苏苏中会计师事务所
123 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
124 宁波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125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26 浙江五联会计师事务所
127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128 金华金辰会计师事务所
129 湖州嘉业会计师事务所
130 湖州恒生会计师事务所
131 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
132 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
133 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
134 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135 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
136 浙江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137 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
138 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
139 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140 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
141 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
142 安徽中鑫会计师事务所
143 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
144 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
145 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
146 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
147 福建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148 福建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149 福建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50 福建青商会计师事务所
151 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
152 龙岩辰星会计师事务所
江西
153 江西翔鹰会计师事务所
154 江西九江华浔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
155 山东颐和会计师事务所
156 山东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157 山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
158 山东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159 山东东方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160 山东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
161 山东东营中胜会计师事务所
162 山东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163 山东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164 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165 山东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166 山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167 山东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168 山东滨州东慧会计师事务所
169 山东旭正会计师事务所
170 山东同志会计师事务所
171 山东博会会计师事务所
172 山东同泰会计师事务所
173 山东振泉会计师事务所
174 山东东信会计师事务所
175 山东齐鲁会计师事务所
176 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
177 山东东营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178 山东博华会计师事务所
179 山东振鲁会计师事务所
180 山东泰安天立明信会计师事务所
181 山东泰安岱宗会计师事务所
182 山东烟台中德会计师事务所
183 山东天平信会计师事务所
184 山东北海会计师事务所
185 山东天泽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
186 濮阳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187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
188 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189 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
190 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
191 湖北拓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92 湖北中环会计师事务所
193 湖北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
194 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
195 长沙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
196 株洲大唐会计师事务所
197 湖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
198 东莞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199 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200 东莞正量会计师事务所
201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202 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
203 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204 广东广信会计师事务所
205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206 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207 广州华穗会计师事务所
208 珠海中拓正泰会计师事务所
209 珠海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210 湛江中正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
211 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212 深圳宝永会计师事务所
213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
214 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
215 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
216 深圳北成会计师事务所
217 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
218 深圳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
219 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
220 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
221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222 海南鄂发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
223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224 四川信通会计师事务所
225 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
226 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
227 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
228 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
229 四川政通会计师事务所
230 四川同德会计师事务所
231 四川安锐会计师事务所
232 四川智诚会计师事务所
233 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
234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235 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
236 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
237 重庆渝咨会计师事务所
238 重庆博员会计师事务所
239 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
贵州
240 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
241 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
242 云南云审会计师事务所
243 云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244 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
245 华昆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
246 陕西三秦会计师事务所
247 西安华利信会计师事务所
248 陕西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49 陕西通达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
250 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所
251 甘肃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252 甘肃琪生会计师事务所
253 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所
254 兰州三金会计师事务所
255 甘肃天行健会计师事务所
256 甘肃正昌会计师事务所
257 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8 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
259 兰州金瑞会计师事务所
青海
260 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
261 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宁夏
262 宁夏正业通会计师事务所
263 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
264 新疆驰远天合会计师事务所
265 新疆宏昌会计师事务所
266 新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267 新疆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268 新疆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20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