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尚玉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6:42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尚玉胜


  一、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的,只是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内容更为具体化。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调整对象不同。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时所必须遵守的组织与活动关系。(2)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而且还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遵守的。
  二、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破产法除对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实体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对破产程序作出规定,而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必须适用的诉讼程序。因此,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十分密切。根据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所以,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适用于破产程序。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适应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问题的需要,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用来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破产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
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个人在华购置房地产的政策与实务

奚正辉


  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近10年的涨幅,目前已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有越来越多的境外个人想在中国直接购买房地产。但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却越来越大,各种限制法规、政策频繁出台,着实令境外个人望房兴叹。

一、 境外个人在华购买房地产的政策演变

  国家对境外个人在华购买房地产的相关法规、政策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一起进行的,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起始阶段。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规定:鼓励华侨、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他们购买和建设的住宅,产权和使用权归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该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他们在我境内的亲友。该政策的出台,推动了中国一些沿海城市建造许多侨汇房,并出售给华侨等,这也是新中国对外开放房地产市场的开始。
  第二,发展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政府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建造外销房,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境外人士,那时商品房有外销与内销之分,境外人士只能购买外销商品房。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制定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三,鼎盛阶段。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全面开放,中国各地政府逐步取消了境外人士在华购房的限制,除国家安全外,境外人士可以购买任何中国的房地产。
  2002年8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北京市取消本市商品房分“内销”、“外销”的规定。
  2001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合并了内销、外销商品住房;取消原有的内、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差别,也就是境外人士可以购买上海的任何住宅,但非居住用房还有限制。
  2003年2月18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限制,全面建立开放、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
  第四,管制阶段。随着外资不断地涌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国的房地产价格快速攀升,房价远高于普通百姓的承受力,房屋的空置率急剧上升,产生了房地产市场泡沫,不仅导致了居者无其屋,而且昂贵的房价增加了商业的成本,严重影响了商业、工业的发展。为了遏制房价的上涨,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国政府开始全面介入房地产市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由此拉开了序幕。
  为了遏制房价的进一步上扬,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需注意的是,该意见是限制境外人士在中国大陆购买房屋,但境外人士原来购买的房地产,还是可以自由出售的。

二、境外个人在华购置房地产的实务

1、 签订购房合同

  目前在中国的主要城市购买一手房基本上购房合同都是从政府网站上直接打印下来的示范文本。像上海的二手房交易的文本也须在网上打印。在签署购房合同是,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看自己的条件是否都写在上面,尤其要注意补充条款。在制定合同时,购房者的关键义务是付款,所以要注意付款的日期是否太紧张,购房者的权利是收楼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所以要注意收楼及取得产权证的时间。
  作为境外人购房,其购房合同需要公证,这比国内人购房多了一道程序。境外人办理抵押贷款,所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也需要公证。公证其实是一个审查的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证该合同的真实性,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及稳定。但中国也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规定境外人购房必须要公证,例如北京,就已经取消了境外人购房公证。

2、 结汇支付房款

  买房必然涉及到支付房款的问题,如果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人民币存款,则可以省去很多麻烦,直接将房款从境内人民币账户划至开发商指定的人民币收款帐户中即可。但是,多数境外个人并没有现成的人民币,而是需要将境外资金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结汇手续后,才能支付房价款。这样,相对于人民币直接支付的情形,则增加了结汇这一道购房门槛。
  2006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境外个人购房资金结汇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外汇《通知》,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房款结汇时,需要向银行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对于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外的境外个人,除了提交前述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和合同备案证明之外,还需要向银行提供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外汇《通知》同时规定,开发商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必须经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直接将结汇款项划入开发商的人民币账户。
  在上海,2006年12月13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其规定:“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预售商品房的,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网上备案后,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该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现售商品房或存量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前,经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后,开具《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房屋已网上备案的证明》,可以作为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在预售的情况下,只有做了预告登记,购房者才能将外汇结汇并支付到开发商人民币账户。

3、 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对境外个人申请贷款审核比较严格,一般都由银行直接审核。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材料:房屋购买合同、护照、结婚证(或单生证明)以及个人收入证明(或税单)、在中国境内工作或学习满1年的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境外个人购房时可以向任何一家国内银行借人民币,不过境外人还可以向外资银行申请借外币支付房款,以后逐月偿还外币。借外币的优势在于贷款利率比较优惠,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还外币可以赚汇率差。
  作为境外个人在中国购房,其也可以在外国直接融资,然后将该外币资金直接汇到中国,结汇后支付房款。
  境外人在国内贷款,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也许办理公证,银行通常在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直接将该贷款支付给出售方。

4、 办理房地产权证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准,即购房者自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之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办理产权证时,须缴纳税费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较为繁琐,而且费时,建议找专业人士代为办理。

希望本文对有意在中国境内购置房地产的境外人士有所帮助。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