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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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各级领导抓安全生产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领导
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 中省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和《鹤岗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评,确定奖惩,并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
  (三)各战线分管领导;
  (四)县(区)包保(煤矿、重点企业)安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
  (五)从事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确保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区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全面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超出职责范围或职责交叉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后依法上报、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主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确定的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大力推进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有效预防煤矿事故;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时限、标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非煤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处理非煤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消防、建筑、质监、农机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原则,结合部门职能特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全面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三类签状(承担控制指标单位、专项监管单位、安全生产较重要单位),奖励分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监管监察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安全监管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每两年一度,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个人)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为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考评,县(区)政府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10万元,达标奖励5万元,由县(区)自行奖励。其它签状的一类单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2万元,达标奖励1万元。二类单位(专项监管单位)被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1万元,达标奖励5千元。三类单位(安全工作重要单位)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5千元,达标奖励3千元,以上奖金从市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拨付。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或授予安全监管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
  (一)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辖区或部门(系统)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突破控制 指标的;
  (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年度内所监管行业、领域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包保(专盯)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 给予嘉奖、记功奖励的,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给予安全监管先进个人称号的,由市、县(区)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提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受到奖励的人员,由授奖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证章,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战线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管监察干部,建议组织部门在晋级、列入后备干部、提拔重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为: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目标考核扣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不达标和“一票否决”。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中7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同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50%的实行“一票否决”,上报市委组织部和考评办备案,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建议对党政主要领导职务进行调整。同时,按优秀奖励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由市政府安委办收缴或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存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帐户。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分为: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引咎辞职、建议组织调整和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以上或连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可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前,先行组织处理,调整职务或降格使用。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或县(区)安委会对其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一)未严格遵守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装备不到位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由于不认真负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办不力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的;
  (六)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或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年内发生2起死亡1—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县(区)政府与安全事故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年内发生1起3人以上9人以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主要领导记过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四)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所在县(区)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评优资格,年度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要领导降级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四)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组意见和上级决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建设,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项目可行性差导致项目半路夭折,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产,是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对下属单位的人、财、物有行政管理权或“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本办法所指事故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适用于《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特别规定未明确的,依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处罚,属本级政府调查处理权限的依据本办法;无调查权限的,遵照上级规定及调查组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对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并对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职级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关于较大事故以下责任认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对领导干部组织调整的条款,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涉及干部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条款,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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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缔约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包括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所控制的第三国法人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进行的投资。此种投资只有在被缔约另一方征收后,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时,方可适用本协定的有关规定。

二、(一)关于第五条所指的“征收”,如果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认为征收不符合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应该国民或公司的请求,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立法或司法机构可对该征收予以审查。
  (二)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如果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
与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
  (三)如果开始协商后六个月内未获一致,应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
或公司的请求,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查。
  (四)上项所指的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设立:当事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应自当事一方通知另一方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在四个月内任命。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必要的任命,且无其他约定,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仲裁庭将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自行制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拘束力,裁决依照国内法执行。仲裁庭应陈述其裁决的依据,并应当事任何一方的要求说明理由。
  当事双方各自承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中的费用。首席仲裁员为执行仲裁职责的费用由当事双方平均承担。

三、 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有关投资的其他争议,应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当地救济手断予以解决。但这种规定并不排除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使用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或大陆架内进行的投资。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挪威王国政府代表
     赵 紫 阳                科勒·维洛克
     (签 字)                (签 字)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文〔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规模较大、规格较高、人数较多的下列活动:
  (一)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
  (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
  (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地域资源特点,遵循“隆重、热烈、安全、节俭、祥和”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征集一次拟举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拟举办的活动方案汇总整理后,报大型节庆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节庆办),内容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组织策划方案(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邀请人员、组织形式、活动规模、广告宣传、安保措施等);
  (二)有效资质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三)举办专项活动所需的主管部门批文。
  第五条拟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参加的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须经节庆办报请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逐级邀请。
  第六条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外事侨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大型活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市政府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节庆办负责。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商业性活动,不得组织商业性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的邀请和管理,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举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县(市、区)、本部门大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信息技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市保密、国家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结束后,由节庆办组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办法,出现政治性错误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